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勿信“一日致富”骗局/翁书雄

冠病疫情后,经济开始跟上脚步,管控期间停滞的生意也要重夺市场。虽然有人为了填补亏损而猛然调涨价格(船运业,对吗?),但是很多行业才刚刚企稳。

这些还是属于正当的行业,另一边厢,却有人意图以欺诈的手段轻易赚大钱。他们的创意无界限:爱情诈骗、包裹诈骗、所得税诈骗、信用卡认证诈骗、意外汇款诈骗,甚至是宗教朝圣诈骗!

因此,正当营业的生意,要提防有人可能以看似合法的方式,甚至是自称在业界有良好地位的人进行诈骗。这些骗徒,有的无所不用其极去捏造地位,有的利用虚假头衔,或宣称与大人物有特定的关系。

通常,他们宣称有必胜的管道赚快钱,千万别中招。希腊哲人萨福克里斯说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财富,从来就不是安稳的。

过去,我们听过库存诈骗案,即有人向供应商订购一些货品,并且立即付款,以换取初步的信任。经过数次交易,诈骗者出招下大订单,收货后就逃匿不付款。

雪州蕉赖一个窗框制造商最近告诉我,他被一个在海外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发展商诈骗。他说,他在政府资助的一项教育机构计划中,获得安装窗框的供应合同,而对方负责签署协议的,是承建工程发展商旗下的其中一家子公司。

控告胜诉仍拿不回钱

制造商完成工作后,本以为可轻易收钱,不料,旗下子公司林立的发展商,竟宣称承建工程的子公司没有钱付款,原因是该子公司被其他公司欠款。同时,制造商发现该子公司只剩空壳,其资产已经被转移到发展商的其他子公司!

发展商别无他法,唯有控告有关子公司,最终胜诉。不过,他仍未有办法拿回钱,因为债方申请暂缓执行裁决,同时寻求进一步延期付款安排,还建议长期大幅削减还款额。

巴生的另一家建筑业承包商也告诉我,他被赖账的客户拖欠巨款,用的也是相同的一套伎俩。

最近,外国投资者对一个有头衔的人和其集团公司启动诉讼,指控他设下骗局,导致原告在一项能源计划中蒙受亏损。骗局听起来,多少跟窗框业者所遭遇的类似,也就是所谓合资企业的资产,被转移到其他相关实体。

一路来,也有常见的情节:财务紧缩、投资无法回酬,一系列大规模和复杂的骗局。

最好订立契约或担保

商业诈骗的发生,是关系到公司或个人违法,或不诚实的阴谋,表面上做合法生意,实际上根本是诈骗者在敛财,一开始很难察觉。在地雷阵中穿行、避开骗子和恶棍时,最好记得《木偶奇遇记》作者卡罗科洛迪的话:“绝不相信承诺一日致富的人。他们一般上是疯狂的骗徒!”

一位律师建议,如果怀疑商业伙伴没有能力付款,最好是与公司董事订立个人契约或担保,即使看起来或听起来令人不快。

或者,确保客户以贸易限额(如信用证)的形式提供付款保证。如果潜在商业伙伴不同意,大可退出可疑的交易。记得,稳操胜券,更胜于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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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监管网上信息挑战大/翁书雄

我已故母亲经常用这句中国谚语用她的粤语口音来描述一些如果不消灭在萌芽状态就会失控的不幸事件:“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这意味着,如果让一个孩子在小的时候偷针,他或她成年后可能会偷金子!

这让人想起一位国家领导人最近的感叹,他说遏制马来西亚的腐败并不容易,“因为到处都有漏洞,腐败和滥用权力已经成为系统性的”。

这些年来我们是如何犯错并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尤其是涉款数亿甚至数十亿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当然,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并没有对臃肿数字产生影响!

也许在国家追求更大的经济财富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我们允许那些年轻时偷针的人在成年后,去窃取黄金和其他更有价值的东西。适当的治理可以防止或减少不当行为吗?

谈到遏制不当行为,我想起了与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相关的另一个领域的事情。该委员会是负责监管通讯及多媒体行业的法定机构。它仍然坚定不移地确保事情不会失控,并消除那些利用网络空间制造不和谐的害群之马。

内容海量难监管

在履行职责时,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一直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尽管有些人暗示它有时可能有点严厉。但我认为,当涉及到国家利益时,它必须做它必须做的事情。

首先,互联网每天面临的海量且多样化的内容无疑让任何监管机构都感到困难。监管机构常常难以跟上各个平台上大量用户生成的内容。

我们不要忘记信息的传播速度,这使得监管机构很难对有害内容做出快速反应。当一段内容被识别和处理时,它可能已经吸引了广泛的受众。

互联网的全球性也使得监管机构很难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一致地执行法律和法规,因为一个国家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是非法的。我们还有隐藏在匿名或假名帐户后面的(扔石头后藏起手)类型。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虽然承认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也认为这当然不是绝对的。这是以联邦宪法第10(2)条文规定的某些限制为前提的,例如公共秩序或道德,以及旨在防止诽谤的限制。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立场是,虽然建设性的批评是可以接受的,但也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与大量谎言结合在一起时,它可能会构成某种形式的违法行为。 从民主社会的背景来看,诽谤言论的被告和受害者的自由至关重要,最终决定正义的是法律。

解决上述问题时经常考虑的主要条款之一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该条规定发布虚假、攻击性或威胁性内容,意图惹恼、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

此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还根据刑事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调查,例如第499条规定,发布会损害任何人名誉的指控是犯罪行为,而第504条规定,故意侮辱并意图煽动任何人破坏公共秩序是犯罪行为。

归根结底,平衡有害内容的监管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一件容易但是微妙的任务。

监管机构必须在防止伤害(仇恨言论、错误信息)和维护个人言论自由权之间作出选择。对于多民族和多宗教社会中的任何监管者来说,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展望未来,我相信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可以做更多工作,明确传达评估内容的准则和标准,并确保其决定是公正且依法做出的。

最近,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一直通过马来西亚国家新闻俱乐部和马来西亚新闻学院等媒体相关组织大力宣传数字素养和意识,以展示负责任的在线行为。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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