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充分准备所需文件
无国籍儿放心上学

毕索:1996年的教育法令已保障外籍或无国籍儿童在大马求学的权利。

大马偶尔会出现外籍儿童或无国籍儿童欲报读政府学校却面对困难的个案,其实我国法律已赋予这些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只要能把文件与程序处理妥当,他们也能顺利地和大马的同龄儿童一起同窗共读。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所有欲进入政府学校或政府资助学校就读的儿童,都必须是大马公民。无论如何,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外籍学生也能破例进入政府学校或政府资助学校。



教育部日常学校管理局副总监毕索表示:“这些条文早已存在,并被遵从。只是一些人可能不熟悉,因此才会出现外籍或无国籍儿童,进不到政府学校或政府资助学校的情况。”

毕索指出,大马法律阐明有4种外籍学生可获准进入政府学校或政府资助学校就读:

一、外国大使馆外工作人员的孩子;二、父母虽非大马公民,但在法定机构或政府部门上班,或者获得合法的工作准证;三、父母是大马的永久居民;四、大马政府特意挑选的儿童,并与该儿童所属国家政府签署备忘录后,允许该儿童在大马求学。

这4种外籍儿童在入学前,首先需填写呈交Jadual Pertama P.U.A(275)申请表格,并连同个人的报生纸或身分证、个人与父母的护照一齐呈交。

若父母在大马工作,父母也需呈交就业准证、家属准证、经过验证的雇主聘用信、由移民厅发出的学生证,并在相关州教育局财务处缴交学费。



若外籍儿童的父母拥有在大马合法工作的准证,但目前并没有正式受聘于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法定机构,他们仍然可以在大马求学。

条件是,他们的父母需出示第一类工作准证(月薪1万令吉或以上,最短2年聘用合约),或第二类工作准证(月薪5000至9999令吉,少于2年聘用合约),这两类准证都允许父母于大马工作期间携带家属同行。

孩童没身分证明需代议士承认书

除了上述4种外籍儿童之外,另外还有3种儿童,也能通过合法程序进入政府学校或政府资助学校就读:

一、被大马公民领养的外籍儿童;二、大马藉父亲与外藉母亲在未依照大马法律的情况下结婚而生育的外籍儿童;或三、父亲或母亲其中1人为大马公民的无文件(无国籍)儿童。

第一种被大马公民领养的外籍儿童,只需出示3份文件即可进入政府学校:

一、由国家登记局发出的合法领养证书;二、由法庭发出的相关儿童监护权;或三、由社会福利局发出的儿童监护确认书。

至于第二种大马藉父亲与外藉母亲在未依照大马法律的情况下结婚而生育的外籍儿童,则需出示:

一、由国家登记局发出的合法领养证书;二、由法庭发出的合法儿童监护权;或三、由该名儿童住处所属的国会议员、州议员、区域官员、村长、族长或长屋屋长发出的承认书。

对于没有身分证明文件的孩童,但父母其中一人是大马公民,需准备的文件包括:

一、具大马国籍的父亲或母亲的身分证;二、由该名儿童住处所属的国会议员、州议员、区域官员、村长、族长或长屋屋长发出的承认书。

两年内须呈文件

毕索提醒:“教育部将给予父母、家人或监护人两年的时间,以准备好身分证明文件,或向国民登记局申请该儿童的大马国籍。万一过了两年期限,仍未能把文件呈交予州教育局,则该儿童将被褫夺入学的资格。”

但他也补充,这两年期限不是指必须完成呈交文件,而是至少要开始行动。若已在准备文件或申请身分证中,仍然可以把最新的进展向州教育局呈报,作为记录存档用途。

在替孩子报读学校时,需向各州和各区教育局的通讯和登记出示已填妥的Jadual Pertama P.U.A(275)申请表格。同时,在该儿童入学前,必须到州教育局财务处缴付每年120令吉(小学)或240令吉(中学)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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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总获法庭判词:教育法令认可 “华淡小母语教学符宪法”

(八打灵再也25日讯)吉隆坡民事高庭在2021年12月29日裁定,华淡小使用华语及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符合联邦宪法。

董总主席陈大锦在本周一取得法庭判词,吉隆坡民事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在书面判词中说,多源流学校在的我国独立前已存在,并获得当时生效的条例的承认。

他说,从独立至颁布1996年教育法令,近40年来,多源流学校的存在基本上没有受到挑战及争议,1996年教育法令无疑维持对多源流学校的持续认可。

他指出,有鉴于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的历史及立法背景,以及当时制定宪法者的意图,在华文及淡米尔文学校使用非马来文作为教学媒介语不是为了官方目的,这不违反宪法第152(1)条款。

他说,适当地诠释宪法第152(1)条款,不妨碍成立及维护多源流学校作为国民型学校,这些学校也使用国家教育系统里所有学校,所采用的国民课程(National Curriculum)。

他说,判决主要专注于宪法第152(1)条款的诠释,没有深入探讨国语在促进民族认同及团结,或在国家建设过程中的角色。

他表示,所有学校教学标准的问题,国家教育系统是否足够包容,以及学术进步和卓越是否优先于其他问题,最好由行政及立法机构处理。

“诉讼中提出两道主要问题,即1996年教育法令第2、17和28条文是否与联邦宪法第152条款不一致,以及多源流学校的存在违反联邦宪法第5、8、10、11和12条款,有关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反驳起诉人。”

多源流学校长期获认可

莫哈末纳兹兰在判词中讲述大马多源流学校的历史背景,他说,多源流学校在联邦宪法制定前就已存在,1935年的马来联邦教育年度报告记载,马来亚最早的华文学校成立于1815年,淡米尔语学校则始于1870年代。

他说,马来亚联邦政府也制定国家教育计划,提供6年的免费初级教育,以母语马来语、华语、淡米尔语及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

纳兹兰重申,多源流学校在国家教育的立法框架中,长期获得认可。

他说,以前是在1952年的教育条例、1957年教育条例以及1961年教育法令下,如今则是1996年教育法令。

此案的起诉人是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岛马来学生联盟,GPMS)、莫哈末扎依(代表大马回教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再纳阿比丁(代表马来作家联盟,GAPENA)。

此案有13名答辩人,分别是高级部长拿督莫哈末拉兹博士、马来西亚政府、民政党代表拿督刘华才、国大党代表阿索占、马华代表拿督张盛闻、教总代表拿督王超群、董总代表陈大锦、吉隆坡中华独立中学、Persatuan Thamizhar Malaysia代表仄拉玛、霹雳淡米尔人协会代表巴布拉斯、马来西亚淡米尔学校福利联盟退休教师协会代表卡尼亚班、土著权威党(PUTRA)及马来西亚华文理事会代表拿督王鸿财、淡米尔民族协会代表柏玛鲁和淡米尔学校校友联盟代表古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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