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政权稳定,一厢情愿?/胡逸山博士

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在第15届第二季第一次国会会议开幕发表施政御词演讲中提到,在陛下任内已经历过4位首相,而陛下希望在陛下的元首任期届满前不再更换首相。

一时各界多认为,这是元首主动为首相拿督斯里安华的政府“护航”的一种表态。

我国是个奉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更贴切地来说是奉行西敏制(威斯敏斯特制)国会民主制度的国家。

因为之前可说是由英国的直接(如马六甲与槟城等海峡殖民地,还有沙巴与砂拉越)或间接(如原为马来联邦或马来属邦的马来半岛其他各州)殖民地所组成,所以我国在建国时的成文宪法,也还是大致上依照英国千多年来大多不成文的所谓宪法传统,结合本地政治社会现实来制成的。

在建国后的这几十年间,当然本地宪法也曾被多次修订,再加上本地也演变出一些与英国截然不同的司法诠释,而在两者如有冲突的情况下,我国作为主权国家当然最终也还是以本地的相关规定为主。

但如有时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或本地法律尚未涵盖的情况(通常是所谓宪政危机),则一般上也还是参考英国的宪法传统来尝试“解围”。

元首遵循首相劝谕

如无论是本地的成文宪法或英国的宪法传统皆有规定,作为君主,元首在行使绝大多数的宪法赋予陛下的权力时,是必须遵循时任政府(或首相)的劝谕;也就是说陛下是无权做出与时任政府或首相意见相左的宪政决定。譬如元首在委任内阁阁员(部长)时,一般上是完全依循首相的意思。

一些本应也遵循西敏制议会民主制度的州属里,其统治者在行使州宪法所赋予的权力时明显较为强势,甚至譬如在委任州务大臣时会选择更为属意的人选等,也许会令人产生已然“越权”的印象。

但严格上来说,这些州统治者,也只是依循在州宪法下的权力,即有权委任在统治者的意见里可掌握州议会里超过半数议员支持的领袖来出任大臣。这也就是说统治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得以行使其主观看法来决定委任何人的。

一般上,统治者至多也是要求已明显赢得过半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推举一位更为属意者来出任大臣,而非委任一位少数党的领袖来出任大臣。

说回中央层次,元首也许觉察到重视民主实践的国内外镁光灯都对准了陛下。所以,过去这几年凡遇上政权更替时,陛下都会很谨慎、也很透明化地征询各党派、其他统治者,以至逐一的国会议员的意见,方才决定委任哪一位在陛下眼中最有可能可掌握到国会里过半数议员支持的领袖为首相。虽然有时这很花时间,但元首肯如此认真行使宪法权力,也还是值得的。

考验元首行宪智慧

当然,有时也会发生所谓的宪政危机,即时任政府的一些做法有违宪法,或尚未被现有宪法所涵盖,那就更考元首的行宪智慧了。

如两年前时任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竟然以紧急状态为借口不召开国会,明显违宪,元首作为宪法捍卫者也毫不客气地主动发出多篇文告“劝谕”慕尤丁要迷途知归,赶快召开国会。

这种元首劝谕首相,而非首相劝谕元首的做法,为我国以至包括英国在内的整个英联邦的宪法实践立下了一个令人刮目相看,但又额手称庆的先例。

这次元首的御词,依照本地以及西敏制的宪法传统,应该是由时任政府所草拟,再由元首宣读。过后国会也会就御词(也就是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

所以,包括有关希望现任政府得以平稳执政的部分,应该主要还是时任政府的一厢情愿,至于是否得以果真如此,也还是要看未来的政治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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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巫统寻求元首批准 争取全面赦免纳吉

(吉隆坡10日讯)巫统最高理事今晚召开会议,总秘书拿督阿斯拉夫发文告指出,巫统对上诉法庭的裁决表示感谢和尊重,该裁决允许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申请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以确认附加谕令是真正存在。

巫统也有信心,法庭会独立公正地行事评估有关订附加谕令的真实及有效性,如果需要提供证据,巫统的部长也表示准备与法庭配合。

巫统将继续寻求国家元首陛下的批准,根据《宪法》第42(1)和(2)条的特权,全面赦免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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