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

能力强未必能胜任经理/陈绣茗

在商业气息一片蓬勃,企业发展火力全开之下,人事招聘又开始火热起来。最近在一顾客办公室内针对《员工手册》进行了这一场对话。

案例企业业主——夫妻两人多年早出晚归辛劳工作,由于白手起家,企业管理停留在最传统人管事的模式(注:人管事指的是企业没并没有一套很明确的作业规则,靠着人的智慧与经验来处理事务)。

企业内的员工天天都给业主带来许多“惊喜”,每天都有一堆处理不完的问题,搞得夫妻二人是焦头烂额,时间都消耗在解决问题,生产力极低。

夫妻二人经朋友介绍认识,终于决定接受辅导改革公司。这段改革的经历并不是非常顺畅,主要两位业主业务众多,连开个会都无法能专心坐着,主要还是因为过去聘请的员工都是属于初级,无法处理问题,因此所有大小问题都堆积在两人身上。

就这样熬着过了好几个月,终于聘请了一位在岗位属资深的员工,所有的改革安排才逐渐见到被推动的迹象。初期见着这位员工的办事能力,还认为其能力颇深,但很快却因近期的一场《员工手册》的讨论会议,让业主对这位员工改观。

以下编写成为故事,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带来一点启发。

员工:我认为这一条例不适合放在员工手册内。(注:这是一条说明聘请确认后员工调薪的条例)

顾问:请问有何原因或顾虑使你这样认为?

员工:员工阅读了这一条例,就会很直觉认为,自己的职位确认后就可以获得加薪。这是普遍的刻板印象。

顾问:怎么会?条例上明明写着调薪的条件必须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更何况是公司认为恰当才执行。员工怎么就铁定认为一定加薪?

员工:没错,条例没有指明一定加薪,但是员工心理会认为一定会。况且根据绩效表现评估,也没有一定的规范,员工会认为自己已经有所表现,而管理层就会认为员工并没有符合表现,到时候一定会产生很多误解。所以不要写在手册上,我们可以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口头上跟员工说明就可以了。毕竟,员工一定会问,职位确认后是不是可以获得加薪。加上以前我上班的公司,几十年下来也是没有写这一条的。所以我认为不需要写入《员工手册》。

顾问:企业理应在人事规则上清清楚楚写明各种条例,怎么可以因为害怕冲突就不要写?是不是还有其他考虑,或者认为条例的书写、用字不够清晰,会导致员工误解?

企业管理必须透明

这位员工讨论在此,脸色已经下沈得可以。业主此时走进会议室,在了解整个条例的用意后,决议将条例留在《员工手册》,因为业主明白必须让员工在各方面都有清楚的交代并且是透过文字,而不是让条规处于概念化停留在口头说明。

企业提供一个透明而且明确的管理方向,对员工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人事部门理应想办法弥补企业的在条规执行上的缺陷,例如设定时日尽快将员工绩效表现设计出来并公告天下,而不是采取取消条例这种消极的方案。

从观察和讨论中,我对业主提出这位员工虽然在其岗位上无论知识或经验都属于资深,但是他还是处于资深执行员的阶段,还没能胜任经理阶级,所以对其职责的安排必须谨慎。业主非常惊讶,因为他本来想不久后欲晋升这位员工为部门经理。

处理过大小问题,在许多业主的眼中都有过这样的认知,认为身为经理阶级首要就是执行力要强,而且必须可以解决问题。这种想法一点也没有错,那是因为中小企业真正高阶管理层就是业主本身,而业主最缺的就是那种可以执行并且自行想办法解决问题的人。

但根据理论与实际人事架构操作上,若公司只有这一类型的人,充其量只能说企业的执行能力很强,但是策划能力很可能就弱了。

招聘经理人要求参考

初级经理人/资深执行员

a)沟通技巧

b)写作技巧

c)客户服务

d)监督技能

e)团队建设

f)计划和协调

g)电脑和文档

高级经理人

a)创新和促进创新

b)项目管理

c)团队建设

d)战略思考和规划

e)资源管理

f)懂得教练(Coaching)和员工发展

g)促进企业/绩效文化

应能解决问题

身为经理人,在执行任务上,能执行与解决问题已经是理所当然的能力,就好像买东西要求产品质量好的要求一样。

若身为经理人连这一点能力在招聘的时候都算在考虑之一,那企业应该仔细审核招聘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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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遭马建屋银行恶意拒转正 分行经理获赔近17万

(八打灵再也4日讯)工业庭裁定,马建屋银行(MBSB,1171,主板金融股)约3年前延迟延长其分行经理的试用期,表明解雇后者是出于恶意。

法庭判该银行前芙蓉分行经理纳兹里塞梅尔获16万9000令吉赔偿,其中包括12个月欠薪,即15万6000令吉和另外1万3000令吉,即一个月的复职工资。

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道,该庭主席诺法乌扎在5月23日的裁决中说:“如银行的两名证人所证实,该职位是由一名薪水较低的人所填补,也显示银行拒让原告(纳兹里)转正,是出于恶意。”

纳兹里于2020年12月28日受委该职位,根据合约,他有义务在该银行完成6个月试用期。

诺法乌扎指出,纳兹里在首次试用期到期前10天,收到一封将其试用期延长3个月至2021年9月28日的通知信。

然而,第二次延期的信直到12月9日才交给他,而延长的试用期早已到期。法庭发现,这是在纳兹里本人于 11月询问他的雇佣状况后,该公司才这样做。

法庭裁定,第二封要求将纳兹里的试用期延长至12月27日的信,最迟应在9月27日交给对方,也就是对方第一轮试用期到期前一天。

诺法乌扎表示,反之该信件是在6天前评估后才于12月9日发出。

该报道指,主席在长达56页的裁决书中说:“(马建屋银行)证人在审讯期间,根本并未对这一失误解释。只有签署这封信的高级职员法里知道此事,但他并未被传召出庭作证。”

延长试用函未阐明原告缺点

诺法乌扎指出,该银行曾3次对纳兹里评估,第一次是在6月9日,第二次是在12月3日,而第三次是在11天后进行。

“在2021年12月进行两次评估的行为存有恶意,就好像预计2021年12月27日会发出一份未确认函一样。”

诺法乌扎也指出,两封试用期延长信未能突出纳兹里的缺点,也并未做出满意解释,银行为何需要进一步延长他的试用期。该公司也并未具体说明,他需要采取哪些步骤来提高他的表现。

法庭也表示,银行投诉纳兹里未能达至其目标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该银行自己的证人承认,由于冠病疫情,所有马建屋银行分行在同一时期,均未能符合预期。

“法庭必须考虑到,在原告的整个试用期内,大马都受到冠病疫情所影响。因此,鉴于疫情,银行有义务向分行经理公开说明如何提高绩效以实现目标。

原告的代表律师为莫哈末法迪及苏海迪;马建屋银行的代表律师则为许韵银(译音)及何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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