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控辩双方完成陈词
纳吉SRC案下月11下判

纳吉抵达法庭时,穿上大衣及整理仪容。

(吉隆坡2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控辩双方于昨天和今天完成陈词,高庭订于11月11日上午10时,对纳吉是否表罪成立作出判决。

法官纳兹兰下令,若纳吉被判表罪成立,须于12月3、4、9至12日以及16日至19日出庭自辩。



此案于今年4月3日研审,经过57天审讯及传召57名证人后,控方于8月27日完成举证工作;法庭早前下令控辩双方于9月24日提呈书面陈词,10月15日前答覆陈词。

纳吉是于去年7月4日和8月8日,因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案,分别被控3项洗黑钱控状、3项刑事失信及1项滥权罪;他对上述7项控状皆否认有罪。

沙菲依手握文件准备在法庭结案陈词。

辩方呈堂文件分4类 指部分不宜列为证据

辩护律师团队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陈词时,将一些呈堂文件分为4类,还说有关类别的文件不符证据法令,并要求法庭不能接纳为证据。

根据控方回覆的书面陈词,辩方将一些呈堂文件分为4类,包括列为P类的“控方证物”、D类的“辩方证物”以及ID类的“仍未被接纳为呈堂证物的物件”文件。



此4类文件包括:原版文件没获出示(第一类别)、文件创造者没被传召(第二类别)、没有如相关文件要求般的相同执行证据(第三类别),以及查案官(控方第57名证人)在调查期间起获的第一、二和三类别文件。

控方:文件可被接纳

控方在回覆辩方的书面陈词指出,控方认为,此前在审讯中,已被列为控方和辩方证物的所有文件,均可获得法庭接纳,辩方应在有关文件呈堂时提出反对。

控方说,基于上述文件呈堂时的关键时刻,控辩双方均不提出反对,法庭随后在将文件列为“P”(控方证物)和“D”(辩方证物)时,就已确定有关文件是可以被接纳的。

“因此,在此刻的审讯阶段,不应让辩方对文件的可接纳性作出反对。”

查获文件皆可列证据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陈词说,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总检察长或任何执法机构,在该法令下行使职权所取得的任何文件或证据,无论是正本或副本,皆可被接纳为证据,即使相关条文有抵触其他法律。

“非常清楚的,即由执法机构起获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均可被接纳。”

刑事失信洗黑钱内涵不同

主控官希旦峇兰陈词说,刑事失信与洗黑钱控状是2个不同的罪状,需要依据个别内容(ingredients)去定罪,而非法获得收益并不是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需要证明的罪行。

他说,只有证明被告以欺诈行径挪用钱财,才构成刑事失信罪。

“反观收益才是构成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的内涵。

“无论被告(在上述2项控状中)收取的4200万令吉资金是否为同一笔款项,都不应是一个考量因素,因为他们(证明2项控状罪名所需)是属于不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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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居家服刑课题逞能 安华批在野党“伪君子”

(吉隆坡10日讯)首相拿督斯里安华狠批在野党,试图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居家服刑的课题上逞英雄。

他指在野党在寻找廉价政治噱头,根本就是伪君子,想当英雄而已。

“我曾听哥打峇鲁国会议员(达基尤丁)从头到脚地批评纳吉,如今却成了伪君子。我可以回答,但需要等法庭程序了断后,我才能在下议院回答。”

安华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首相问答环节,回答伊斯兰党拿督斯里达基尤丁的附加提问时说,基于法庭正在审理此案,他无法回答跟此案有关的所有问题。

“法律说不能回答,就算我想回答,但基于尊重司法,我无法回答。这还不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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