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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纠纷 法律诉讼?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你好,我在公司面对一点问题。1988年爸爸创办了公司,专门制作和生产机械零件的备件等。创办至今三十多年,市场上的口碑也很好。1998年,公司十周年庆时,爸爸把我和其他3兄弟加入公司成为股东和董事,我们也加入公司大约20年了。 

2015年,爸爸去世,哥哥成为爸爸的遗嘱执行人(Executor),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我们因家里的纠纷而闹得很不愉快,在公司里也很难相处,甚至在董事部都常常吵架,公司也已经好几年没有分派股息了(Distribution of  Dividends),请问我可以怎么办?

答:马来西亚许多公司都属于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身为股东的你可以在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文下,针对面对身为董事和股东的哥哥在不公平与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下提出诉讼。

值得一提及的,在第346他条文下,法庭拥有相当广泛的权利作出合适裁决,包括对你哥哥(身为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在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给予禁止令甚至辞去他身为董事的身分。

其实很多时候,“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是保障公司的少数股东、尤其是当公司的大股东通过政策变化或在经营公司上伤害少数股东,而少数股东由于地位较弱而无法采取行动时,就会发生股东压迫,这也包括了家族经营的公司。

马来西亚一个案例“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行为已经是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其中包括以下行为: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协商以市价购买股份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类似的案件也曾在新加坡发生。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案件中,其中一个诉讼原因就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当时新加坡高等法院就裁决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是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决定。

基于你是属于家族公司,法庭也会考量与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你哥哥的行为是否有对你不公平和被认为属于欺压性行为。

如果你已无法再与你的兄弟合作,可以考虑协商要他们以市价购买你的股份。如果谈不妥,你就可以考虑利用股东压迫来向他们采取法律行动。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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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专栏

以“汗水”换股权,可以吗?/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你一个有关合伙生意的法律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朋友打算以合伙生意(Partnership)的模式来经营我们的网店生意。

我们把大部分的条件都谈妥了,只有一点有些分歧。

就是如果其中一方不打算出钱但是会以付出、工作来换取股权,请问这样是可以的吗?还是法律有规定一定要有合伙协议书(Partnership Agreement)?

答:

在马来西亚,很多新的企业会选择合伙生意的模式,这是因为合伙生意比起私人有限公司的确方便很多,因为不需要呈上审计报告和比较宽松。

合伙形式百变

其实,合伙生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组成的商业实体,合伙人是共同拥有企业并分担利润和损失。

合伙人对于合伙生意的贡献可能会在类型、金额甚至是形式上有所不同 。最普遍的是现金或金钱、甚至是合伙人的创意或”汗水股权”(合伙人在工作中投入的时间)。

因此,合伙人股权不一定是每个合伙人都以同等的现金贡献。相反,合伙人可以对企业做出同等的贡献并拥有同等的所有权,但“贡献”可能就会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

很少能100%公平

由于合伙人往往具有不同的优势和责任,因此从财务角度来看,合伙关系很少是完全或100% 平等的。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人之间一定要拥有一份合伙协议书,但是合伙协议书在双方的合作关系和生意的经营上却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这是因为合伙协议书可以明确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方式,以及有关所有权和管理的其他细节。

倘若没有合伙协议书,那么你们的合伙生意将会受管辖于相关的法律(包括1961年合伙生意法令等等),这包括合伙人的平等权益和每一位合伙人都有连带的(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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