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Me Too需要更多内省/沈明信

很多年前,我还在跑新闻,某位政要是出了名的风流人物,绯闻不断。上得山多终遇虎,他与一名少女的传闻被政敌拿来大作文章,大好的仕途不保。

新闻最热的时候,有一回在等着召开记者会,各报女记者群情汹涌,你一言、我一句,斥其私德。其中一位说道:“这个色鬼,你把一条裙子套在路边的电灯柱上,他也会扑上前去抱。”

当时听了一笑置之,但印象却十分深刻。

如今,社交媒体上,天天报道台湾演艺圈的me too,不用特地选拣,也会把内容读得十足十。只能说,一些男性真的严重心理失衡,怎么一看到漂亮的年轻女生就完全把持不住,不顾道德人伦,一点自制力也没有呢?

这让我想起多年前这个辛辣的譬喻:把一条性感的裙子套到电灯柱上,可能还真的会有人去抱。

大众看热闹心态

这当然是可悲的社会现象。试想如果家中有女初长成,父母亲得担多大的心?

而对于没有女儿者如我,有时惭愧,读这些新闻,不亚于精彩纷呈的娱乐八卦,而且一个比一个更劲爆,这些娱乐圈的大咖,在其演艺生涯的最后时刻,一一排队上台,制造出最刺激的娱乐效果,“贡献”给千千万万的吃瓜群众。

不只是我一个人,看到新闻留言区的众多留言,相信有很多人与我一样:内心隐隐期待,不知谁会是下一个被揭发的人?而这种看热闹的心态,不一定符合me too最初的宗旨。

受害者造就“娱乐”

当然,娱乐八卦本来就带有嗜血的本质,“把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事情闹得越大,观众越是兴奋。每每当一起“惊天丑闻”被揭发出来,世人在反省其肇因之前,往往先把其当成枯燥生活的调味剂。

尤其是在资讯爆炸时代,我们窥探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也都在窥探我们。

在娱乐圈me too风暴之中,我们必须认清一点:是众多受害者蒙受的羞辱、愤怒、阴影,造就了我们当下的“娱乐”,这种“带血”的娱乐,需要有更多的启发和内省在里头,而不是节目效果。

有很多人给予me too全面的诠释,但抓其大原则,应该可以归纳为“不伤害”,希望年轻的女生们(甚至包括一些年轻的男生),可以免受不为人知的侵害,而且必须选择隐忍,在黑暗的角落自我折磨。

Me too的受害者,不只单单是事件的受害者,还包括加害者无辜的妻儿、家属。过去他们在人前多么地以加害者的地位、成就自傲,如今就有多么的难过、羞愧,于人前抬不起头来。

这当中最可怜是年幼的儿女,他们纯然无辜,过去可能受到同学友伴的艳羡,如今一朝成为嘲讽、取笑的对象,这种巨大的反差,可能导致一个成长中的孩子心理扭曲,未来得带着家长遗下的耻辱活下去,这不啻是一个悲剧。

勿成另类加害者

我们看me too事件,要了解到不只是有明面的受害者,还有很多隐形的受害者。而随着娱乐八卦无缝隙的起底挖料,各种排山倒海的恶搞、嘲讽,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在某种特定的角度上,也转化成为一名加害者。

我们很难去规范网络上的大众舆论,或是做出什么样的要求,但检视自己的内心,键盘下的字字句句,真正做到符合me too运动的原则与精神,不去侵占、伤害任何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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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专家:确保罪犯受惩罚 性骚扰者应强制监禁

(吉隆坡7日讯)专家建议政府对性骚扰者实行强制监禁,以确保罪犯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

专家认为,自1959年和1960年以来颁布的现行法律,可能不再与当前的技术发展连接,例如社交媒体和人工智能(AI),这些技术为罪犯提供以各种形式羞辱和剥削受害者的空间。

根据《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犯罪分析师沙胡哈密阿都拉欣说:“性骚扰案件变得越来越普遍,包括传播侮辱受害者的图片或视频,即使展示的身体不属于受害者,但仍然侮辱了他们的自尊。

不能选择支付罚款

“因此,需要执行强制监禁刑罚,罪犯必须被监禁,且不能选择支付罚款。这对于确保罪犯真正悔改和减少性骚扰案件非常重要。”

他说,大马自1959年和1960年起就通过刑事法典引入与性骚扰有关的现行法律。

“其中经常提到的条文之一是刑事法典第509条文,规定如果因发表侮辱他人自尊的言语或手势而被定罪,可判处最高5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刑事法典第354条文规定,对意图非礼而使用暴力的罪行,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罚款、鞭打或三者兼施。”

他认为,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以适应现代性骚扰的形式,包括基于性内容的勒索、线上传播色情图片或视频以及通过WhatsApp和其他社媒进行骚扰。

较早前,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拿督斯里南茜苏克里指出,黄色笑话或性笑话,被归类为淫秽和不雅行为,根据刑事法典第509条文,是属于刑事犯罪。

她说,根据该条文,一旦罪名成立,他们可被判处坐牢5年和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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