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修正法案删“街头示威”字眼
允和平集会

(吉隆坡1日讯)内政部今日提呈2019年和平集会(修正)法案,法案将删除该法令中街头示威的字眼,法案一旦通过,只要以和平方式,且没有威胁到中央或公共安全秩序者,都可举行和平集会。

根据法案,政府将删除法令第3条文、第4(1)(c)、(2)(c)和(3)(c)条文的“街头示威”字眼。



法案中解释,在没有使用武器下的和平集会或街头示威属于人民的权利,所以决定修改上述法令。

若暴乱刑事法对付

不过,法案说明,一旦有关集会造成混乱、暴力行为或任何刑事成分事宜,都可在其他法令,如刑事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下被对付。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莫哈末阿兹斯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法案一读。

该法案也修改第9(1)条文,主办方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警方减少至7天,集会仍需向警方申请。



法案也修改第16条文,即主办方若对警方开出的集会条件或限制不满,可从原有的48小时,减至24小时内向警方提出。

和平集会法令是2011年制定的新法令,即便曾在2012年修法,但依然充满争议。

上诉庭曾在2014年作出标杆性裁决,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即没有在集会前10天通知警方违反了联邦宪法,因宪法第10(1)(b)条文赋予大马人和平集会的权利。

警方可开4罚单

2019年和平集会(修正)法案新增第21(A)(1)条文,即警方在主控官书面批准下可向任何抵触法令第9或第15条文者,开出4罚单,罚款数额不会超过5000令吉。

“任何接获罚单者,主控官就无法在等待接获罚单者缴付罚款的期限内,展开任何检控工作,除非有关人士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缴付罚款。

法案说明,任何在修正法案颁布宪报前,提控的程序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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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赋人民和平集会权利 郑立慷:不应成为议题

(吉隆坡26日讯)科学、工艺及革新部长郑立慷说,大马是民主国家,根据联邦宪法,每个人都有参加和平集会的权利。

“在大马这样的民主国家,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

郑立慷今日在八打灵再也精武华小出席科学、技术、工程及数学教育科学营后,在记者会上针对媒体询问净选盟明日举行和平集会的课题时,如是作出回应。

他说,根据国家宪法,人民有组织和平集会的权利,因此,他觉得在我国这样的民主国家中,这不形成问题。

“当然,必须遵从特定的条例来行事,只要遵从相关条例,每个人都有自由参加和平集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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