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防疫规范不明政府指令失效?
律师界见解不一

(吉隆坡21日讯)可致命传染病的规范不明确的话,或许会导致行动管控令因违宪而失效? 

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未被列入1988年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令下的传染病第一表,是否促成政府接下来所颁布的行动管控令和防疫标准作业程序失效,受访的执业律师见解不一,恐法庭才能见正章!



首相署(国会及法律)部长拿督达基尤丁“一语道破”,指第一表项目30的“任何威胁生命的微生物”足以涵盖冠病。

马来西亚国际回教大学宪法专家姗拉哈尤教授坦言,本身非医药专家,无从确定“微生物”是否也包括病毒。

“不过既然卫生部长已在宪报颁布冠病被列为‘威胁生命的微生物’,‘微生物’就有了广泛性的诠释。

“我不觉得这里出现了违宪问题。”

执业律师黄启斌指出,“冠病”没有在母法(1988年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令)出现,管控令和防疫标准作业程序的合法性,有待商确。



他指出,第一表列出包括保禽流感(Avian influenza)、伊波拉(Ebola)、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CoV)、寨卡(Zika)等传染病。

“管控令和标准作业程序皆源自母法,可是冠病却没有被列入母法。”

黄启斌指出,政府失去在国会将冠病列入法令的机会。

他说,行管令和标准作业程序是通过在宪报上颁布,可是母法没有提到冠病,因此出现两者有效性的问题。

提到违抗行管指令案件,他说,举凡监禁刑期少于3年的案件,为不可扣押罪行,警方必须有逮捕令来扣押嫌犯。

“另一点就是,冠病未列入母法,怎么可能送人家进监牢?”

针对法令第一表第二章下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所有形式)”,黄启斌认为,冠病威胁人命,非同小可,不能够含糊不清。

他强调,总之法律必须非常明确,不能存在任何疑点,因为一般人都看冠病两个字,又怎么能够知道第二章提到冠病呢?

律师冯吉祥认同冠病没有被列入第一表。不过他说,第一表有“任何威胁生命的微生物”的项目。

他说,法令赋权卫生部长把冠病列为“威胁生命的微生物”,而且部长也通过3月16日的宪报颁布做到了。

他指出,1988年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令于1988年8月3日获得国家元首御准,冠病只是在2019年年末被“发现”,原因显而易见。

“法令第11条文规定,卫生部长只需通过宪报发表,如果‘马来西亚任何一处发生传染病疫情或任何一处面临传染病的流行’的声明。

“因此,任何人或团体质疑行管令及其相应的标准作业程序的有效性,根本上是有缺陷,以及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也是律师的首相署前部长拿督刘伟强之前指出,政府未在宪报颁布2019冠状病毒病列为传染病,就构成行管令的合法性问题。

他考虑把问题呈上,由法庭来鉴定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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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圣依納爵堂被令拆停车场 律师称遭执法当局“欺凌”

(八打灵再也3日讯)八打灵圣依納爵堂遭下令拆除其停车场后,其律师声称遭受执法当局“欺凌”,引起各界关注,在地议员称已经安排双方代表会面来探讨此事。

行动党万达镇州议员嘉玛莉亚透露,其办公室已经和双方代表沟通。

根据《新海峡时报》,这名州行政议员指将会举行一场会议,来探讨这起事件。

“我们已经有联系双方,并且在计划举行一次会议。我们将等到会议结束后,更好地了解真实情况后,才提供反馈。”

“我们还没敲定开会时间,因为还在协调所有单位的时间。”

她也表明,其办公室在当局给教会提交相关通知之前,并不知道有这方面的安排。

另一方面,公正党八打灵再也国会议员李健聪受询时,则表示将会接洽双方来取得更多的相关资讯。

李健聪将会接洽

“目前还没有取得相关资讯,我们明天会联系双方。”

根据网媒今日自由大马的报道,八打灵县办公室是在10月29日给教会递出通知,指控他们非法兴建停车场,已经抵触国家土地法典第425条文(非法占用保留地)。

教会代表律师乔伊阿布卡丹则指当局给予教会14天来拆除。

当局的通知中提及,该片土地是属于雪州水利灌溉局的土地,然而律师称早在2012年就获得该局的书面批准来铺平道路,并且用作停车场,因此是在获批的情况下使用这个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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