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马

11涉网络欺诈男女今被控

(居林4日讯)11名涉及网络欺诈案的男女,将于明日(周一)被控上居林法庭。

居林警区主任阿兹哈今日发文告说,这11名嫌犯,包括家庭主妇、书记、技术人员、厂工、失业人士等,他们涉及造成约3万4086令吉亏损的11项网络欺诈案。

他说,调查显示,诈骗集团利用16条电话线,通过6家不同银行的11个银行户头,从2016年7月4日开始犯案至今年4月11日。

“受害者汇钱的方式,包括通过提款卡转账或线上转账。”

他说,这批嫌犯明天将在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第29(1)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将面对1年监禁,或罚款1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他提醒民众,不要轻易把银行户头资料或个人资料,告知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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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呈2修正案 遏制网络欺诈 允他人滥用户头可监7年

(吉隆坡9日讯)首相署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4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及2024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以遏制网络金融欺诈和“钱骡”户头。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在问答环节结束后,提呈相关修正案一读。

2024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旨在规范与金融机构支付工具或户头相关的犯罪行为,作为解决网络金融欺诈数量大幅增长的一项措施。

拟议的刑法修正案(574号法案)还将包括新增第424A、424B、424c和424D条文。

其中,拟议中的424B条文对于在不具合法授权或目的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控制或拥有其付款工具或金融机构户头者,加以定罪。若被判罪成,触犯者可处以1万至10万令吉的罚款,或不少于1年或最多7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此外,法案第424C(1)条文阐明,任何人若不正当使用自身银行户头或付款工具进行交易,若被判罪成,可被判最少3年或最多10年监禁,或被判最少1万令吉或最多1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案第424C(2)条文则建议,任何人若没有合理法律依据或经过合法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使用自身银行户头或付款管道进行不正当交易,若被判罪成,可被判最少3年或最多10年监禁,或被判最少1万令吉或最多1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这项修正案授权警长以下的警官,可针对金融机构支付工具或户头中的可疑款项,展开扣押或禁止相关交易的行动。

“若警官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犯罪活动已经进行、有关款项已被用于或意图用于犯罪,或者有关款项构成犯罪证据,则可以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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