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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谐星再被控非礼少女罪

(布城26日讯)谐星“Leman Raja Lawak” 在八打灵再也推事庭被控非礼罪两天后,今天又在儿童性罪案法庭面对非礼一名少女的罪状。

Leman Raja Lawak原名苏莱曼(38岁),他否认有罪。



根据首项控状,苏莱曼被指于4月6日下午3时30分在蒲种住宅区的一辆汽车内强行握住17岁少女的手。

他也被控于同一天下午约4时在沙登某花园对受害人犯下相同罪行。

他是在2017年防止儿童侵性法令第14(a)条文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法为坐牢20年及鞭笞。

副检察司诺拉查丽娜说,基于被告知道受害人的居所,所以不建议被告保外候审。

法官杨查丽达允许被告由1人以8000令吉保外候审,并谕令8月27日过堂。



苏莱曼是一家制造公司董事经理,他在本周三在八打灵再也面对两项非礼员工的控状,他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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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非礼小六学生 华小副校长不认罪

(怡保12日讯)一名华小课外活动副校长涉嫌在课室内拥吻女学生,今天被控2项罪状皆不认罪,获准以7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附加条件不准骚扰有关学生,以及需要每月初前往警局报到。

37岁被告郑曹德(译音)今早被带往怡保第四地庭面控,案件定于明年1月17日过堂。

依据首项控状,被告于今年9月11日早上6时40分在位于怡保一所华小的一间课室内,对一名12岁学生进行性骚扰行为,即从学生身后拥抱和亲吻学生的嘴唇,因此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被判刑,也在相同法令第16条文同读。

在该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刑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可被判鞭刑;在第16条文下,可附加刑罚监禁不超过5年,以及被判鞭刑不超过两鞭。

依据第二项控状,被告于9月26日于上述相同时间,在该校的不同课室内,对相同的学生作出同样行为,抵触相同法令和条文。

此案副检察司古拉杜艾妮要求法庭将保释金定于不少过5万令吉,并制定附加条件不允被告接触有关学生。

月薪7000开销约6000令吉

被告的代表律师迪班古玛表示,被告单身,在北近打县教育局任职,月薪7000令吉,惟需要承担和照顾61岁母亲和3名弟妹包括一名精神障碍者的生活费,每月开销6000令吉左右。

他也说,被告本身患有糖尿病和血压高,而被告在警方调查此案期间给予充分配合,并会确保遵守法庭规定的附加条件和出庭受审,因此请求法庭将保释金降至5000令吉。

另外,对于法官菁莎美拉提问被告是否还在控状提及的案发学校内工作,迪班古玛表示,被告目前不在该所华小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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