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格鉴定局“报佳音”
续接受统考生报考律师

(吉隆坡20日讯)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席佐治华鲁基说,马来西亚律师执业资格鉴定局(LPQB)已决定继续接受统考作为报考法律执业证书(CLP)的条件,至于该局董事局在2005年作出不再承认统考的议决,今后若被提出时,也许会再讨论。
他接受《南洋商报》询问时证实,该局昨日召开董事局会议,决定继续接受统考生报考法律执业证书考试,他已通知国际秘书兼民主行动党古来区国会议员张念群关于该局的决定。
他说,董事局将依照之前的做法(接受统考作为报考法律执业证书的条件)。
“至于说该局会不会执行2005年的议决,目前还说不上什么,除非今后有提出讨论。”
佐治华鲁基是针对张念群指律师执业资格鉴定局昨日的董事会议后议决,继续接受统考作为报考法律执业证书的条件,这么说。
张念群今日发文告透露,早前在律师执业资格鉴定局不再接受统考作为报考法律执业证书的消息传出后,她曾于上月27日会晤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席佐治华鲁基,希望身为律师执业资格鉴定局董事局成员的他,能理解问题的严重性和不公平。
她宣称,佐治华鲁基认同她的看法,并答应把这个问题在来临的董事会议上提出。在昨日的法律执业资格鉴定局的董事会议后,就接到了他的好消息。
“律师执业资格鉴定局还是会接受统考,他们不会执行2005年的决定,直到他们再度考虑这个事项。”

2005年议决让统考生梦碎
张念群指出,律师执业资格鉴定局其实早在2005年9月23日的董事会议上已议决不再承认统考。换言之,所有要报考法律执业证书考试的统考生,都须拥有A水平或大马高级教育文凭(STPM)。
然而,在2005年以后,独中生还是继续被允许使用统考文凭报考法律执业证书。2005年的议决一直都未被执行,直到近期。
她续称:“根据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上月30日在国会的书面答复(我迟至昨天才收到),律师执业资格鉴定局是在2016年12月7日的董事会议上议决维持2005年的决定。然而,私立院校却是直到几个月前才被通知,法律系学生不能再以统考成绩报考法律执业证书。”
“法律执业资格鉴定局的这个决定影响深远。不仅刚刚毕业的独中生无法一圆律师梦,连已在就读法律系的统考生及已获得法律学士文凭,正在准备法律执业证书考试的统考生也受影响。”
张念群强调,昨天的会议结果,并不代表同样的问题不会再次发生。
“我相信直到中央政府承认独中统考文凭之前,这样的隐忧只怕一直都会存在。”
【独家】签字前须知本身权益 离婚勿省律师费

陈尚永:一段有争议的离婚至少要一至两年时间完成。
独家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12日讯)双方面协议离婚,切记勿为了节省律师费,而共用律师,签字前也要清楚知道自己的权益和权利,否则事后申请修改,需跨过很高的门槛。
本地专司处理离婚事务律师陈尚永说,除非出现实质性的情况变动,否则依据离婚或分居所取得的法庭协议,是不能轻易更改的。
他说,一些申请离婚的夫妻,在签署协议离婚文件时,为了节省律师费,而同意共用一名律师,无可否认,同意离婚,可节省很多时间。
应避免共用律师
他说,由于很多离婚案件,如果不是协议离婚,一段有争议的离婚至少要一到两年的时间来完成。
他坦言,协议离婚共用一名律师的情况很普遍,但这种他本身都无法理解的共用法律咨询,是离婚夫妻应该避免的。
“出于节省费用的考量,以及夫妻双方在谈判能力上的不对等,不少人是主动选择,或在现实无从选择的压迫下,被动接受了共用一名律师的做法。
“然而,这种表面上的‘划算’,往往演变成更加沉重的代价——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耗,更是对自身法律权利与应有权益的彻底让渡。
无权重新裁定财产
“以财产分配为例,不少人在离婚后才意识到协议内容对自身不利,试图重新审视甚至争取重新分配,但却发现一旦离婚判决生效,法庭已无权再重新裁定婚姻财产。
“这类安排,同样也将律师置于维护谁的利益?若他指出其中一方在协议中所遗漏的权益,是否等同于损害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而这另一方,恰恰也是他的客户。在这双重身分之间,律师的中立性与专业职责陷入冲突,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两边都未能获得真正独立、周全的法律保障。”
陈尚永举例,离婚的丈夫基于收入减少,而要求修改赡养费的部分,或者妻子因为没有工作了,或孩子的生活费用增加了,以及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在照顾好孩子方面被证明有欠缺,这就是出现实质性的变动。
他说,这些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常获得法官的接纳,因为它们确实体现了家庭状况的根本转变。但需要强调的是,所谓“重大变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改变,而非主观上的懊悔或迟来的觉醒。
诸如“签字时律师没有充分解释我的权益”或“我后来才发现自己本可以获得更多”之类的理由,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实质性变更。
他说,毕竟,“我不知道”并非变故,而仅是当时未尽了解的遗憾,并不能动摇已具法律效力的协议安排。
两年婚姻才可申请离异
陈尚永指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规定只有长达两年的婚姻,才可申请离婚,对此,一些人误解为离婚需分居两年。
误解需分居两年
他说,法令54条文是婚姻破裂的证明,这里提到4个事项,分居两年是其中一项,而法庭应考虑一项或多项事实。
他说,另3件事是伴侣有外遇、因伴侣不合理的行为无法继续和他/她相处下去,以及被伴侣抛弃至少两年。
他说,在他办理的案件中,就发现许多人把分居两年误解为一定要做到的。
“法令说的是,两年的婚姻才可申请离异,所以存在强制分居两年的误解。”
陈尚永有15年执业经验,专长处理离婚案,他接受《南洋商报》专访,谈家事法庭这些年来对丈夫负责赡养费的改观,以及个人认为法令需要修改的见解。
陈尚永说,当一段婚姻破裂,而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条款达成协议时,法庭将依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7条的授权,介入裁定妻子的赡养费。该条文赋予法庭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有权作出关于妻子赡养的命令。
然而,他说,第78条进一步规定,法庭在决定是否应给予赡养费及其数额时,必须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实际需求,并且尤为关键的是,必须审视并划分双方对婚姻破裂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
“换言之,配偶中谁对婚姻失败负有更大责任,将直接影响其在赡养安排中的得失。
“正因如此,现行制度无可避免地促使配偶陷入一场‘责任归属之战’,争相举证对方的过错,以争取在赡养费上的有利地位。这种法律结构将离婚程序由原本应以平和结束、情感疗愈为导向的过程,变成了指责、羞辱与揭丑的法庭战役,甚至不惜牺牲子女的情感安全来达成胜诉的目的。
多国废除“归责式”
“许多国家早已认识到这种‘归责式’制度对家庭关系造成的深层破坏。新加坡已经废除在赡养安排中探讨谁对婚姻破裂负责的做法。英国则更进一步,推行全面“无过错离婚制度”,允许单方或双方共同申请离婚,仅需声明婚姻已无法挽回,无需归咎任何一方。”
尽管马来西亚现阶段或尚未准备全面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陈尚永认为,至少应率先检讨第78条中关于将“谁导致婚姻破裂”作为赡养费考量因素的规定。
他说,将责任归属从赡养判断中剔除,不仅能有效减少冲突,更有助于离婚双方保留最后的尊严,专注于情感上的疗愈与向前迈进,而非让离婚当事人继续困于过往的伤痛之中。
孩子伤害最大
陈尚永在处理形形色色的离婚案得出自己对家的定义,他语重心长的指出,离婚其实没有输赢这回事,而只是各自争取会自已所要的东西,伤害最大的是孩子。
他说,离婚后,夫妻只是换了一个身分的起点,以共同身分维持这个家的核心,全心全意为孩子的幸福着想。
他不认同离婚后,家就没有了。他说,家庭不仅是一屋两人或三人的一面,也不是法庭或别人说了算,而是个人来定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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