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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正1967年所得税法
改会计结算期须通知税收局

配合落实2018年财政预算案,财政部修正1967年所得税法令,规定所有公司、合伙公司、信托机构及合作社若有改变会计结算期,必须通知内陆税收局总监,否则被罚款应交税金的3倍。

财政部副部长拿督奥曼今日提呈2017年财政法案一读,法案主要是修改1967年所得税法令、1976年房地产盈利税法令、2014年消费税法令以及2013年财政法案。



配合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呈2018年财政预算案时宣布,年薪介于2万令吉至7万令吉的大马公民,其个人所得税将降低2%一事,财政部也特别修改第140A条文, 课税收入介于2万至7万令吉的个人所得税率,将一律减税2%。 

法案也修正2万1令吉至3万5000令吉的课税收入税率将从5%减至3%;3万1令吉至5万令吉的税率从10%减至8%;5万1令吉至7万令吉的税率从16%减至14%。 

这项修正减税措施从2018税年开始。

另一方面,政府修改1976年房地产盈利税法令第21B条文,建议非大马公民和非永久居民若脱售产业,需要缴付7%的产业盈利税。

根据截至2014年1月1日产业盈利税政策,在大马购买产业的非公民,5年内卖屋须缴付30%的产业盈利税,第六年之后脱售产业,则征收5%的税务。



另外,政府为鼓励家长为孩子开设国民教育基金储蓄计划,宣布SSPN国家高等教育储蓄基金税务折扣6000令吉顶限的优惠延长多3年,财政部修正2013年财政法令第3(7)条文,以将优惠延长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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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款再谈”条款 纳吉:80年代已存在

(八打灵再也1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指出,1967年所得税法令赋予“先付款、后再谈”的条款,在1980年代已存在。

早前,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声称该条款在去年新增,在国阵执政时期不存在。

纳吉在面簿附上联邦法院裁判阿鲁姆甘诉大马政府案件,其中提及“先付款、后再谈”,而引用1980年9月的联邦法院案件,其中一个法官裁定,该税法令第103条文,赋予内陆税收局以“先付款、后再谈”的基础,向纳税人追讨税收。

“这‘先付款、后再谈’的条款已存在一段时间。

“只是当我在国阵担任首相时,不曾滥用权力谋取政治利益,如希盟时期某人当部长时,如今这被国盟政府沿用。”

纳吉因无法缴税17亿4000万令吉,在月初接获破产通知书。

他说,他在担任首相时期没有滥用此法令,税收局当时采用的方法是给被征税人留有余地,以寻求公正,同时税收局也不会简单宣布某人破产,因该局无法收回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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