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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南:供大选开销
“200万只是‘零用钱’”

(吉隆坡5日讯)联邦直辖区前部长拿督斯里东姑安南说,200万令吉并非什么大数目,对他而言只是“零用钱”。

他不同意控方指这笔钱供个人用途,他说,这些钱是大选开销。他无需向党主席或任何人要这笔钱,他能够独立。



副检察司朱丽雅:200万令吉对你有价值吗?

东姑安南:不,对我来说,是零用钱。你懂吗?

针对副检察司引述行政官员的道德准则指不应以政府身分收到任何金钱或礼物,如果不确定是否应该接受,就必须知会首相。

非礼物没知会当时首相

副检察司:你并没有知会首相(200万令吉),对吗?



东姑安南:不对。这不是礼物,所以干嘛我要知会首相?

东姑安南称说从政前,财务状况良好。之所以从政,是为了国家的发展。

他不同意本身拥有的财富,促使他在党内很受欢迎,他反问:“为什么我需要他们的宠爱?我只是要协助人民。我只关心人民。我的财富缩水了,却没有人问为什么。这是因为我花在政治用途上。

东姑安南(左三)出庭答辩。

否认伪造文件 称贿金是献金

东姑安南也是巫统财政,他否认伪造文件假称来自房产发展商的200万令吉贿金,是巫统的政治献金。

副检察司出示巫统使用的收据簿指出,Aset Kayamas 董事经理丹斯里蔡景康于2016年发出志银200万令吉支票给东姑安南的公司Tadmansori控股的款项,获发收据。

副检察司:请看收据簿编号376201的首页,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而发给蔡氏的收据编号是376241,日期2016年6月14日,下一张收据编号376242,日期是2018年11月26日。376241的收据有异常?

姑南:我不同意。

副检察司:日期异常,文件是伪造的吗?

姑南:我不同意。

副检察司:根据控状,你在2018年11月14日被逮捕,你第一次上庭是在同年12月12日。我指你根据被逮捕的日期来伪造文件,然后根据志期2018年11月16日编号376242的收据,我指这张收据不可能来自收据簿。

姑南:我不同意。我不同意是被逮捕后,伪造文件。

报道指蔡景康(控方第19名证人)突如其来的出示来自巫统的收据,称说他认识东姑安南约30年,有关款项是一笔捐款。

蔡景康说,公司发出付款人为Tadmansori 公司的支票后,东姑安南给他志期2016年6月14日的收据。

拥多家公司及股份

被爆出拥有近10亿身家的拿督斯里东姑安南声称,他的财富来源,包括他管理的资产超过10亿令吉,归功于他拥有众多的公司。

东姑安南也是巫统财政,他在2002年被委任为部长之前,声称本身是一名成功的商人。

他说,其家族拥有的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有实力与坚固基础的企业,目前缴足资本为1亿令吉,而1984年成立时为10万令吉。

他还在上市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任职及持有股权,例如森那美Hyundai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他说,他持有总值4亿8000令吉Mutiara Telecommunications(目前称为Digi.com Bhd)的股份已出售, 如果今天他保留这些股份,市值将达到50亿令吉。

“我也拥有许多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我已卖掉了,因为我想清除债务,只专注于自己的工作, 我损失了不少钱。”

他回答辩护律师拿督陈福泉提问时这么说。

“财务稳不需政治基金”

东姑安南说,为了遵守“公务员道德准则,他向首相公布了他在这些公司中的利益。

东姑安南指他分4年向首相公布了自己的财产, 截至2001年,他的的资产为9亿3864万令吉,到 了2016年,他的资产为7亿2875万令吉。

“我公布我的资产申报表的意图是要支持我的说法,即财务状况稳定,不需要收取商人丹斯里蔡景康的200万令吉捐献的政治基金。”

他说,他曾要求蔡景康将款项捐给巫统。

替蔡景康先垫200万

“但是,蔡景康未能及时在2016年6月18日举行大港及瓜拉江沙补选前筹到有关竞选资金,这导致我先以本身钱垫付200万令吉,过后,才要求蔡景康偿还这笔钱。”

控状指东姑安南身为公职人员,通过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丰隆回教银行支票,收取商人丹斯里蔡景康的200万令吉,这张支票汇入与他有利益关系的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联昌银行户头,而且知道Aset Kayamas有限公司与他有公务关系。

吉隆坡高庭于去年10月裁决东姑安南收取200万令吉贿赂案,表面罪名成立,须出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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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收贿3000释放尼泊尔男子 前警员判监1天罚款6000

(莎阿南27日讯)2年前涉嫌收贿3000令吉以释放一名尼泊尔籍男子,前警员今日在庭上俯首认罪,被判监禁1天与罚款6000令吉。受贿行为也让他丢失工作,目前只能在停车场当保安。

法官拿督阿妮塔哈伦在被告认罪后,做出以上判决。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

根据控状,原为莎阿南警区总部的一巡伍长的被告加比兰(34岁)被控在2022年12月13日在一家银行收取一名47岁男子行贿3000令吉。

被告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165(公职人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对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没有聘请律师出庭,他在求情时说,他被解雇后2年内没有稳定工作,因此请求从轻发落。

他宣称,目前他只是一名停车场保安人员,还要养活父母和2个年幼孩子。

来自大马反贪委会的主控官慕阿兹阿末副检察司要求予以被告重判,因为被告所犯下的罪行并非别无选择的。

阿兹阿末要求法庭审视被告在事件中作为公务员的身分,滥用所赋予他的信任。因此,法庭应予以被告相应的惩罚作为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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