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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垃圾AP免先获市会批准”
黄思敏:我没说过

(双溪大年24日讯)掌管吉打州环境事务委员会的行政议员黄思敏否认曾说过洋垃圾入口准证(AP),不需要预先获得市议会或环境局批准。

他强调,他从来没有就废料厂“毒气”事件误导人民。



他是针对“打击垃圾废料厂”理事会主席黄永祥质疑有人在洋垃圾入口准证事件上所发表的言论,具有误导性的说法,受媒体询问时这么回应。

黄思敏认为,黄永祥及该理事会已误解了他针对洋垃圾入口准证的看法。

他说,根据调查,有关双溪大年废料厂课题,是本地其中2家洋垃圾入口准证持有者滥用准证,把存货让给其他厂商处理,才会导致出现了多间的废料厂。 他指出,这些厂商包括来自外州如柔州丶槟州等。

民众有权发动联署

他说,中央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符合条件及规格的厂商,继续发展这个行业,而州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及环境局,并会继续扮演监督的角色,同时采取行动对付违规的厂商。



针对由人民所发动并成立“打击垃圾废料厂”组织,同时发动签名活动,他认为,人民拥有绝对的权利,去反对任何他们认为不利于民的政策。

黄思敏也通过其面子书,列明他掌管的州环境事务委员会去年至今已经召开4次联合各部门的会议, 讨论垃圾废料厂课题。

“我们也进行了多次的检举行动,同时自2018年7月起暂时冻结了所有有关行业的执照申请。”

至于长期方案,他建议停止发放洋垃圾入口准证丶同时通过行业的法律定位,要求业者迁出双溪大年,包括成立专门供塑料废料再生的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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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马

非法生产塑料颗粒被控 台资塑料厂认罪罚7.5万

(吉打9日讯)位于吉打双溪大年丽雅再也的一家台资塑料再循环工厂因非法生产塑料颗粒而被控,工厂代表今日认罪,法庭判处罚款7万5000令吉。

控状指出,该工厂在未获得环境局品质总监准证的情况下,于今年7月3日上午10时40分至下午2时30分期间非法生产塑料颗粒,触犯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127法令)第34A(6)条文,并可依据第34A(8)条文提起诉讼。

根据34A(8)条文,违法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并罚。如属惯犯,还可每日加罚1000令吉。

该厂的巫裔代表对控状认罪,并在法庭判决前求情,表示工厂现已转型为拉伸膜厂,恳请法庭从轻判决。

主控官姆尼末鲁斯要求法庭从严判决,法官阿兹曼阿都哈山最终判决工厂罚款7万5000令吉。

今年7月3日,天然资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部长聂纳兹米突击检查工厂,发现约100公吨塑料颗粒被装在袋子中,而这些袋子标签上标注为“淡水鱼饲料”。

经吉打州环境局调查发现,确认该工厂并未持有环境部颁发的合法准证,因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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