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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日星:除非购屋者同意
发展商不可逼购额外配套

佳日星严厉警告发展商不可强迫购屋者购买包含装修及停车位配套。

(槟城2日讯)槟州行政议员佳日星警告发展商,仅有在买家及卖家双方同意下,才可售卖包含额外配套的廉价屋。

他强调,发展商所售卖的廉价屋、可负担房屋等,都必须根据州政府所设下的价钱售卖。



佳日星是掌管槟州房屋及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行政议员,他今日召开记者会,针对日前有人投诉指苦等已久的廉价屋终到手,但发展商所售卖的屋价并不廉价,强迫购屋者买下停车位及装修配套一事,如是指出。

他说,倘若购屋者也同意发展商以配套方式交易,那么就没问题,不过,若购屋者只要以原本的价钱购买该空单位,发展商绝对不可以强迫购屋者。

“倘若购屋者再遇到相关问题,可直接向房屋部投诉,我会指示发展商展示他们的售价,若发展商交不出不包括配套的单位予购屋者,那么就会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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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单位屋主无权入住 法庭谕令发展商赔31万

(八打灵再也14日讯)吉隆坡高等法庭裁定,发展商将空置的商业单位交付给没有占有权的购买者,违反了公共政策且在法律上无效。

根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道,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法官阿末沙里尔允许购屋者的上诉,并命令一家公司向他支付30万9255令吉赔偿金及2万令吉费用。

法官在阐述其判决理由时表示,在没有占有权的情况下空置占有房屋违反公共政策,并违反了 1950 年合约法令第 24(e)条。

“法庭考虑到房产购买者和开发商之间的议价能力是不平等的。

“虽然双方受合约条款的约束,法庭不应干预此类合约,但这并不妨碍法庭确定合约或合约条款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公共政策。”

该报道称,根据产业买卖协议,发展商应在项目开发计划获得批准后的 48 个月内,将该空置单位交给购屋者。

然而,该协议规定,空置占有权可以在不给予买家居住权的情况下交付。

2018 年 7 月 22 日,该购屋者获得了空置单位,但无权进入该单位。

随后,他在吉隆坡地庭提起诉讼,但在今年3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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