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特赦是政治决定?/胡逸山博士

要谈及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我就必须先来个“免责声明”,因为众所周知,我在他任相初期曾当过他的政治秘书,也算与他有过职场关系;不过熟读我文章的读者们应该也知道,我的评论虽然未必绝对中立、对事不对人,但也还是力求中肯,不会刻意偏袒,但也不会刻意避嫌,总之实事求是。

日前特赦局千呼万唤始出来地发表了文告,宣布把纳吉因为涉及一个大马发展有限公司(1MDB)丑闻的刑事失信、滥用权力与洗黑钱罪名被定罪而被判的12年刑期减半为6年。

当晚我出席一个公开场合,一些知晓我公职阅历的人士可谓源源不绝地凑前来,竟然“恭喜”我的“老板”获得减刑。他们一些纯粹是开个玩笑,我也理解;但也有一些不怀好意的“有心人士”想要来“套(我的)口风”,我也明白。

特赦局属咨询机构

总之当晚我也只好一一礼貌但坚定地回应说,纳吉是我的“前老板”,而我是在一马丑闻爆发前即已离职,目前也尚未被指涉及该案。之所以强调“尚未”,当然并不是指自己也曾有瓜葛,尤其自己向来对贪腐的极度反感也是远近驰名;而是暗喻一个现实,即在当下搞到政商“两栖”的精英们风声鹤唳、要追溯几十年的所谓反贪调查风,任何人要被蓄意地套些什么漏报资产等是技术性的“莫须有”罪名,也还不是很困难。

说到技术性,也可谈一谈相关的专业性。这特赦局的文告,坦白说内容撰写的专业性,也还是很值得商榷。

首先,文告指出,特赦局在前任国家元首所主持的一项会议后决定对纳吉减刑。这种说法,在大众认知里也许是“对”的,因为大众关注的主要就是纳吉被减刑。

但在逐字逐句都必须斟酌推敲的法理专业上,这种说法却是“错”的,至少不符合宪法。因为宪法明文规定,是只有国家元首才能决断特赦(或减刑)与否,而完全没有提到特赦局。

特赦局只是一个有关特赦的咨询机构,即使特赦局的绝大多数成员持有某个特赦与否的建议,但元首行使其宪法赋予的权力也还是可以做出与该项建议完全不同的特赦喻令。

所以,正确来说,应该是由国家王宫来发出文告,说元首也已做出某项特赦决定,而不是由特赦局来说它自身做出了某项特赦决定。

此外,该文告也指出,纳吉的刑期与罚款获得减半。在刑期方面,从12年减到6年的确是减了一半,纳吉须缴付的罚款从原有的2亿1000万令吉减到5000万令吉,减幅是超过四分之三的,远不止一半。所以看来这罚款减半的内容,至少是有笔误了。

数导因致刻板认知

一些人也认为特赦纳吉与否,是时任政府的政治决定。之所以有着这种刻板的认知,应该主要也是这几个导因。

一个是因为在2018年本地首次政党轮替、希望联盟上台执政后,本来被监禁已久的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在很短的时间内即被完全的特赦。

虽然在许多人的眼中是平反他之前被政治迫害,但无论如何也是当时新任政府所“加速”运作而达至的结果,所以大家也就认为政府是能“安排”特赦的。

另一个导因是机制上,时任首相以及个别的部长都是特赦局的当然成员,而根据上述文告的署名,特赦局的秘书处也是设在首相署。这些种种,未免让人产生瓜田李下的感觉。

因为纳吉不是立刻被释放,而是还需坐牢到至少两年多后(如果狱中行为良好获得服满三分之二刑期的假释),所以目前还难以确定他的减刑对本地政治的影响。

到纳吉出狱时,本地极有可能早已被一大片绿潮所淹没、主宰,到时大家所关(担)心的,会是本地如何更为保守化、封闭化、神权化,纳吉也未必再能起着前几年风靡一时的旋风效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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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首相署:元首任主席 部长不参与特赦局事务

(八打灵再也11日讯)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澄清,只有联邦直辖区部长才能担任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成员。

法律事务组今日发文告说,这符合联邦宪法第32(11)条文,即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设立一个单一的特赦局,并由国家元首担任主席。

文告表示,第5至9条文阐明,联邦直辖区部长承担通常属于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的职责。

“因此,(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不是特赦局成员,也不参与任何涉及特赦局的事务。

“首相署法律事务组则是负责协调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的特赦局会议。”

现任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为拿督斯里阿莎丽娜;首相署(联邦直辖区)部长则是扎丽哈医生。

上述声明旨在回应国盟党鞭拿督斯里达基尤丁今早在国会发表的言论,后者指控阿莎丽娜日前在国会针对供应法案进行部门总结时,发表误导及羞辱国会的言论,因此要求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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