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优先认股权影响大/前线把关

随着上诉法院在Concrete Parade有限公司vs.鼎峰(APEX,5088,主板金融服务股)案中作出裁决后,公司有必要告知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全面批准豁免优先认购权的潜在风险。
《2016年公司法》第85(1)条授予公司现有股东,在公司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之前的任何新发行股份中,拥有优先认购权。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寻求全面批准豁免优先认购权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公司监管的担忧。
通常,公司对修正案进行合理化会带来各种潜在的好处,即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融资灵活性和加快流程。
上述所谓的好处,是其中一个受到审查的主题。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随后发行的任何新股,都需要获得股东的批准。因此,在向股东寻求此类授权时,可以同时提出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明确决议。
在这方面,我们不确定上市公司将如何从修改章程中受益。
我们最关心的是这个改变带来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监控组合下的两家科技相关的上市公司,以类似的方式修改了章程。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一揽子批准放弃优先认购权,可能会导致公司发行普通股时,新股东可能在未来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所有权股份将面临非自愿稀释。
优先认购权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保护公司现有股东的利益。法定权利确保了发行新股的公平性,允许现有股东在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之前购买股份。这意味着即使发行新股,现有股东也可以维持其在公司的比例所有权。
假设J先生拥有1万股股份,占XYZ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万股的10%。如果XYZ再发行10万股新股而不向J提供认购新股的权利,将导致J在XYZ的股权非自愿地被稀释5%。
赞成或反对?
换句话说,优先认购权对于股东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为股东提供了优先购买新发行股份,并保持其股权完整的权利。 股东可以放弃购买新股的权利。
强调公司法第85条文的重要性,一点都不过分;豁免它不应掩盖在章程的深处。相反,它必须明确地引起股东的注意,并在寻求豁免的决议中,详细概述其影响。
MSWG敦促股东在未来发行新股时,保留他们要不要决定放弃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优先认购权的权利。在寻求发行可能稀释现有股东利益的新股的授权时,应在决议中明确规定优先认购权。透明度至关重要。
截至今天,在等待联邦法院对Concrete Parade vs. 鼎峰上诉作出裁决的同时,MSWG将投票反对全面批准任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放弃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尽管如此,我们对此事的投票立场,可能会根据联邦法院的最终决定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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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峰5000万购办公楼
(吉隆坡30日讯)鼎峰(APEX,5088,主板金融服务股)宣布,出价5000万令吉收购位于孟沙南城Horizon Phase 1的第九栋办公楼,主要作为其自用的办公空间。
公司向马交所报备,有关办公楼的建筑面积为5万4876平方尺,按照上述收购价格,相当于每平方尺911.15令吉。
该建筑于2009年建成,租赁地契截至2123年8月16日,根据独立估值报告的估价为5200万令吉。
公司解释,随着业务的增长,现有办公空间已逐渐接近饱和状态,且现有租约将于2026年次季到期。
通过此次收购,公司计划主要作为办公空间使用,以满足当前运营需求,并支持未来扩展的需要,而剩余的空置部分将对外出租。
公司补充,该物业位于孟沙南城,处于商业地段,便利的公共交通条件也将有助于人才获取,符合公司的长期增长计划。
资金方面,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4000万令吉,以及内部融资筹得1000万令吉来完成交易。
上述协议的先决条件包括,需获得买卖双方的董事部的同意以及经济策划局(EPU)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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