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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1500及手机
前警官不认罪

被告(右)由反贪会官员陪同下抵达芙蓉地庭面控,惟以衣服遮盖头部避过摄记镜头。

(芙蓉14日讯)丹那美拉警署前警官涉及索取1500令吉及手机共3宗贿赂罪状,昨日在芙蓉地庭被控,他否认有罪。

被告阿都华永威卡巴迪(59岁);两项控状指他于2014年3月5日下午1时40分至2时10分,在丹C新村向马尼亚拉甘索取500令吉及一台手机,以作为不对马尼亚拉甘在丹C违例驾驶罗里采取执法行动的代价,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17(a)及16(a)(B)条文。



第三项控状指他于2014年3月6日下午3时40分,在波德申旧街场咖啡馆,向马尼亚拉甘索讨1000令吉以购买手机,抵触2009年年反贪污法令17(a)条文。

一旦被判罪名成立,被告将面对最高刑期20年,及索贿款项5倍或1万令吉,以何者为高的罚款。 

法官祖乃达谕令被告每项罪状以5000令吉担保外出候审,并择订于3月19日再度过堂。

被告延聘律师拉晋德星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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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河管理机构前CEO 受贿监2年罚130万

(马六甲13日讯)马六甲河流与海岸管理机构(PPSPM)前总执行长莫哈末法立兹被控于7年前受贿罪名成立,被判监禁2年及罚款130万令吉。

地庭法官伊丽莎白巴也万鉴于辩方未能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合理疑点,因此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并依据修订后的4项控状作出判决。

在听取所有证人证词后,法庭裁定辩方未能依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51条反驳控方的指控。被告莫哈末法立兹(42岁)被判定触犯该法令第17(a)条文(献议/给予贿赂), 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同读。

第一项控状下,被告被判坐牢2年及罚款50万令吉;第二项控状被判坐牢2年及罚款40万令吉;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则分别被判坐牢1年,以及分别罚款25万令吉和15万令吉,监禁刑期从下判日起同期执行,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需额外服刑32个月。

游船供应合同换26万

根据法庭4项修订控状,被告被控在2017年1月4日至11月15日期间,当时身为该机构的业务与产品开发部经理,在甲州两个不同地点的4次会面中,收取LEC Impressions私人有限公司总执行长提供的26万令吉现金贿赂,作为推荐该公司承接马六甲河游船供应合同的报酬。

她表示,在辩护程序中,只有被告及其弟弟两名证人出庭供证。被告否认收取贿赂款项,并辩称当时并不在交付款项地点,同时声称控状所提及的洗车场并不存在。

被告亦否认曾协助LEC Impressions私人有限公司获取相关项目。

该案主控官为反贪会副检察司阿斯拉夫及诺莎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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