全球大抗疫

无临床证明有效 卫生部劝勿服用伊维菌素

(吉隆坡16日讯)基于没有临床数据证明伊维菌素(Ivermectin)有效治疗及预防冠病病毒,卫生部劝请民众勿为此服用该药物。

卫生总监丹斯里诺希山医生说,根据国家药剂监管局(NPRA),至今没有含伊维菌素活性成分的产品向药品控制执法组(PBKD)注册供人类用途。

他今日发文告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未曾批准伊维菌素用于治疗或预防冠病,该局已在5月3日发布题为“为何你不应用伊维菌素治疗或预防冠病?”的文章作出解释。

他也指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因没充足临床数据证明伊维菌素有效治疗或预防冠病,而未建议使用该产品医治冠病,并在3月22日发布题为“EMA劝告勿在随机临床试验之外使用伊维菌素预防或治疗冠病”的文章。

“至今,世界卫生组织(WHO)仅批准在临床试验使用伊维菌素医治冠病,该组织于3月31日发布题为‘世卫组织劝告仅在临床试验使用伊维菌素医治冠病’的文章作出解释。

 “有鉴于此,随着国内冠病病例日益增加,卫生部不阻止国内的临床试验使用未经注册的伊维菌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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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宣判 医生有权使用伊维菌素

(布城25日讯)上诉法庭宣判,医生有权使用伊维菌素(Ivermectin)作为治疗患者的一部分。

上诉庭三司认为,注册医生只能出于治疗目的给予伊维菌素患者,并遵守1952年毒药法令第19条文和1952年毒药条例。

据网络媒体“自由今日大马”报道,该判决是为了回答马来西亚功能与跨学科医学促进会主席威占德兰和仄阿米尔上诉时,向法庭提出的两个问题。

报道指,法官阿布峇卡在宣读判词时说,法庭同意上诉人代表律师的论据,即本案不涉及承认伊维菌素作为治疗冠病的替代疗法。

相反,他说,法庭只是被要求确定医生是否有权根据其专业判断,以提供在毒药法令中被列为B组的药物,包括伊维菌素给患者。另两司为法官阿都卡林和柯林劳伦斯。

法庭也谕令政府支付3万令吉的堂费给上诉人。

两年前,在冠病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卫生部官员在两名患者出现急性中毒和呼吸困难后,突击仄阿米尔在安邦的一家诊所,并带走在诊所发现的伊维菌素,理由是它不是注册产品,且根据法律,医生不得出售或分发该药物。

仄阿米尔随后被控上推事庭。此案仍在审理中。

过后大马功能与跨学科医学促进会和仄阿米尔入禀吉隆坡高庭,寻求解释毒药法令的某些条款,并主张医生可根据专业判断提供伊维菌素给患者。

然而,政府和卫生部反驳说,允许医生这样做就等于制定新的公共卫生政策。

高庭当时同意政府的主张,并驳回了此案,认为申请人提起诉讼,是对调查和提控的附带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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