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

因电召车受伤入院 可否索取赔偿?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前几天我和顾客在吉隆坡的一家餐厅开会谈生意,期间喝了一点酒。由于现在警察都很严厉对待酒后驾驶的罪行,我也通过网上电子召车服务平台预定了一辆车载送我回家。不出10分钟,我所预订的司机已经驾驶着他的车到来了,向他打了招呼和确定了车牌号码后,我就准备上车了。正当我上车时,由于后方另一辆车的司机向他鸣了喇叭,他也在我还没有进入车内就开始行驶了,我也因此受伤,必须住院一个星期。请问我可否向司机索取赔偿?

答:其实在马来西亚(尤其是在吉隆坡)交通繁忙,汽车到处可见。因此,因为车祸造成的人体伤害(Personal Injury)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可说是司空惯见。

根据你以上讲解,其实很明显你的电召车司机在还未确定你是否已经上车就开车行驶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侵权疏忽(Tort of Negligence)了。那到底是那么是侵权疏忽呢?其实在法律上,侵权疏忽是由以下3个元素组成的:

1. 谨慎责任(Duty of Care)

诉讼人首先必须证明被告人必须或应该对诉讼人的利益和安全负上合理的责任(Owes A Duty of Reasonable Care)。如果诉讼人不能证明这一点,那无论被告人是多么的疏忽或粗心而造成对诉讼人巨大的伤害也无济于事,而且对被告人的诉讼也不会成功了。根据你以上的描述,其实身为电召车司机一定必须对客户或乘客的安全负上责任。

2. 违反谨慎责任(Breach of Duty of Care)

如果诉讼人已经证明了被告人必须对诉讼人负上合理的责任,那么下一步诉讼人就必须证明被告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责任。

在探讨到底被告人是否已经违反他的谨慎责任,我们必须由一个合理的谨慎责任的标准(Standard of Care),到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没有达到合理的谨慎责任的标准。谨慎责任的标准是客观(Objective)的,而不是主观(Subjective)的。

换句话说,到底在一个普通人从一个客观的角度上看待发生的经过,被告人是否没有履行到相关的谨慎责任标准。也就是说,到底电召车司机在还没确定你是否上车后才开车,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呢?如果对于一般人来说是不合理的话,那么他就已经违反了谨慎责任了。

3. 因果关系(Causation)

最后,如果证明了以上的两点,诉讼人也必须证明对他造成的伤害是由于被告人违反了谨慎责任而导致了对他的伤害。这一点就要看是否被告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他还没确定你是否进车后就开车,导致了你的受伤。

可向保险索取赔偿

诉讼人可以向被告人索取因为侵权疏忽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这包括因人身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在这段期间,因疼痛和痛苦上要求赔偿,甚至如果因为人身伤害而使工作受到限制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话,也可以向被告人索取赔偿。其实每个案例的情况都不同,因此赔偿多少要视具体案例而定。最后做出温馨的提醒,基本上电召车司机的公司也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不妨探讨是否可以向保险索取相关的赔偿。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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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最热NOW】11月12日|Grab再收6642万盈利 股价应声涨15%

东南亚电召车与外卖公司Grab控股转亏为盈,第三季录得1500万美元(约6642万令吉)净利,激励股价大涨。

在隔夜美股交易时间段,Grab上涨3.55%,报收在4.38美元;而在公布优于预期的业绩和强劲的业绩指引后,该股盘后一度上涨15%,最高达到5.04美元。

该公司公告,集团所有业务营收增长,推动第三季的营收同比增17%,至7.16亿美元(约31.71亿令吉),超越市场预测的6.97亿美元。

根据该公司在交易所公告,Grab控股今年的营收可达27.8亿美元(约123.11亿令吉),调整后的除息税摊销折旧前盈利(EBITDA)为3.08亿至3.13亿美元(13.64亿令吉-13.86亿令吉)。

虽然和过去数年相比,Grab的增长速度已经从3位数增长大幅放缓,不过该公司还是对东南亚的长期前景保持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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