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贾米尔:非新课题
公开鞭刑没必要争议

(铅15日讯)负责回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贾米尔认为,吉兰丹州议会通过修正2002年回教刑事程序法案允许公开鞭刑,没必要成为争议课题,因为公开鞭刑在我国不是新课题。

“不要把它变成课题。这已在斗湖监狱外执行过。(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这依回教法实施的刑罚只涉及回教徒。”



他说,民众必须了解,该鞭刑只针对抵触回教法的回教徒而已。

贾米尔也是巫统日莱区部主席,他今日为巫青日莱区团代表大会开幕后,在记者会上这么说。

他说,尽管如此,在监狱鞭刑也符合回教公开执行鞭刑定义,即现场有超过2个人。

“在监狱都有超过2个人包括观察犯人情况的医生、一名宗教执法官员、押送犯人的狱卒及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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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公开鞭刑形同误判/沈小珍

前天,一对试图在车内发生性行为的回教徒女同性恋伴侣,在瓜拉登嘉楼回教高庭认罪,被判处罚款3300令吉和鞭笞6下。 她们在逾百人见证下,在法庭内面向法官接受公开鞭刑,两名分别32岁和22岁的女被告在受刑过程中,都不禁潸然泪下。

这是大马史上第一宗女同性恋者被判公开鞭刑的案例,引起广大群众和人权分子的关注,并要求当局重新检讨刑罚。过去,在东马也有妇女在回教刑法下受到公开鞭刑。



对于非回教徒来说,回教刑法有很多迷思,绝大多数的非回教徒无法认同,最大的争议点是,回教刑法有别于刑事法庭的刑事法,没有全国规范,各个州属都有不同的回教法律,由有关州属的苏丹或马来统治者来决定刑罚,因此某些罪行在一些州属允许使用鞭刑做为惩罚,但另外一些州属却不允许。尽管如此,各州实行的回教法律差别并不大,而6鞭是回教法庭(刑事判决)法令允许的最高鞭刑。

鞭刑着重形式多于体罚

登州回教高庭法官强调,鞭刑着重形式多于体罚,主要是让犯人觉醒所犯的过失,而非蓄意造成肉体伤害。女同性恋者属于彩虹群体(LGBT),是弱势群体,备受社会的歧视和法律的不平等对待。尽管非政府组织致力推展醒觉运动,大马的宗教和法律却没有给予LGBT太大的空间。

国际特赦组织马来西亚分会针对登州的个案表示,鞭刑是一种折磨,并呼吁政府废除所有惩罚受歧视的LGBT的法律。大马人权委员会也批评登州回教法庭的判决,认为这项刑罚是一种“羞辱和贬低”。



“姐妹要正义”(Justice For Sisters)和妇女行动协会(AWAM)登州人权组织,也在联合声明说,除了担心这项判决对两名女性带来的影响,也顾虑到对广大LGBT群体带来的冲击。

不过,右派组织回教姐妹(Sister in Islam )及姐妹要正义(Justice For Sisters)组织认为,鞭刑应该依椐监狱法令及监狱条例来对犯人施行,而这两名同性恋女性并没有被判监禁。他们认为,在登嘉楼回教高庭执行的刑罚,是一项讽刺和严重的误判。

民事法回教法不一致

其实,在光天化日之下做出有伤风化的行为,无论是否LGBT,都应该受到惩罚。非政府组织争议的关键在于民事法与回教法的不一致。刑事程序法典第298条文禁止对任何年龄的女性囚犯施以鞭刑,但是回教法却允许对女性施以鞭刑。非政府组织指出,民事法与回教法的不一致是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以确保妇女受到法律保障。这些不一致造成监狱局管辖权混淆,并直接影响联邦宪法第8(2)给予妇女权益保障。

登嘉楼州首开先例,彭亨州也打算跟风,如果人权组织抗议的声浪无法阻止这类刑罚的实行,可能会有更多州属加入这个行列,在全球越来越开明接受LGBT的趋势中开倒车,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有一定的冲击,更多妇女会在这些不公平法律下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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