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

公会提议方案是否合法?

文|刘健辉(执业律师)

问:你好,我在南部某州的一个小镇上经营自己的花店与水果店。由于前几年当地旅游业崛起,吸引了不少本地与外地游客前来观光。因此,当时该区的不少花店与水果商就成立一个地方性的非营利公会去连接当地的同业,以促进彼此间的合作与发展,以及应对大家所面对的问题,因此几乎该区的花店与水果商都加入了这个公会。最近,该公会的主席在理事会议上提出把当地的花与水果的价格提高,并接到该公会大部分理事的支持,而且仅有少数的理事反对该项提议,包括我在内。请问该公会的方案或提议是否合法呢?

答:在早期的马来西亚,许多有关贸易的公会都会实行对相关产品固定价格(Price-Fixing),这是很普遍的现象,主要在于许多商家都想垄断或控制市场而为自己赚取最大的利益。其实,市场与商家都应该需要一定的竞争,那么才会有进步并且消费者也会从中受益。因此,我国已在2012年开始落实了2010年竞争法令(Competition Act, 2010)来应对市场垄断的问题并且鼓励商家之间的竞争。

违反法令第4条文

依据该法令的第4条文,企业或商家之间不能有任何有关于限制或扭曲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竞争的横向和纵向协议,这包括:

1、固定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的条件; 

2、共同享受市场或供应的来源; 

3、控制或限制生产、市场出口或市场渗透、技术或科技的发展或投资; 

4、串通投标,均视为反竞争的横向协议。 

若被竞争委员会(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裁决有关协议已经抵触有关条该法令的第4条文,这意味着可在该法令的第40(4)条文下被罚款,最高数额是受罚单位全球总营业额的10%款项。

根据你在以上所提出的情况,其实这已经违反了该法令的第4条文了。

金马仑花业公会案例

其实在早期,也就是在该法令实行后的不久后就曾经发生过类似的案件。那是在2012年时,金马仑花业公会公宣布调涨各类花卉价格的10%。那时竞争委员会(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为此也基于违法竞争协议及违反竞争法令第4(2)条文下而对金马仑花业展开了调查,最后竞争委员会向金马仑花业公会提出数项建议,包括停止对花卉的订价并且那时可能是因为该法令刚实行不久,最后也被接纳了,该委员会也没有基于该法令的第40(4)条文作出判决与罚款。 

正因如此,就算你们公会已经通过理事会议决定把花或水果的价钱提高,但是因为该方案已经抵触了该法令第4条文,属于违法也可能会被竞争委员会提告,建议你们公会还是把此方案搁置吧!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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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雇主联合会对新法案“焦虑” 一职场多工会成商界梦魇

(吉隆坡18日讯)大马雇主联合会(MEF)指出,2022年职工会法案取消人力部总监批准新工会注册的权力,并允许任何工作场所的工人可以自由地建立和加入他们选择的工会,将会成为商界的“恶梦”。

雇联会主席拿督赛胡申博士发文告表示,利益相关者、工会和雇主都对政府有意在职场实施结社自由的意图感到非常焦虑,特别是允许一个职场拥有多个职工会,国际投资者可能不会被吸引到我国投资。

“如果我们的就业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场恶梦,雇主将不得不在职场处理多个职工会的事务。”

他担忧,一旦职工会被利用当作政治工具,将对经济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人包括外国人可在我国成立和组织职工会活动,以追求他们个人、政治或其他利益,这会不符合国家利益。 

“新法案也存在国内爆发罢工的风险,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

因此,赛胡申促请政府在考虑修订案时,绝对不能忘记马来西亚过去40年在现有制度下享有的工业和谐,而且超过18年来都没有发生罢工事件。

他认为,与目前以机构、行业、职业或工业的分类来建立职工会相比,修订“职工会”定义的提案虽可促进职工会和综合工会的多元化,但这可能会损害现有的和谐劳资关系,进而对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

职工会法案料下月呈国会二读

2022年职工会法案是主要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87号公约中的原则起草,预计将于7月在国会提呈二读。

赛胡申说,该法案建议在1959年职工会法令删除第2(a)条文和第2(2)条文中的“职工会”或“联盟”定义将形成缺口,虽然雇联会支持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但是刪除上述条文也受到关注。

他认为,政府在修订法案前须考虑职工会角色变化等相关问题,尤其目前正值经济复苏期,如果雇主在此时仍须耗时处理这些重大变化,而不能专注于重建业务,将导致企业重大的焦虑和挑战。

为此,他促请政府在审议2022年职工会法案的拟议修正案时,必须采取谨慎及平衡的态度,以维护现有的和谐工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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