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不信任动议验证首相支持率? 达基尤丁强调没这规定

(吉隆坡23日讯)尽管不信任动议一事继续发酵,但政府今日却再次以联邦宪法和议会常规为挡箭牌,强调两项法律条文都没规定,必须通过不信任动议来检验首相在国会下议院获得多数支持与否。

首相署(法律与国会事务)部长拿督达基尤丁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具有特权的国家元首陛下需以自己的方式做出决定,包括可以通过任何适当的方式来确定何人在下议院拥有大多数支持。

“针对不信任动议,有关事务并未阐明在联邦宪法中,宪法第43(4)条款则阐明,一旦首相不再获得议会多数信任,除非寻求解散国会,他必须与内阁辞职,但这条款并未阐明提呈对首相不信任动议的程序。”

他重申,不信任动议若是符合议会常规第26(1)条文(提前通知动议)及第27(3)条文(议会开始前14天提呈),则可被提呈议会,但这也受限于第14及15条文,即优先处理政府事务。

达基尤丁是在部门总结的书面回复中,如此回应国阵主席兼峇眼拿督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博士和希盟莎亚南国会议员卡立沙末在日前辩论供应法案时,所挑起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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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长:任何议员都可提呈 未收到对首相不信任动议

(吉隆坡12日讯)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佐哈里阿都强调,国会会议开始前,任何国会议员都可提交任何动议,以便被列入动议清单。

“然而,国会是否接受动议,则取决于议长的决定,有关决定将稍后在国会议会上宣布。”

他指出,尽管国会第三季第一次会议即将在下个月开始,惟国会反对党至今仍未对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提出不信任动议。

佐哈里接受“每日新闻”访问时,针对伊斯兰党宣传主任阿末法德里指反对党早前提出许多动议,都被国会议长拒绝,于是不能保证对首相提出的不信任动议是否会被国会接受、辩论和投票一事,这么说。

他表示,议长是否接受有关动议,是根据国会制定的程序和常规决定。因此,他建议反对党议员多“学习”和“研究”会议常规,以便更了解议长接受和拒绝动议的过程。

“如果动议符合会议常规,我会作出考虑。每个人都需明白,我受议会常规约束,而并非随意作出决定。他们需先阅读、研究和理解议会常规。”

他强调,任何国会议员都可提交任何动议,且提交动议过程非常简单,包括向首相提呈信任动议或不信任动议。

他说,即使类似动议之前曾经提交,任何国会议员依然可不受限制地再次提交有关动议,最重要的是动议是根据既定会议常规提交。

依照国会议会常规第18(1)条文,任何除了部长外的国会议员,都可通过议长批准的动议,要求辩论涉及大众利益及需要紧急处理的特定课题。

该常规第18(2)条文指出,国会议员须在至少24小时内(不包括议会开始前的休息日),就拟辩论事项向议长发出不超过300字的书面通知,以及提交动议原因,向议长书面解释有关事项是具体、紧急和符合公众利益。若议长认为有关动议不具体、不紧急和不涉及公众利益,可拒绝有关动议。
 
第18(5)条文指出,每天议会不得提出超过一项动议。

第18(6)条文说明,若议长已根据第18(2)条文拒绝有关动议,议员不得在同一议会上重复同一动议。

第18(7)条文指议长可在议会上拒绝任何动议,若议长确信提呈人只想借机在议会上发言;或若在议会上已针对动议进行讨论,且政府已针对动议作出解释;或任何动议违反议会常规的任何条文。

第18(8)条文指出,任何在第18(7)条文下被拒绝的动议,不得再提交和不得再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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