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称霸四海 却难守江湖河沟/陈行鸿
近日海底捞的商标侵权官司败诉于河底捞的报道上了热搜,引起网上一片哗然。网民们纷纷发挥创意,井底捞、江底捞、湖底捞、水底捞等等作为商标的建议充斥着社交媒体的留言区。可是这场官司的意义真的如此吗?
根据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颁发的判决书,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从以上的商标法条文能看出,商标侵权除了考虑字与字之间的相似度,也得考虑是否会使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
法院:不会误认
首先,中国法院认为 “河底捞”和“海底捞”虽然都有“底捞”二字,可是在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其次,虽然双方卖的是火锅,但是海底捞卖的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卖的是湘菜系列的火锅。因此,均不会使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海底捞之间有任何特定的关系。
另一边厢,大马2019年商标法令也具有类似的条文。大马商标法第54条第2B项阐明,任何人未经商标拥有人许可,在与已注册商标的一样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似的商标,并有可能造成公众的混淆, 即属侵犯了商标。
而商标法第9条也阐明,法庭和注册官在考虑是否会造成混淆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值得一提的是,法令并没有列明什么是“相关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大马法庭能考虑的范围其实挺广的。
所以如果海底捞和河底捞的商标对决在大马重演,结果不一定会和中国的案件一样,这是因为两国的国情和法律条文还是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侵权以公众权益观点考量
每每出现这样的新闻报道,许多人都会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把别人的商标改一点点就能侥幸脱身。
其实我们从以上的商标法条文能够看得出,在考虑商标是否侵权时,并没有一项程式去计算是改多了还是改少了。主要是从公众的权益和观点出发,除了看商标的相似度,也得看看会不会对公众造成混淆。
有些案子改一点点足以造成混淆,有些则不会,因为每一宗案子都会根据客观环境,市场和证据而作出不同考量。
比如说,大马有案例指出“Winlon”和“Minlon”两项商标相似,但也有另一宗案例说“Sister”和“Mister”两项商标不相似。同样也是改了一个英文字母,可是结果却截然不同。
因此今天河底捞胜诉,不代表我们也可以往井、江、川、湖、沟等等的水底捞。
先注册防御性商标
虽然说使用相似于已注册商标也算侵权,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办法详细列明什么情况才算“相似”,许多公司为了安全起见,均进行了防御性的商标注册。
除了注册现有的商标,也尽量注册多个相似的商标。比如阿里巴巴,为了扩大商标权范围和以防恶意抢注,也注册了阿里妈妈、阿里姐姐、阿里妹妹、阿里奶奶、阿里爷爷、阿里叔叔等等阿里一家都给注册起来了。
因此河底捞这案子,大家当着茶余饭后的玩笑话倒是无伤大雅。可是作为营商和品牌策略还是得三思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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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泰国商标案胜诉 获判赔累计已约602万

中国瑞幸咖啡在泰国“山寨瑞幸”商标侵权案中胜诉。图为泰国一家“瑞幸”门店。(取自《上海日报》新闻网【shine.cn】)
(曼谷11日讯)争议很久的中国瑞幸咖啡起诉泰国“山寨瑞幸”案,有了新消息。
总部设在曼谷的蒂勒克和吉宾斯(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10日发布消息,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作出最新判决,瑞幸在这起商标侵权案中胜诉。
根据消息,法院确认瑞幸对涉案商标拥有在先和更好权利,判令作为被告的“山寨瑞幸”撤销已注册的瑞幸咖啡相关商标,且不得继续使用相关瑞幸标识。
法院也下令被告,向中国瑞幸咖啡支付损害赔偿,包括一次性赔偿1000万泰铢(约131万令吉)。以及从起诉日(2024年3月4日)起按日计算的每天10万泰铢的持续性赔偿。
截至目前,总赔偿累计已超4600万泰铢(约602万令吉)。除此之外,被告还需承担部分诉讼成本。
泰国出现“山寨瑞幸”已有多年。有中国网民2022年初在泰国旅游时,发现“瑞幸”门店。同年8月中国瑞幸咖啡发声明说,公司并没在泰国开店,意味着泰国的“瑞幸”是仿冒门店,对此已采用法律手段维权。
泰国“山寨瑞幸”比指对瑞幸商标的字体、颜色以及标志性鹿头进行了全方位“模仿”,仅仅是鹿头的方向由朝右变成了朝左,标识整体颜色对调,“luckin coffee”字样下增加一行泰文。
近年来,不少中国品牌在海外市场受到山寨品牌的侵扰,而东南亚市场长期存在“贴牌抢注”乱象。不仅瑞幸,多家中国企业在泰国同样也遭到侵权。
仅瑞幸商标案涉及的被告公司,旗下也还有众多“山寨品牌”,从顺丰、极兔、周生生、周大福,到奈雪的茶、农夫山泉等。这些案例也警示中国出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先于市场布局,提前做好商标检索和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针对企业出海知识产权保护,福建省政协常委、民革福建省委会主委夏先鹏建议,出海企业采取前瞻性策略,充分研究出海目标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司法环境,调研当地的知识产权制度,将其作为投资和运营评估的重要考虑因素。
新闻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