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离婚后拒搬出居所,该如何?/林国强律师
2024年01月27日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完整内容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