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大臣:丹回刑法落实有望

(哥打峇鲁27日讯)吉兰丹州务大臣拿督阿末耶谷认为,国会放行让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提呈修改355法令(回教家庭法令)的私人法案后,将可为丹州回教刑事法的落实铺路。

他今天发文告说,伊党丹州政府过去23年来致力落实回教刑事法,并在1993年11月通过回教刑事法(II)法案,惟有关法案一直不获中央政府认同。他表示,丹州政府每年皆举办回教刑事法日,并向人民讲解有关刑事法。丹州政府较后于2015年3月15日再次在州议会中通过修正法案。



2015年丹州回刑法刑事罪归类为6大项目:
偷窃(sariqah)

1)初犯切断右手

2)第二次再犯切断左脚

抢劫(hirabah)

1)如果受害者被杀死,他的财物被抢走,行劫者可被判死刑,之后被钉在十字架上(disalibkan)



2)如果事主性命无忧,行劫者将被切断右手和左脚;如果事主受伤又有财物损失,还必须作出金钱上的赔偿

通奸(zina)

1)没有夫妻名分的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有肉体关系

2)刑罚:通奸者是“mohsan”将被判遭掷石至死,使用的比较大块的石头

诬赖他人通奸(qazaf)

1)某人指责一名无罪的回教徒成年人通奸时,却无法被4名证人证实他的指责

2)影射指某人不是某某人的父亲,或某人不是某某人的孩子

喝酒(syurb)

不计他喝了多少份量的酒,将被鞭笞不少过40下,不超过80下。法庭只需要2名证人的书面证词,或者犯罪者发誓认错,就可以定罪。

叛教(irtidad或riddah)

叛教者如果坚持立场不忏悔,法官将宣判他死刑,并充公他所有财物,交给国库管理。

惩罚酌定刑罚针对6大罪修改37项条文*2015年丹州回刑法与1993年的相同,除了有断肢刑罚(hudud),另外还有惩罚(qisas)和酌定刑罚(takzir),,主要针对偷窃、攫夺、通奸、诬告他人通奸、饮酒和脱教等六大罪。

修正1

●丹州政府在这次修改37项条文,主要是围绕在3大项目:

(1)删除非回教徒可选择采纳伊刑法的条文,非回教徒不能在伊刑法下受审;

(2)修定夫妻肛交条文,将夫妻肛交行为定义为违法,并将面对酌定刑罚(takzir);

(3)若女回教徒不幸被强奸成孕,受害者将不会在通奸罪名(zina)下被控,以此保护女回教徒。

非回教徒不涉及伊刑法

●原本的条文中,非回教徒可以选择是否受到伊刑法制裁,此条文已获得修改,即非回教徒完全不涉及伊刑法的审讯。

修正2

●第二项修正,是调整偷窃罪犯豁免断肢的条件。

●这部分的修正也涉及刑事罪的诠释,特别是修正第15⑵条文,即丈夫鸡奸妻子(肛交)将面对酌定刑罚(takzir)。

此外,在原文中有列出13项豁免条件,允许罪成的偷窃犯不必接受截肢刑罚。修改的法案中,丹州政府纳入更多豁免条件,例如不必截断已经残废的左手、罪犯在偷取财物后及定罪前合法拥有财物等。*有关惩罚(Qisas)的修改,即涉及伤害他人身体及导致死亡的罪行。

修正3

●通奸肛交罪需4证人第三项修改则是供证据,断肢刑罚的刑事罪(Hudud)及惩罚(Qisas)的证据,是通过被告的口供或证人“目击口供(syahada)”,第39⑶及第40条文说明除了通奸罪及肛交罪需4名证人,其他罪行只需两名证人。

1993年的原文显示,举报他人通奸或肛交的条件非常严苛,举报者若没提供确凿证据,反面会面对刑罚。举例,若某人举报他人通奸或肛交,但却无法提供4名证人,此人就犯上诬告他人通奸或肛交(Qazaf)的罪行。经过修改后,连带也修改以下条文:

●第41条文说明证人必须是一名已成年及处事公正的回教徒男子

●第46条文做出修正,删除没有丈夫的女子若怀孕属通奸罪的条文

●第47条文做出修正,若证人撤销供词或被告撤销发誓而无法进行刑事法刑罚,改以酌定刑罚(takzir)修改刑罚执行普通条文

修正4

●第四个修改有关刑罚执行:

(i)刑事法刑罚不能修正或其他刑罚取代;

(ii)第49条文,刑罚进行前将请示回教特别上诉法庭,而不是回教特别审讯法庭;

(iii)第50条文,刑罚前,必须检查受刑者健康状况;

(iv)第51条文,受刑者若犯下多项罪行,该受刑罚;

(v)第52条文,断手及断脚的执行方式;

(vi)第53条文,鞭刑的执行方式;

(vii)第54及第55条文,暂缓对怀孕或喂母乳的女性执行鞭刑或落实掷石刑罚。

修正5

●第五个修改涉及普通条文(peruntukkan Am)包括串谋、群党偷窃、刑事法典豁免条文等。

最后的修改是有关法庭事项,第63条文下,成立回教特别审讯法庭及回教特别上诉法庭,其他还有:

●第66条文及第67条文有关法官人数

●第68、第69、第70及第71条文有关法官的资格、法官的薪水及津贴,多项过时的条文获得修正,包括法庭的结构,例如从最高法院已改成联邦法院、还未成立的州司法委员会改成已成立的州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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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将修正遭宣判无效16条文 丹等绿灯全面落实回刑法

(哥打峇鲁12日讯)吉兰丹州政府将重新修正今年2月遭联邦法院宣判无效的16项2019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下的条文。

吉兰丹州务大臣拿督纳苏鲁丁指出,州政府严正看待此事,尤其是在应对当前的挑战。

“这反映我们并未‘关上车子引擎’,只是等待绿灯亮起再启行,准备全面落实吉兰丹回教刑事法。”

他今日主持2024年回教刑事法日开幕仪式时,这么说。

此外,他提到,每年举行这项庆典旨在彰显州政府的努力、决心和高度承诺,以弘扬相关法律,同时提升丹州的回教教义。

技术委员会于上月成立

丹州回教发展、宣传、信息与社区关系委员会主席莫哈末阿斯里说,技术委员会已于上月成立,以负责草拟已遭宣判无效的16项条文修正案。

“该特别委员会由15名法律专家组成,预计将在年底前完成草案,并于明年提交州议会审议。”

联邦法院于2月9日以8对1多数票裁定,2019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I)下的 16项条文是无效的。

这些条文包括肛交、与非人类发生性关系、奸尸、偷斤减量、易装、卖淫等。

来自吉兰丹的聂依琳及其女儿东姑雅丝敏是根据联邦宪法第4(4)条款,向联邦法院入禀申请,以挑战吉兰丹法律下的其中18项回教刑事法条文是否违宪,并把吉兰丹政府列为唯一的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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