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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需时鉴定影片真伪
峇株华商释放候审

获释的华商人陈朝江(译音)于法庭宣判前被警员带往厕所时,脸带笑容。

(麻坡12日讯)麻坡高庭今日判涉嫌贩运209.73克大麻烟的峇株巴辖华裔商人释放,惟不等于无罪(DNAA),但辩方不服所判,决上诉到上诉庭。

法官拿督威拉哈丽惹今日下午在宣判时指出,因为辩方所提呈的闭路电视画面,还未经过验证,所以不能依辩方所求,判被告无罪释放,只能批准控方提出释放,惟不等于无罪的要求。



辩方决上诉

辩方代表律师李汉渊在法官判决后表示不服所判,决向上诉到上诉庭,力争上诉庭判被告无罪释放。

今日中午,副检察司阿米拉表示,接获上司指示,因为辩方提呈案发油站闭路电视所拍摄到案发过程片段,需交由警方科学鉴证组人鉴定其真伪,因此要求法庭判被告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的判决。

不过,其要求受到李汉渊的极力反对说,有关闭路电视所拍摄的画面,已清楚说明,有关毒品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因此要求法官判被告无罪释放。

法官拿督威拉哈丽惹则表示,控方提呈有关闭路电视画面,必须获得专家的验证真伪,法庭才能够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



触犯毒品法面对2控状 罪成判死刑

被告是陈朝江(译音,27岁)来自峇株巴辖苏雅花园,是名家私贸易商,控状指他于2013年9月30日晚上11时45分,在峇株巴辖丹绒拉务路的油站贩运209.73克大麻烟,触犯1952年毒品法令第39(1)(a)条文在这条文 下。

一旦罪名成立,唯一判决是死刑。

另一项控状指他于上述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拥有38.98克咖啡因,触犯1952年毒品法令第30(3)条文。

在该项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将会被罚款1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4年,或两者兼施。

李汉渊(左)与其助理菲露诗步离法庭时,神情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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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检察司没义务汇报 会否续审DNAA案

(吉隆坡6日讯)执业律师斯里姆鲁干今日指出,检察司没有法律义务向审案法官汇报,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的刑事案件,是否会继续审讯。

他说,刑事程序法典没有相关的条文或先例,指法官要控方向法庭跟进会否继续案件审讯。

他说,检察司同时也是总检察长,在联邦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典下,有权继续(案件审讯)或撤案。

姆鲁干受“自由今日大马”要求评论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博士在所面对的贪污和洗钱案中,经过4年的审讯后,获得等同假释(DNAA)一事。

副检察司杜苏吉告诉审案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他接到总检察长的指示停止案件的审讯。

他要求法官把案件归类为释放但不等于无罪,因为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还在查案,而控方需要审查调查结果。

阿末扎希向总检察署陈情时指前朝政府进行选择性提控。

阿末扎希也是巫统主席,他在敦马哈迪医生第二次出任首相时,被控上法庭。

律师K拉姆则说,总检察长作为公众利益的守护者,至少应该向公众通报反贪会的调查情况。

他说,在透明和负责之名下,总检察长至少应该发表文告交代案件的最新进展。

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则认为,最好的选择是,阿末扎希申请获得无罪释放。

他说,让一个人背负无限期中止诉讼的指控是不对的。

沙林提出,控方可反对或同意有关申请。

他指出,如果法庭宣布阿末扎希无罪释放,今后就不能够在同一个案件上再次被控。

“不过要是释放但不等于无罪的情况保持下去,阿末扎希可以被谕令继续辩护或在一段时间后面对类似事实和证据的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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