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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除非夫妻皆回教徒
非回教徒改教须民事庭审理

(布城15日讯)联邦法院认为,涉及非回教徒的婚姻,尽管其中一方改信回教,仍不能够自动解除的。

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是印裔妇女S.蒂芭和改信回教的前夫依兹旺争夺孩子抚养权案为首的五司,他今日在发布的书面判词指出,尽管配偶已改信回教,但是所有涉及非回教徒的离婚或儿女抚养权案件,只能由民事法庭审理。



他说,只有夫妇同时都是回教徒,这类案件才由回教法庭审理。

“上述案件的前夫妇S.蒂芭和改信回教的依兹旺在结婚时都是兴都教徒,所以受到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的管制。

他们离婚以及婚姻的子女抚养权是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他说,这宗事件的涉及冲突不是在回教法庭的司法权。

“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没有推翻民事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它主要是避免回教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决定引起冲突。”



他说,这宗争取孩子抚养权案引起的冲突,主要是改信回教的前夫依兹旺把案件带到回教高庭。

回教庭无权处理离婚

“尽管依兹旺已改信回教,但是,他还是受到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的约束,回教法庭是没有司法权去处理及解除民事婚姻的离婚及抚养权。

他说,回教法庭的权限只在于审理根据回教法完成婚姻的回教徒婚姻解除,及孩子抚养权争议。

“当一方是非回教徒,回教徒就设有权限去审理。”

针对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接受孩子的意愿,女儿的抚养权归于母亲S.蒂芭,儿子纳比尔则归依兹旺。

为了传承有关的决定,联邦法院撤销上诉庭及芙蓉高庭将两名孩子的抚养权宣判予S.蒂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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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女子与回教徒结婚告吹 准司法审核改回基督徒

(布城13日讯)砂拉越一名女子因与回教徒男子结婚未果,寻求脱离回教并重回基督教。

上诉庭今日裁定支持她的上诉申请,准许展开司法审核,以挑战相关回教法令及恢复其基督教信仰身分。

以拿督苏邦莲法官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包括拿督林宗方和拿督阿末菲鲁兹一致同意,之前高庭在拒绝申请时设定了过高门槛。

三司裁定申请人提出的司法审核申请具有合理依据,并批准她继续推进案件至吉隆坡高庭听审。

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依克巴哈利指出,上诉庭明确认为司法审核程序并非轻率提出,她有权质疑联邦直辖区回教法庭是否具备审理脱教案件的权力。

26岁的申请人在诉状中陈述,她于2017年8月18日皈依回教,初衷是为了与一名回教徒男子结婚。然而两人的关系以分手告终,没有结婚。

她随后决定寻求脱教,并于去年4月26日入禀法庭,将政府、联邦直辖区皈依注册官及联邦直辖区回教理事会列为答辩人。她请求法庭删除其名字在联邦直辖区皈依登记上的记录,并恢复基督教信仰身分。

去年9月21日,吉隆坡高庭以回教法庭拥有相关司法权为由,拒绝发出司法审核准令。然而,上诉庭今日推翻了这一裁决,裁定申请人有权在民事法庭质疑相关回教法的合法性。

无阐明回教庭审脱教

申请人辩称,根据1993年回教行政法(联邦直辖区)并未明确赋予回教法庭审理脱教案件的权限,同时该法令的部分条款与联邦宪法第11(1)条文所保障的宗教自由相抵触。

她还挑战了法令第85(1)条款的合宪性,该条款规定任何念诵清真言的人即被视为自动成为回教徒。她指出,该条款未对宗教信仰的内涵及要求提供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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