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五司批准反贪会上诉
准传召2律师查“养牛案”

(布城9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决,大马反贪污委员会要求传召两名律师录取口供,以协助调查国家养牛中心一案所发出的通知书,不容在庭上受到挑战。

以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末马洛为首的五司批准反贪会、政府和反贪会助理监察苏兹雅娜所提出的上诉,以撤销高庭和上诉庭取消上述通知书的裁决。



反贪会是发出这项通知书给律师拉蒂法和穆妮尔,以要求她们在2012年3月23日前往反贪会布城总部,协助调查国家养牛中心一案。

其中一名会审的法官丹斯里阿布沙马在发表裁决时说,一个公家机关行使它的刑事罪案调查权力,所采取的行动或决定,并不能受到司法复核。

“发出这项通知书是为协助上诉人(反贪会),调查一宗违反法令第16(b)条文的贪污案。否则,所有执法机构的刑事罪案调查,将一直受到司法复核。”

他在28页的判词中说,联邦宪法第5(2)和5(3)条款没有赋权一名原告,让他在以证人身分录供时由律师陪同。

他说,声称原告在以证人身分录供时,享有律师陪同的宪法权利,而指控这项通知书含有恐吓意味或恶意,这番说词并无法构成,撤销这项援引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0(1)(a)条文,所发出的通知书的理由。



他说,法令也没有任何条文阐明,律师可在反贪会录取其当事人的口供时,一同在场。

“尽管上诉人(反贪会)认为答辩人(拉蒂法和穆妮尔)的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并没有律师陪同的宪法权利,但她们实际上却获准这么做。”

阿布沙马指出,在这方面也没有突发的状况,因为她们已事先被告知,若她们坚持在场,她们有可能被录取口供。

“她们选择在场,并坚定的认为她们的当事人享有获律师陪同的宪法权利。”

另4名法官是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拉尊,以及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和拿督巴利亚。

这两名律师入禀司法复核,指她们接获通知书必须现身反贪会总部,若没有做到,将抵触反贪会第48(c)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69条文被治罪,也就是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坐牢长达两年,或两者兼施。 

拉蒂法和穆妮尔声称,她们是在2012年3月19日陪同她们的当事人,也就是国家养牛中心前顾问拿督三苏巴林前往反贪会录供后,就在同一天接获通知书。

高庭是在2013年1月30日撤销这项志期2012年3月19日的通知书。

高级联邦律师苏扎娜代表上诉人,拉蒂法和穆妮尔的代表律师是普拉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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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反贪一哥祖基菲里 设“打贪学院”宣导反腐

(八打灵再也13日讯)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第三任首席专员丹斯里祖基菲里秉着对反贪腐的终身热情,成立了打击洗钱和腐败学院The Amlac Academy,致力于塑造金融体系透明、安全、无腐败的未来。

祖基菲里表示,每位专业人士都应具备有效的打击洗钱与腐败的知识和工具。他强调,学院将专注于提供定制化的教育、培训和研究,旨在加强廉政建设与打击腐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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