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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对办 中止合作
代理批发商纠纷顾客反被控

沈春祥(前排右)将会协助9名被连累的顾客。

(关丹29日讯)一名电池批发商申诉指代理“不讲信用”,导致其20名顾客因此受连累,遭该代理的律师发信追债,其中5名顾客明日被控上法庭。PKL BATTERY TRADING公司东主林秋喜(45岁)声称本身于2013年,与一名高姓电池代理商合作,以取得货源。

她说,在合作期间双方口头同意,以代理商的公司单据向顾客收取电池费,以便数目能够更快的通过银行过账,PKL BATTERY TRADING所获得的利润,由代理商的公司回扣。



她说,后来她发现该批由代理商供应的电池品质有问题,频频遭顾客退货,于是向代理商提出合作至2014年2月为止的要求。

代理商不愿取回囤货

林秋喜指出,她总共获得18万令吉的销售额,但还是有一批价值20万令吉2000余个电池还囤在其位于哈兹阿末的店内货仓内。

“在谈判过程中,代理商不愿意原价取回这批囤货,所以唯有停止将已经卖出去的电池过账给他。”

林秋喜说,在中止合作关系后,代理商继续使用本身的公司单据向她顾客发律师信追债,其中5名顾客甚至将于明日在莎亚南法庭上庭。



生意名誉受损

林秋喜今早在德伦敦州议员沈春祥的陪同下召开记者会,出席者包括其约9名被连累的顾客。

林秋喜在记者会上一度情绪激动,洒泪当场;她表示,可怜高姓代理商是小儿麻痹症病患者,所以才相信他,跟他一起合作做生意。

“代理商此番的举动让我蒙受生意上的损失,因为那批价值20万令吉的电池品质不好,却必须由我来承担,同时顾客遭连累接获律师信,令名誉受损。”

她继说,电池还有保用期,却找不到厂家负责,她必须自费额外购买其他电池赔偿,让她蒙受不小的损失。

林秋喜一度激动地说:“生意损失,名誉受损”。

沈春祥促取消控状

德伦敦州议员沈春祥说,他会前往吉隆坡找高氏商谈,希望解决此事,因为顾客很无辜,明明已经付清欠款,现在还被起诉要支付另外一笔款额。

他说,希望高氏取消控状,将原本简单的问题解决掉。

代理商指被骗数十万元

沈春祥曾致电询问代理商有关于上述生意合作问题,后者表示跟林秋喜合作被骗数十万令吉,当沈氏提问那批货物该如何处理,为何发律师信向顾客追债时,高氏并没回应。

代理商在电话里说道:“我借电池给她买卖,借她罗里载货。”

另外,记者亲自致电代理商,他表示正在开会,就匆匆挂断。

汽车零件商●张志平(50岁)

缴清欠款仍被控

我向PKL BATTERY TRADING公司购买电池货品,已经缴清电池欠款给林氏。

我于2015年接获代理商3次律师信追讨,并于今年1月杪再度接获律师信,要我明日上庭。

我不知道该不该上庭,虽然我认识林秋喜,但证件对林氏不利,也没有我缴清欠款的证件,对我也不利。

顾客●曾原彬(38岁)与张智芳(42岁)

曾叫阿窿来追债

高氏甚至叫大耳窿来追债,后来再发律师信;我们就要上庭,如果高氏胜诉,我们可要支付多一笔为数不少的款项。

其实这场生意纠纷,不但受害的是林秋喜,我们顾客也无辜受牵连,若打起官司,来回莎亚南法庭,到底要多少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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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网购货不对办怎么办?

商法律|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自从2020年实施行动管控令后,我也开始使用网上购物。一开始我会购买一些食物和日常用品,渐渐地就延伸到更多别的产品,比如保健品、衣服和一些旅游配套。刚开始时,我只是在网络商店或平台下单购物,后来经过朋友介绍下,认识了一位直播带货的网红,就开始定期通过观看该网红的直播来下单。问题是,当我收到货物(电子产品)时,发现货不对办,而且品质恶劣。当我向该网红反映此事后,却被告知我必须直接和商家联系,因为他只是接受商家的委托而获取佣金罢了。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答:最近这几年,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加上冠病疫情的确改变了整个市场的生意模式,提升了许多电商平台和直播带货的销售量。话虽如此,凡是有利必有弊,网购(包括直播带货)时产品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层出不穷,所以也很多人会质疑到底应该向商家索赔,还是带货的销售员呢?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无论是线上或线下的买卖都必须满足以下合法合同的要素,才有法律效应: 

(1)要约与承约(Offer and Acceptance);

(2)有价值的付出(Consideration);

(3)立约人有订立法律效力的意图(Legal Intention)。

这3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合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实根据马来西亚2006年电子商务法的第7(1)条文清楚表明,合约双方是可以通过确认电子讯息形成有效合同的,并且也在该法律的第7(2)条文规定,这些合同对缔约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一般上的网购都会达到这3个要素,所以网购也会有法律效应和约束力。此外,一般的买家都受保于马来西亚1999年消费者法令,包括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这包含对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保护、对价格诱饵的保护,以及在广告中获得礼物的权利。

清楚公开8信息

此外,该1999年法令的第32条文也清楚规定商家必须确定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必须合格(of acceptable quality)和安全。而电子商家也必须遵守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和2012年消费者保护(电子贸易交易)条例(The Consumer Protection (Electronic Trade Transactions 2012),这包括在其平台、网站上清楚地公开显示以下信息:

(1)个人资料:本身或公司的名字

(2)商家或公司的注册号码

(3)联络资料:电邮,电话号码,地址

(4)有关产品的资料:形容产品或服务的特点

(5)价钱 (包括运输费或其他费用)

(6)付费方式

(7)买卖的条款和条件

(8)预计买家会收到货物或服务的时间

网上买卖2类别

其实,一般上,网上买卖基本上可分为以下的2类别:

1. 网络商店或直播平台有自己本身的注册商店,亲自进行产品的推销、介绍和买卖。

这类网店/直播平台其实属于销售者,这也代表他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如1999年消费者法令、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和2012年消费者保护(电子贸易交易)条例等。如果电子商家销售货不对办的产品,消费者可向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KPDNHEP)作出举报;也可以填写表格入禀消费者仲裁庭或通过电子消费人索偿仲裁庭(E-Tribunal)作出投诉。要记得的是,消费者必须是个人(不能是公司),并且买卖不是用于商业用途。

2. 网络商店或直播平台是受商家委托,而获取一定的佣金来进行产品推销、介绍和买卖。

这类网店/直播平台其实类似“代言人”。话虽如此,如果你可以证明代言产品含有虚假广告成分,而造成消费者蒙受经济或健康上的损害,那么广告的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身为买家的你可以入禀法庭向代言人和商家提出法律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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