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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会无法发出罚单
SRC 3单位获释不等于无罪

(吉隆坡4日讯)由于大马公司委员会无法把公司财务报表罚单交予SRC国际私人有公司前总执行长聂法依沙、非执行董事拿督苏柏及 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因此地庭受促,判处3名接罚单者获释但不等于无罪。

大马公司委员会主控官法查鲁今天在案件过堂时向法官玛妮拉说,他接获副检察司指示,让3名接罚单者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基于无法发出罚单予3名当事人,因此要求此案以释放但不等于无罪方式处理。”

他表示,大马公司委员会将重新发出罚单予3名接传票者,确保他们向该委员会呈报2017年财务报表。

Gandingan Mentari是SRC国际子公司,聂法依沙及苏柏被指抵触2016年公司法令第68(1)条文,没有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指定的30天内呈报2017年公司财务报表。

苏柏于今年6月20被列为控方证人,针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滥用SRC的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供证。

案件于今年8月9日审讯期间,反贪会特别行动高级助理专员罗斯里告诉高庭,他无法获得2013年SRC会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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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指控不符事实 从未步入大马银行分行

(吉隆坡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强调,自己被指控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期间,从未踏足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回教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

纳吉周一在高庭出庭自辩时声称,从未在任何时间到过这家分行,这与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和SRC国际有限公司资金滥用丑闻中提及的指控内容不符。

“当指控被宣读给我时,我感到非常疑惑,不得不向我的律师询问这些指控的具体情况。”

纳吉被控25项与一马发展公司逾亿令吉资金挪用相关的滥权和洗黑钱罪名,其案件于周一在高庭进入自辩阶段,承审法官为拿督科林劳伦斯。

纳吉指出,在调查期间,控状有提到的6060万令吉金额,但并未被具体询问,他也未被告知该金额与第一项指控,即政府为登嘉楼投资局(TIA)发行的回教中期票据(IMTN)提供担保之间的关系。

“关于登嘉楼投资局被置于联邦政府管辖下、1MDB与PetroSaudi的合资企业,以及在“Murabahah融资协议”下追加的10亿令吉投资等问题,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是什么情况。”

纳吉首席代表律师沙菲依在今年8月控方结案陈词期间曾表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纳吉曾于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期间出现在大马回教银行。

他指出,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控方未能证明纳吉在该银行滥用职权。

针对纳吉的第一项指控称,他在担任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局主席期间,在大马回教银行滥用职权。沙菲依进一步指出,控方未能明确或间接证明纳吉违反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第23(2)条,即滥用公职或职权以谋取个人利益。

另一方面,纳吉在庭上也表示,在录口供期间,他记得曾被提及一系列Ambank汇款单,但未被告知这些汇款如何与滥用职权的指控相关联。

他说,当时他只是按文件上的内容大声念出,负责录口供的官员也未要求进一步解释。他补充道,在调查期间,也没有人向他询问与6060万令吉资金相关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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