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离婚后拒搬出居所,该如何?/林国强律师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之间的法律诉讼。入禀申请者是丈夫,答辩人则是妻子。

两人于1996年5月结婚,育有4名子女,分别出生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

两人婚姻关系恶化,丈夫于 2015年3月申请离婚,而妻子则于2015年5月作出答复。

双方于2015年8月签署一份法定协议,规定答辩人即妻子及其监护下的其中3名子女,将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居住在“婚后居所”(两人婚后的住所)。

 *完整内容请点击>>这里<<

反应

 

意见

产业租赁协议纠纷/林国强律师

这是一起产业租赁协议纠纷的诉讼。起诉人是租户,第一及第二答辩人是屋主,第三和第四答辩人分别是产业经纪和产业中介公司。

第三和第四答辩人担任第一和第二答辩人的产业代理。

起诉人是以答辩人未能遵守租赁协议中的特殊条件为由,提告对方。

 *完整内容请点击>>这里<<*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