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图300块贿赂官员
男子监7天罚万元

马纳里卡(中)被反贪委员会官员带离法庭。

(新山11日讯)一名男子用300令吉图贿赂地方政府执法官员,换来7天牢狱之灾及罚款1万令吉。

43岁的被告马纳里卡是名印度籍回教徒,为回教徒餐馆员工兼杂货店看管人。



被告今日被控上新山反贪法庭,他没聘请代表律师,并对控状俯首认罪。

控状指被告于今年1月30日中午12时15分左右,在居銮县德丽玛花园德丽玛40路的杂货店,以300令吉贿赂一名居銮县议会执法官员,希望官员不开出抵触1987年微型地方法令第7条文(非法张贴广告)、133号法令第70(1)条文(非法改造建筑物),及第8(1)条文(非法将商品放在五脚基)的罚单。

被告行为抵触2009年反贪法令第17(b)条文(企图行贿),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判有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款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认罪后,法官卡马鲁丁判被告监禁7 天及罚款1万令吉,若无能力缴罚,须以坐牢半年取代。

此案查案官是阿妮莎,主控官为反贪会的尤努斯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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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河管理机构前CEO 受贿监2年罚130万

(马六甲13日讯)马六甲河流与海岸管理机构(PPSPM)前总执行长莫哈末法立兹被控于7年前受贿罪名成立,被判监禁2年及罚款130万令吉。

地庭法官伊丽莎白巴也万鉴于辩方未能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合理疑点,因此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并依据修订后的4项控状作出判决。

在听取所有证人证词后,法庭裁定辩方未能依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51条反驳控方的指控。被告莫哈末法立兹(42岁)被判定触犯该法令第17(a)条文(献议/给予贿赂), 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同读。

第一项控状下,被告被判坐牢2年及罚款50万令吉;第二项控状被判坐牢2年及罚款40万令吉;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则分别被判坐牢1年,以及分别罚款25万令吉和15万令吉,监禁刑期从下判日起同期执行,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需额外服刑32个月。

游船供应合同换26万

根据法庭4项修订控状,被告被控在2017年1月4日至11月15日期间,当时身为该机构的业务与产品开发部经理,在甲州两个不同地点的4次会面中,收取LEC Impressions私人有限公司总执行长提供的26万令吉现金贿赂,作为推荐该公司承接马六甲河游船供应合同的报酬。

她表示,在辩护程序中,只有被告及其弟弟两名证人出庭供证。被告否认收取贿赂款项,并辩称当时并不在交付款项地点,同时声称控状所提及的洗车场并不存在。

被告亦否认曾协助LEC Impressions私人有限公司获取相关项目。

该案主控官为反贪会副检察司阿斯拉夫及诺莎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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