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法庭通译员

在法庭采访的记者大部分都跟通译员建立起良好关系,因为通译员,尤其是华语通译员,提供许多实在帮助给记者,无论在什么时候我对他/她们都心存感激。

以地方法庭而言,恐怕最接近法官的法庭职员就是通译员,他们不单负起现场即席翻译的工作,过后还要处理好些文书工作。



可能我在法庭采访好一段时间,相当了解那种即席传译的困难。当然其中还加上华人各种方言的问题,并非是所有通译员都通晓所有的方言,有时还要改由通晓某种方言的通译员上阵。有时候,律师或主控官发出的问题很长,而且暗藏其他意思,那就要考验通译员的经验和本领了,坐在记者席的记者也在其中学到许多功夫。

罕有事件

我经历过一次罕有的事件,律师问了一个问题时用了一个少见的名词,通译员一时被难倒了,他很镇定地走下来与在场采访的记者“密议”一阵,再登上座位把问题译出来,主审的法官很有耐心,等候“密议”的结果。

单单这个例子,足以证明即时翻译的工作是多么困难,刚好碰到一位镇定的通译员,化解了困境。

另外一次是关于一个女性生理名词,法官觉察通译员面有难色,他微微笑对通译员说:让我帮助你,由法官把这个名词译出来。这位法官年纪较大,见过世面,帮通译员一个大忙。



世界之大,没有人能晓得所有事物,偶然陷困境是平常事,也充分证明即席通译工作是多么具挑战性和困难。

记得曾看过这样一则关于即席通译的趣闻。联合国在开会,一位非洲国家代表演讲时说了一个笑话,负责翻译的人员大概知道这个笑话即使直接译出来,在场的代表也未必会明白和欣赏这个笑话,他情急计生,马上对各国代表解释:各位代表,这位代表讲了一个“笑话”,请大家鼓掌。果然是掌声如雷,避开了笑话没人鼓掌的难堪境界。

虽然不是好办法,但还是佩服那位通译员的急智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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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尝试了解“法定强奸”条文/啸天

“法定强奸”,我个人认为要用多一些文字才能向普通公众人士说个明白。正如《南洋商报》在相关新闻的解说文字:法定强奸罪名的定义是,任何人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强奸,不管该少女自愿与否,都可在刑事法375(g) 条文下被控。

除了特殊案件如鸡奸行为等等,一般上强奸犯罪可分成普通强奸案和上面所指的法定强奸。普通强奸案是强迫或用其他威胁方式强奸女方。这种做法是使用暴力犯罪,女方是不愿意的。



法定强奸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与16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否同意,法庭都可直裁了当,判侵犯者罪名成立和加重处罚。普通强奸案,侵犯者可能会用女方同意作为辩护理由谋求脱身。

证明强奸有难度

被控法定强奸的被告,许多时候是女受害者认识,甚至有些亲戚关系,而且这类犯罪通常都不仅仅一次,女方可能因为特殊原而未加举报。

更有些时候,相信在犯下这种罪行之前,由于欠缺这方面法律认知,犯罪者根本没有这方面警惕性,即被奸者年龄是在16岁以下,可以直裁了当判他法定强奸罪名成立和受到处罚。因此,此时此刻再次提起此课题,正合时宜。



一般来说,要证明强奸有一定的难度,女受害者在庭上重述那一段痛苦的经历,有时还要应付辩护律师的难堪问题,受害者要有坚强的心理准备。

强奸案另外一个特点是,事发肯定没有其他人在场,控方主要靠环境证据,例如侵犯者衣物等提供佐证,幸好现在有了DNA科学验证,成功率也大大提高。试想一个16岁以下的少女在庭上作证,供词和失误地方就更多了。

“法定强奸”的法律规定的确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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