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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司机逾65岁不受保
事主遇车祸没能力赔偿

年逾65岁的商用车辆司机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必须自行承担赔偿,引来诟病。坐者左起潘东贤、黄田志及刘观友。站者右四为刘子超。

(加影7日讯)年龄超过65岁的商用车辆司机请小心,因为万一发生交通意外,大马汽车保险联营公司不保!

来自加影的刘观友(73岁),去年8月26日下午约3时驾着罗里时,在锡米山斯里黄金花园路口不慎撞及一辆轿车,并被对方车主要求赔偿1万5034令吉57仙。



他虽然有投保大马汽车保险联营公司,但却不知道原来根据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只有年龄介于21至65岁的司机才可获得赔偿,换句话说,他根本就不在受保的年龄范围。

结果,他因没能力赔偿,被对方车主发出律师信索赔,事件拖延至今仍未解决,令他非常烦恼。

刘观友今早由儿子刘子超陪同,在无拉港区州议员黄田志服务中心召开的记者会上,讲述事件来龙去脉。

刘观友说,父子两人均不清楚原来有上述条规,即使有向大马汽车保险联营公司投保,但若司机年龄已逾65岁,一时发生交通意外,是不会获得赔偿。

“据知这条款实施已久,但我们确实是不知情,直至发生意外后才恍然大悟,这事也让我们很困扰。”



事主被索赔逾万元

他说,他于28岁开始驾驶罗里,但自从发生上述交通意外后,已不敢再驾了。

“我完全不知道有关条款,对方通过律师向我索赔1万5034令吉57仙,我没经济能力,若几千令吉勉强可以。”

马来西亚重型建筑机械业主公会主席潘东贤、无拉港利丰工业区公会主席张成基、陈明再也工业区公会理事林俊迈也出席记者会。

买保险没被告知条例

刘子超说,他们购买的三号保是付408令吉15仙,但负责人当时没告诉他商用车辆司机只保年龄21至65岁,若是早知道,就不会冒这个险。

“两个月前,接获对方代表律师来电,我们才知道此事。”

另外,他说对方索赔的包括9天没车用的损失共900令吉,惟他认为这不合理,并表示若是索偿几千令吉,还有能力赔偿,但现在是逾万令吉,数目太大。”

长者司机须承担风险
同行受促检讨条款

马来西亚重型建筑机械公会、无拉港利丰工业区公会、陈明再也工业区公会代表及无拉港区州议员黄田志,异口同声促请国家银行检讨年龄超过65岁的商用车辆司机,一旦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分文不赔的政策。

他们说,目前有20至30%的商用车司机年龄超过65岁,而年龄超过65岁的德士司机也超过30%。

他们说,以我国的生活水平而言,不少年龄逾65岁的长者尤其是贫困者,还得靠自己双手养活自己,他们若是不受保,承担很大风险。

上路前检查车辆

他们说,年长司机比年轻司机稳重,年长司机上路前,还会检查车辆一番,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体检过关质疑不受保——黄田志(无拉港区州议员)

商用车辆司机是向大马汽车保险联营公司投保,但却偏偏有年龄逾65岁司机不获赔的政策,万一发生死亡车祸又如何?

陆路交通局每年都会发出手牌和驾驶执照给年龄逾65岁的申请者,申请手牌得体检,这证明这些司机都还是健康的,那为何不受保呢?

我在接获这投诉后,已于去年11月致函国家银行金融信用局,当局人员说会在3至6个月时间调查和召开听证会。此外,我也于12月致函国家银行总监,要求检讨有关政策。

和交通条例相异引诟病——潘东贤(重型建筑机械业主公会主席)

这项政策和陆路交通局的条例有异,陆路交通局可发手牌给超过65岁的司机,但保险公司却不受保,这是完全说不通的,这项问题不能搁置一旁。

我们必须与政府讨论如何处理,万一年长司机在车祸中撞死人,被索赔几十万令吉,那事主该如何?部长应谨慎处理。

65岁的长者性格一般没年轻小伙子暴躁,很少发生鲁莽驾驶的事件,而且有20至30%的商用车司机年龄超过65岁,他们都是出来找生活的,不受保说不过去。

年长司机驾驶谨慎——张成基(无拉港利丰工业区公会主席)

我从来没注意过有此条款,当州议员问起后,我去查阅时才发现确是有此条款,本身从事运输业24年,发现长者驾驶态度较年轻人谨慎。

年长司机上路前多数会先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年轻司机则忽略这点。

不受保切断生计——林俊迈(陈明再也工业区公会理事)

这对65岁以上的商用车辆司机不公平,毕竟他们从事这行业已有几十年,不受保如同切断他们的生计。年长司机有经验,若身体无缺陷和健康,可继续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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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

轿车失控猛撞柱 司机逃生不及烧死

(八打灵再也12日讯)轿车司机开车途中,失控猛撞捷运轨道的柱子,导致轿车起火燃烧,司机逃生不及,被烧成焦尸!

这宗火烧车夺命事故于今早6时许,在联邦大道发生。

从网传的视频,可见车祸发生后,轿车被大火烧毁,现场火势猛烈。

灵市副警区主任苏勒胡丁警监指出,警方接获投报后,到场后发现一辆本田轿车撞上捷运轨道的柱子后,起火燃烧。

他指出,警方随后在司机座发现一具焦尸,并将尸体送往马大医院太平间剖验,以鉴定死因。

他说,初步调查,司机驾驶轿车猛撞捷运轨道的柱子后,轿车起火,司机逃生不及,受困车内被大火烧死。

他说,警方目前仍未掌握死者身分,目前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调查此案,并促目击者联络交警查案官莫哈末希山警长(017-737 8704)提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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