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杨映波:不能派“代表”认罪
“个人传票须出庭面控”

杨映波:接传票人的代表是不可以代替被控者认罪。
李素桦:接传票人选择缴付传票罚款,就可以委任律师代表出庭。

(吉隆坡19日讯)针对陆路交通局(策划及行动)副总监拿督尤索夫因滥用紧急车道被控上法庭,结果派出“代表”认罪一事,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杨映波说,除非是接传票人属于公司或组织,否则接到传票的个人,都必须亲自出庭面控。

他说,若是接传票人因紧急事故缺庭,那么法庭将会把案件展期,而接传票人的代表是不可以代替被控者认罪。



网民质疑罚款过轻

尤索夫“派出代表”出庭一事,也引来网民炮轰,谴责他不只知法犯法,竟然还不出庭面对案件。一名网民阿末尼查说,他的朋友因为使用紧急车道遭罚款1500令吉。

艾妮曼妮则质疑,其他人遭判1000令吉,为何高官却600令吉。

律师公会前主席杨映波向《南洋商报》说:“此类案件通常是不可以派代表上庭,除非是紧急事件,例如当事人进院或获得承认的病假单。”

尢索夫因滥用紧急车道被公众拍到,过后接到罚单及被控上庭。尤索夫昨天因有公务在身没有出庭,由其特别助理东姑达哈里代表面控并认罪,推事聂依丝法哈妮较后判处罚款600令吉。



李素桦:交通案件存争议接传票者认罪可派代表

针对此案,律师李素桦则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交通案件处在刑事与民事案之间,因此接传票人若是认罪,可以派律师代表出庭。

她解释,若保释的刑事案被告,必须出席每一堂的审讯,若是缺席将面对法庭发出逮捕令,而民事案的答辩人则可委任律师代表出庭。

“接传票人是否出庭有着一定的争议。”

罚款多寡属法庭权限

她说,交通案件也包括是否具有意图的违例,例如闯红灯,若确实闯了红灯,那么就是违例案件,除非当事人否认该辆轿车属于他,或者当时他根本没有驾驶该辆轿车等。

她说,既然接传票人已知悉自己违例,选择缴付传票罚款,那么委任律师代表出庭认罪是没有问题的。她解释,这好比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若是选择缴付罚款,他可找代理,而不需要亲自前往缴清罚单。

针对网民认为尢索夫的罚款太轻,李素桦认为,这是法庭判案的权限。她认为,法庭在下判前都会衡量案情及犯案人的背景等。在交通案件中,法庭可能会衡量违反交通规则者是否是初犯还是惯犯。

首席法官促推事庭呈报告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丹斯里劳勿斯接受《新海峡时报》电访时说,他将要求负责审理此案的推事庭提呈报告。

前副检察司及刑事案律师拿督基登也对案件的处理方式感惊讶。

他指出,触犯1959年道路交通条规第53条款,并且被控的犯案人都必须亲自出庭,或者至少也要委任代表律师。

另一名律师沙立占佐汉说,就上述案例,接传票人必须亲自出庭,不可委派代表,除非接传票人是公司或机构。

“若传票上注明个人的名字,那么那个人就要亲自出庭。”无论如何,交通部副部长拿督阿都阿兹认为,此案证明政府的透明度,会对付任何违例者。

他宣称,陆路交通局公正无私地对付任何人,并没有徇私枉法。

“犯案了就是犯案,不论你是谁都必须要承担责任。所以,公众应该知道任何人若违例都会被对付。”

刘华才促降副总监职

针对陆路交通局(策划及行动)副总监拿督尤索夫因滥用紧急车道,被判罚款600令吉,否则将以坐牢7天代替,民政党全国副主席拿督刘华才博士促请调降拿督尤索夫的职位。

刘华才博士指出,陆路交通局对付犯错的高级官员,该局的严格和公正执法应获得赞扬。

他表示,这证明陆路交通局官员在此案件上的执法没有偏差,同时也没有任何贪污元素。然而,他认为罚款并不足以作为对陆路交通局高级官员的惩罚。

“除了法官判决的600令吉,而这也是多数交通违法的普遍罚款,陆路交通局也有必要对该名违法的副总监采取内部处罚。他应被降职,而不只是罚款600令吉,”

他指出,尤索夫没有以身作则,这令人大失所望,并会使民众质疑陆路交通局的执法领导层。他补充,在此事发生后,尤索夫可能会失去作为副总监的信誉,陆路交通局有必要考虑降调尤索夫的职位。

相关新闻

交局副总监滥用紧急道 知法犯法罚款600元

反应

 

政治

【独家】杨映波:由联盟党魁所签 共识协议违宪论不正确

独家报道:苏欣恩

(吉隆坡18日讯)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杨映波认为,国盟主席丹斯里慕尤丁声称团结政府联盟共识协议是违宪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有关协议仅是由政党或联盟党魁所签署,而非国会议员个人签署。

他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说,有关协议阐明,所有联署政党必须在信任动议、供应法案或任何足以影响中央政府合法性的动议中,投票支持首相,这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49A条文。

“这只是组成团结政府的政党和联盟之间的协议,单单是由政党签署的协议,不会触犯联邦宪法第49A条文。”

根据联邦宪法第49A条文所通过的反跳槽法令,一名议员若是退党,或不再是特定政党的党员,则他必须腾空议席。

针对慕尤丁指国会议员若不支持首相就必须悬空议席是违宪的,也违反反跳槽法令,杨映波表示他不认同慕尤丁的说法。

他指出,我国过去60多年来,一向来有各党党鞭确保国会议员在动议表决时,按照党派指示投票,他就此反问,若按照慕尤丁的说法,我国过去几十年的做法也都违宪了吗?

杨映波也说,在查阅团结政府联盟共识协议后,有关协议第4(a)条文阐明涉及投票的是信任动议、供应法案或任何足以影响中央政府合法性的动议,并没列明包括所有动议。

“政党之间肯定会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若是没有,相信没有一个国家会有团结政府。”

他点出,若在明天召开的国会会议中,有出现团结政府联盟中的国会议员在投票表决时投首相反对票,有关议员并不会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举例,若真的有(联盟)两名国会议员唱反调投反对票,是没法说两人自动失去议员资格,因为他们个人没有签署协议。”

杨映波:悬空议席有争论性

杨映波认为,如何执行团结政府协议条款指明的悬空议席的方式较不明确和有争论性,也就是如果有议员投反对票,要由政党采取内部纪律行动,通报国会下议院议长有关某人被终止担任国会议员,到那个时候,会不会被议长接受,或都需要带上法庭审理。

“当政党需要采取内部纪律处分时,我认为这一点(悬空议席)是会有争论性的,议长会不会接受、会不会带上法庭,很难预料。”

他预测,如果议长接受,那么被腾空议席的议员或会要求带上法庭裁决;而一旦议长不接受,相信另一方(政党或联盟)也会将案件带上法庭。

邱进福:部分条款可执行性存疑

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联合主席邱进福指出,团结政府联盟共识协议的部分主要条款的可执行性,确实存在疑问。

他受询时举例,根据协议,国会议员必须支持首相信任动议,未能、拒绝或因疏忽而无法这么做,则应被视为个别国会议员违反对党的责任,因此将被视为辞职或终止担任国会议员职务,并且将根据联邦宪法第49A(1)条文,必须悬空议席进行补选。

“反跳槽法并没有阻止国会议员不按照党派指示投票。政党可能对不服从的议员采取纪律处分,这可能导致他/她被开除。然而,被政党开除并不会导致国会议员失去议席。”

他指出,根据反跳槽法令,辞职的议员将失去国会议席,上述协议条款通过列出“视为辞职”,是否触发反跳槽法令的自动腾空议席,还有待观察。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