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切勿仓促行动/翁书雄

针对国家冠病免疫计划(PICK)下推出第二支疫苗加强剂一事,本地医学界一些思维清晰的人士警告不可行。

我一读到,脑海出现一句话:“无理的仓促,是通往错误的直接道路”,那是17世纪法国剧作家让-巴蒂斯特·波克兰(以艺名“莫里哀”闻名)的名言,他阐述的是深思熟虑而勿仓促行动的美德。

有新闻报道引述数名深谙医药科学的人士说,大马应该先研究与疫苗加强剂功效相关的所有数据,但我国许多人手头仍未获取相关数据。

打疫苗加强剂后死亡,近期浮现许多刺耳的病例,被优雅地归类为疫苗异常反应(AEFI),促使我接受了前述观点。这不是冰冷或单调的事件,而是关乎人的性命。万一他或她是因为打针或后续的状况而被夺走性命呢?

我相信所有被授权的冠病疫苗,一定尽可能有最高程度的功效和安全性,所以透明度应该更大。我们自己没有认真研究,只是盲目跟随其他国家的脚步,是否模糊了安全的界限?

大马医药协会(MMA)前主席拿督达玛希兰医生说,必须有更多数据,甚至是世界卫生组织也尚未认可在全球推出疫苗加强剂。

世卫说:“安全和有效的疫苗是一种改变游戏规则的工具:但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仍然必须继续戴口罩、洗手、确保室内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人身距离和避免聚集。接种疫苗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松警惕,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特别是因为疫苗在多大程度上预防疾病,以及预防感染和传播的研究仍在进行之中。”

死亡病例缺透明度

我们必须更深入调查,尤其是在自己的环境中进行。按目前情况看,2600万人或人口80%已打第一剂,2560万人或人口79.6%已打第二剂。970万人或人口近30%已打第三剂,后续的副作用或死亡病例引起我的注意。

近期有数个显著的病例。罪魁祸首一如往常归咎于心脏病。就那么简单吗?关于这些死亡病例如何发生的透明度却极度欠缺。

现在,一名州级宗教人物的父亲卷入又一个显著病例,已向我们发出警讯。该名宗教官员揭露父亲打第三针后呕吐、虚弱、甚至中风后,当局已迅速采取行动,据悉国家药剂监管局(NPRA)正在展开调查。

为何如此?药物不是应该增强体力的吗?或许,我一个门外汉无法精确理解。我只是象任何正常人一样提出疑问,为何去一趟诊所或医院竟然会丢命,而相关人士可以在办公椅上悠闲地享受冷气。必须有人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金钱难弥补失亲友

虽然我们已下决心达致群体免疫,但是我相信无法说服所有人加入该群体。虽然严重的疫苗异常反应病例,有基金可补偿5万至50万令吉,任何数目的金钱都无法弥补失去的亲友。

此时此刻,我支持冠病社群接触与授权志愿者(VCEE19)主席再纳阿里芬奥马医生的建议,呼吁成立独立技术委员会,以应对抗拒疫苗人士。人口20%仍未打疫苗,另70%仍未打第三针。

一切事件发生之际,我觉得一对父子的对话很有意思。父亲告诉儿子,得冠病可能好一些。儿子对突如其来的发言感到困惑。父亲接着说,至少可争取机会跟儿子对话,多活三几周才病逝,又或幸运的话可以大难不死。但是打了加强剂,可能也加强了与上帝会面的速度,可能是几天内的事!这是发人省思的事,我们必须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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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监管网上信息挑战大/翁书雄

我已故母亲经常用这句中国谚语用她的粤语口音来描述一些如果不消灭在萌芽状态就会失控的不幸事件:“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这意味着,如果让一个孩子在小的时候偷针,他或她成年后可能会偷金子!

这让人想起一位国家领导人最近的感叹,他说遏制马来西亚的腐败并不容易,“因为到处都有漏洞,腐败和滥用权力已经成为系统性的”。

这些年来我们是如何犯错并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尤其是涉款数亿甚至数十亿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当然,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并没有对臃肿数字产生影响!

也许在国家追求更大的经济财富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我们允许那些年轻时偷针的人在成年后,去窃取黄金和其他更有价值的东西。适当的治理可以防止或减少不当行为吗?

谈到遏制不当行为,我想起了与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相关的另一个领域的事情。该委员会是负责监管通讯及多媒体行业的法定机构。它仍然坚定不移地确保事情不会失控,并消除那些利用网络空间制造不和谐的害群之马。

内容海量难监管

在履行职责时,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一直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尽管有些人暗示它有时可能有点严厉。但我认为,当涉及到国家利益时,它必须做它必须做的事情。

首先,互联网每天面临的海量且多样化的内容无疑让任何监管机构都感到困难。监管机构常常难以跟上各个平台上大量用户生成的内容。

我们不要忘记信息的传播速度,这使得监管机构很难对有害内容做出快速反应。当一段内容被识别和处理时,它可能已经吸引了广泛的受众。

互联网的全球性也使得监管机构很难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一致地执行法律和法规,因为一个国家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是非法的。我们还有隐藏在匿名或假名帐户后面的(扔石头后藏起手)类型。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虽然承认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也认为这当然不是绝对的。这是以联邦宪法第10(2)条文规定的某些限制为前提的,例如公共秩序或道德,以及旨在防止诽谤的限制。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立场是,虽然建设性的批评是可以接受的,但也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与大量谎言结合在一起时,它可能会构成某种形式的违法行为。 从民主社会的背景来看,诽谤言论的被告和受害者的自由至关重要,最终决定正义的是法律。

解决上述问题时经常考虑的主要条款之一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该条规定发布虚假、攻击性或威胁性内容,意图惹恼、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

此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还根据刑事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调查,例如第499条规定,发布会损害任何人名誉的指控是犯罪行为,而第504条规定,故意侮辱并意图煽动任何人破坏公共秩序是犯罪行为。

归根结底,平衡有害内容的监管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一件容易但是微妙的任务。

监管机构必须在防止伤害(仇恨言论、错误信息)和维护个人言论自由权之间作出选择。对于多民族和多宗教社会中的任何监管者来说,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展望未来,我相信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可以做更多工作,明确传达评估内容的准则和标准,并确保其决定是公正且依法做出的。

最近,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一直通过马来西亚国家新闻俱乐部和马来西亚新闻学院等媒体相关组织大力宣传数字素养和意识,以展示负责任的在线行为。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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