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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评估产业销售优惠/张仰荣

假设房市一直向上,比如购买了产业的12个月后,产业价格上涨了,购屋者可以80万令吉或更高价格脱售,还掉银行72万令吉贷款后,22万令吉现金回赠就“袋袋平安”。

这样看起来,这位购屋者以零投资成本,就赚到了22万令吉的“投资回酬”。

假设产业市场持续向好且产业价格持续扬升,这个计划将对购屋者有利。 

但许多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购买产业的购屋者,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爆发后陷入了经济困境,甚至有人失业,比如关掉生意,一些还要减薪。

在这种情况下,购屋者要继续偿还银行的每月供款就越来越困难,而从现金回赠中获得“投资回酬”的美梦就变成了噩梦。

发展商提供可延迟还贷

第三种销售策略就是:由发展商提供可延迟偿还的个人贷款计划。

2018年,也有购屋者出席了“产业大师”所举办的“产业讲座”,购屋者被告知,可以在不用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就可以买到由“产业大师”为他们找到的城内产业。

为了让购屋者无需自掏腰包支付任何款项就可购屋,发展商为购屋者提供一项个人贷款,好让购屋者支付房屋售价(假设售价为100万令吉)和房贷总额(假设总额为70万令吉)之间的余额(30万令吉)。

接着,购屋者选好了产业后,就跟发展商协商购屋条件。

发展商就会安排经纪人协助购屋者向一间“友好的银行”申请房贷,并基于100万令吉的买卖合约,申请70%的房屋贷款。

当银行批准购屋者总额70万令吉(70% x RM1,000,000)的房贷后,就能支付房价中的70万令吉给发展商,剩下的30万令吉,就是由发展商提供的30万令吉个人贷款。

疫情冲击陷财困

购屋美梦变恶梦

除了银行的贷款,购屋者也与发展商签署一份“个人贷款合约”,承诺会根据发展商的条件,来偿还所给予的30万令吉个人贷款。

就这样,购屋者可在不用支付任何一笔头期之下,就购买并拥有了价值100万令吉的产业。

如果购屋者能持续的偿还银行的每月还款,并根据发展商的条件,偿还所给予的个人贷款,那么购屋者还是能够继续开开心心的。因为只要持续还款,购屋者可以持续受惠。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冠病疫情导致经济衰退,许多于2018年及过后买房的购屋者突然陷入财务困境,一些人失业了,一些人生意倒闭,另一些人则面对减薪。

当购屋者要准时还款会变得越来越困难,甚至违约,银行就有可能收屋拍卖。

假设在这个情况下,银行拍卖了屋子,发展商就会向购屋者追讨30万令吉的个人贷款。

这个情况下,“由发展商提供可延迟偿还的个人贷款计划”的美梦,反而就会成为了购屋者的噩梦。

在目前不明朗的挑战时候,潜在购屋者,若要做大型的产业投资决定前,尤其是签订长达30年或更久的财务责任,例如房屋贷款时,须非常谨慎考虑。

从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至2018年的10年期间,大马有不少产业发展商推行了新策略来销售他们的屋子。

一般上,大家都知道的策略有2种:第一种就是发展商利息承担计划(DIBS);第二种就是零头期+现金回赠,就可以购屋。到了去年杪,发展商还推出第三种销售策略,那就是由“延迟摊还发展商提供的个人贷款,买下一间房屋”。

这些销售策略是如何操作的呢?而这些销售策略会否存在什么陷阱?这一期,我们来一起研究这些发展商的销售策略。

首先,我们回顾发展商利息承担计划。

2012年,就在2008年全球经济衰退也影响了大马之后,房产市场停滞不前,许多发展商都没有办法卖出所兴建的房子。

为了清掉卖不出的库存,多家发展商就推介了发展商利息承担计划。

但基于发展商利息承担计划破坏性的影响,政府后来禁止了发展商进行发展商利息承担计划。

零头期+现金回赠就可购屋

为了要清掉持续增加的滞销库存,又有发展商推介了“零头期+现金回赠,就可以购屋”的策略。

这个策略是怎样操作的?

2014年至2018年期间,有些购屋者也许出席了“产业大师”所主办的“产业讲座会”,并被告知,自己可以不用支付一般10%的头期钱,就可以买到由“产业大师”为他们挑选的城内产业。

购屋者选了自己想要的产业,然后和发展商谈好条件。

接着发展商就会告诉购屋者,他们所选择的产业原本的销售价格是某个价位,例如50万令吉。为了让购屋者不需要出头期钱就可以购屋,发展商就会指示律师准备买卖协议,而产业购买价格就可能会从50万令吉被抬高到80万令吉,等于从原本的价钱50万令吉上涨了60%。

然后,发展商会安排经纪人,协助购屋者根据总值80万令吉的买卖协议来申请房屋贷款。

事先已安排好的“友好银行”就会提供总额72万令吉(80万令吉 x 90%)的房贷给购屋者,那么购屋者不但无需支付10%头期款,还可以获得一些现金回赠。

购屋者一共获得72万令吉的房屋贷款,支付了发展商50万令吉屋价后,还可以获得高达22万令吉的现金回赠。

只要房市持续上涨,这购屋者还是可以保持乐观。

张仰荣博士, 资深房地产顾问 http://www.ecpt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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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和拥有产业的风险/张仰荣

由于大马去年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而经济萎缩,许多大马人都开始问一个问题:“1997/1998亚洲金融风暴期间的经济衰退将重演吗?”

事实上,我们看到,1997/1998年发生过的事情,已开始发生。

大马人今年和未来5年内将面对的痛苦,可能会比1997/1998经济衰退时更严重。

无可避免的,2021年经济衰退的结果,将导致银行拍卖的产业增加。

风险1:银行、律师和估价师在公开拍卖中的结盟

大马报章曾报道过一篇题为“产业拍卖的黑暗面”的报道,形容拍卖过程如何被某些特定集团“骑劫”,这些集团的目的,就是要阻止真正的竞标者在拍卖的过程中与他们竞争,这些集团目的是要确保可以在拍卖中以“最低拍卖价”得手。

尽管这些集团是拍卖过程中让人不适,但还有更大的威胁,来自于银行、律师和估价师在公开拍卖中的“不甚神圣联盟”,以一个远低于“合理市场价值”的“应有价位”出售所拍卖的产业,不利于处于困境的贷款者。

若公开拍卖过程没有被上述集团“骑劫”,这种不健康的风气就可以被遏制和防止,公开拍卖的成交价将会更接近产业的合理市价,甚至更高。

面对上述集团和银行、律师与估价师三方联盟的双面夹攻,陷入困境的贷款者,若要以合理市价或甚至更高的价格拍卖产业,几率就非常小。

拍卖底价应等同市价

根据1965国家土地法令,第257 (1) (d)条文阐明,法庭所定下在产业拍卖底价,应等于该产业的市价。

而根据马来西亚估价师、评估师及产业代理局(Board of Valuers, Appraisers and Estate Agents, Malaysia,简称BOVAEA),市值的定义则为:市价是一个产业,经过合理营销,所涉单位知情、谨慎且不受威迫的情况下,在估价当日所得出,买卖双方可公平交易的估价。

判决对产业市值定义

另外,国内的多个法庭判决,对产业市值的定义如下:

高庭在南洋制造公司与柔佛土地局(Nanyang Manufacturing Cov The Collector of Land Revenue, Johore)一案中,所采纳的市值定义为:

“我认为要合理评估市价,最安全的准则,是在考虑了所有的情况后,该土地或毗邻社区内类似土地的销售证据。”

此外,联邦法院1984年在黄潮鸿(译音)与鹅唛土地局(Ng Tiou Hong vs Collector of Land Revenue, Gombak)一案中的裁决如下:

“市价的评估,可以参考毗邻、本地类似土地,或是类似素质或位置土地的销售价格。”

1997年,上诉庭裁决在马银行与林宝和(译音)与其他人(“Malayan Banking Berhad vs Lim Poh Ho & Another”)案件中的裁决如下:

i) 银行有责任针对该产业销售时,取得真实的价值;

ii)一个产业的真实商务价值,不是估价师认为的价值,而是该产业在公开市场应可获得的真正价格。

要为因银行、律师和估价师三方结盟,而处于不利地位的贷款者争取应有权益,大马的执法和监管单位包括国家银行、律师公会、BOVAEA和警方,需对我国银行体系内的不当活动展开调查,并惩罚违法人士,在所有的“坏苹果”清除和惩罚后,大马银行体系的信心和信任才可以恢复。

风险2:银行、清盘师和报穷发展商之间的结盟

除了上述结盟,还有一个银行、清盘师、报穷发展商与机会主义买家所组成的联盟。

它们涉嫌利用1965年公司法令中,涉及报穷公司清盘的第10部分条款(Provisions in Part X),让本身处于优势。

1965年公司法令第10部分条款目的在于防止报穷公司拥有人及董事,偏向于“特定”的债权人。然而,一些银行却对这条款视若无睹。

报穷发展商被清盘

以下让我们看看非银行债权人,在一家报穷发展商被银行清盘案例中的遭遇。

基于隐私,我姑隐其名,把它们分别化名如下:

被清盘的报穷公司:报穷发展商 

项目名称:失败的山谷项目 

涉及的银行:违法的银行  

涉及的清盘师:不怀好意的清盘师

约500亩土地的买家:机会主义买家

报穷的发展商在雪兰莪州拥有4片土地,分别有各自地契,总面积逾700亩。

4片土地中,其中2片已发展成住宅产业,其余2片未发展。

为了发展这个失败的山谷项目 ,4片土地抵押给上述违法的银行,以获得贷款便利。这个项目约有800个住宅单位,而剩余的未发展土地面积达约500亩。

2007年,违法的银行取得高庭的庭令,要将这家报穷的发展商清盘。当时,上述不坏好意的清盘师受委为清盘师。报穷发展商所欠银行的欠款约6500万令吉。

上述未发展土地当年(2007年)的市值介于每平方尺5至10令吉,相等于总值介于1.14亿至2.28亿令吉之间。

即使土地是以1.14亿令吉的偏低价格卖出,报穷的发展商仍将有足够的钱来摊还上述银行贷款便利,并还剩下6000万令吉来完成失败的山谷项目。

因此,该银行没有必要将这家已报穷的发展商清盘。

银行将上述报穷发展商清盘的“真正目的”如下:

2008年,上述清盘师签了3项买卖合约,要把上述报穷发展商的资产,卖给机会主义买家。

第一项买卖合约是于2008年(2007年清盘后),以1700万令吉卖掉约350亩土地。

第二项买卖合约是于2008年(2007年清盘后),以700万令吉卖掉约150亩土地。

第三项买卖合约是于2008年(2007年清盘后),以100万令吉卖掉约25亩土地。

清盘师总共通过3项买卖合约,以总值2500万令吉,把总面积逾500亩的土地,卖给了幸运的买家。

报穷发展商2007年清盘后,售卖公司资产需要遵守1965年公司法令第223条文:

售卖土地须获庭令

该条文阐明:“售卖公司任何资产或股票,须在法庭展开了清盘程序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将无效。”

在之前的交易中,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清盘师在售卖未发展土地时取得高庭庭令。而且,上述清盘师以2500万令吉,把上述未发展土地卖了给机会主义者买家,等于是市值非常大的折价,情况如下:

当清盘师以比市值折价高达78至89%的价格,把上述未发展土地脱售给幸运的买家时,他们其实已抵触刑事法的财产欺诈和处置,财产的刑事侵占和失信罪。

 

而且,当清盘师把2500万令吉的销售所得支付给上述银行,以清还6500万令吉的贷款便利时,也不符合1965年公司法令第293条文,防止偏向“特定”债权人的规定。

卖掉了土地,报穷的发展商就没有任何资产,可以重启失败的山谷项目。

这个银行、律师和估价师三方结盟的案例,显示当局在监管和执法上及保护上述山谷项目买家上,面临重大的失败。

受到银行、律师和估价师三分结盟的受害者,可以到哪里讨回公道?

上述失败山谷项目买家的遭遇,将是其他大马人的前车之鉴,要在购买家园的路上,避免成为类似结盟的受害者。

张仰荣博士, 资深房地产顾问 http://www.ecpt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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