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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令第7天】须持车险副本或临时保单
执照“过期”暂可驾驶

(布城24日讯)在行动管控指令期间,所有驾驶执照持有人可以在没有更新执照的情况下,继续驾驶,但必须要持有车险副本或临时车险保单,生效期是从本月25日开始。

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博士指出,作为交通部长,他已经援引1987年交通法令第66(1)条文(333法令),在指令期间豁免所有执照持有人需要更新执照驾驶。



限指令结束30天更新

他发文告说,了解到民众在指令期间难以更新私家车或商用车辆的驾驶执照,包括货车执照(GDL)及公共交通执照(PSV)或驾照(CDL),因此发出这项指示,不过,驾驶者需要携带车险副本或电子版的临时车险保单,同时必须在指令结束后30天内前往更新执照。

他说,至于货车执照,交通部早已议决在指令期间,有关货车不需前往电脑车验车中心(PUSPAKOM),而司机也不用展示健康检查报告。无论如何,各商用车辆的持有人必须在指令结束的30天内,持所需的文件等前往更新车辆执照(LKM)。

他透露,这是交通部与马来西亚普通保险协会(PIAM)及大马回教保险(TAKAFUL)商议后的决定,更重要的是,确保指令期间,运载必需品的服务不会受到影响。

任何询问或投诉,可电邮[email protected] 、WhatsApp 到 019-290 7723,或拨打交通热线1800-88-7723(早上8时至晚上8时 )或国家安全理事会(03-888 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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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促修陆路交通法 车险须涵盖乘客保险

(八打灵再也24日讯)联邦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再度让各界关注我国是否应强制要求私家车乘客购买保险,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获得赔偿。

资深律师奈克指出,新加坡和英国都已有类似的法律,包括1960年汽车(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案和1988年道路安全法,这些法律要求将乘客保险纳入为汽车保险的一部分。

他向“自由今日大马”指出,我国应该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使所有汽车保险政策都必须涵盖乘客保险。

他认为,需要设立保障措施以确保赔偿金能够惠及事故受害者,并用于他们的长期福利。

“政府也应修改陆路交通法令,将交通事故赔偿金交由公共信托管理,确保赔偿金用于受害者的长期福利。”

奈克说,此举可防止原本用于照顾受害者和复健的资金被滥用或挥霍。

他解释说,强制乘客保险将简化索赔流程,允许涉案人员直接提出索赔,而无需证明责任。

鼓励车主购乘客保险

他说,负责监管保险行业的国家银行应指导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鼓励车主购买乘客保险这个附加选项。

“因为目前驾驶者不了解其好处,很少有人选择这种保险。”

联邦法院今年11月14日,在申请人陈氏(Chen Boon Kwee)起诉成功损保保险(Berjaya Sompo Insurance Bhd)案中的裁决,只有出于工作目的的乘客才能从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法官瓦泽尔宣布法院的一致裁决时说,陆路交通法令第 91(1)(b)(bb) 条文保护因工作目的乘坐投保车辆的第三方事故受害者。

他说,任何因履行工作而搭乘车辆的乘客,均应被视为陆路交通法令所保护的“第三方”。

2015年6月15日,陈氏在乘搭属于其妻子的轿车时,因遭货车碰撞而发生车祸,当时的司机是陈氏的同事,而陈氏较后对车主(妻子)、司机(同事)还有货车司机和货车车主提出诉讼。

这之前,峇株巴辖地庭判决陈氏可获得20万令吉的赔偿,并要求成功损保保险执行赔偿。

随后,成功损保保险提出另一项诉讼,试图免除判决责任,因为该保险不涵盖车主的家庭成员。

律师吉萨也指出,附加保险的年度保费较低,如果乘客因受伤或死亡而起诉,车主将免于许多麻烦。

她说,保费会根据车辆制造年份和发动机容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尽管保费还是可以负担,但许多人不会购买这项附加保险,因为这是一项可选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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