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律

股东能与自己持股的公司竞争?/刘健辉

问:
刘律师,你好! 我有一项关于公司的法律问题想咨询你。事情的这样的,我和3位好友创立了一家私人有限公司来经营一些买卖生意。股权分配是其中3位当小股东也就是各占20%股份,最后一位朋友就持有40%的股份。至于董事部,大股东的朋友不要当董事,所以就由我们3人担任。问题来了,最近我们发现一位竞争生意的持有人竟然是我们的大股东,也就是持有40%公司股份的那位。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马来西亚是否有法律限制股东和自己的公司竞争呢?

答: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或Sendirian Berhad)是拥有法定独立的个体(Separate Legal Entity)。换句话说,它是具有和其股东不一样并且独特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本身法定独立的个体去执行和履行本身的合约义务。同一时间,一家私人有限公司所赚取的金钱是属于其公司本身的。

 

其实,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开展业务和赚钱,也就是为了股东的利益着想,并且为股东谋取利润。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股东在公司法里的概念。简单来说,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票的个人或公司或机构。公司股东的主要职责是以投资的形式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回报,当公司有盈利时,他们将获得股息。在法律上,股东是不会参与公司的管理,而是会任命董事来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 

既然如此,那么股东是否可以从事或经营一些与自己公司有冲突的生意?有点令人惊讶的是,马来西亚没有法律禁止股东与自己拥有的公司竞争。

股东没有法律责任与义务

股东和董事不同,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董事为公司的管理人,对公司负有信托上的义务(Fiduciary Duties)。董事必须履行股东所委托的义务和责任,时时刻刻都维护公司的最佳利益和为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换句话说,公司的董事必须避免自己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所以,身为公司的董事不能出于个人利益,或以公司利益相抵触的方式从事任何决策。若董事背信弃义和违反自己对于公司的信托义务,那么损失的是公司。基于公司和股东都拥有各别法定独立的个体,所以只有公司可以向董事提出诉讼。 

然而,相同的法律并没有被驾驭在股东身上,这也被法庭在Pan Pacific Construction Holdings Sdn Bhd v. Ngiu Kee Corporation (M) Bhd & Anor 2010的这一个案件确定了。

反应

 

商法律

股权买贵,要反悔了……/刘健辉

:刘律师,你好!

最近我面临一些有关扣除定金的法律问题想咨询相关的法律。

事情是这样的,我和股东共同经营一家私人有限公司。由于另一方年迈了,打算将公司卖给我。经过一番协商,我们同意以20万的价格由我收购他的股份,但还是有许多细节没有谈洽。

问题来了,也许因为细节问题,我们没有签署任何意向书或合约,也没有给任何定金或订金。经过审核后,我认为收购价格太高,有一点后悔。

面对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不要继续购买我股东的股份?

 

:生活上,我们难免会为了避免后悔的情况缴付定金,并且签署一份意向书来表明双方的诚意。

一般上,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就经常会在签合同之前付定金和签署意向书。这些意向书都有清楚表明如果付了定金要反悔不签合同,必须怎么样处理;如果是对方违约,你就可以要求对方退回定金给你。

但是,没有定金或意向书的情况,你必须考虑到口头协议是否具法律约束力。其实,什么是有约束力的合约?

要约与接纳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无论是口头合约或书面形式形成的合约都具有约束力。但是,这必须符合一份有效合约的4种元素:

1、要约(OFFER)

2、接纳(ACCEPTANCE)

3、代价(CONSIDERATION)

4、受法律约束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约束力合约

除此之外,缔约双方必须确保其协议或合同是完整的。

简单来说,就是你们的合同是不缺乏某些或甚至是一些基本条件。意味着,你们的合约不存在不确定的因素或含糊不清的条款。

如果协议或合同是不完整或不确定,将会导致无法执行,就不是“有约束力”的合约。

因此,既然创你们只是谈了买卖价格也没有谈洽附属条件或得到双方同意,就不会构成有约束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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