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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解释现有的法律沿用已久” 赛夫丁:部分报道与事实不符

(吉隆坡23日讯)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指出,该部将修正所有由该部监督的过时法令,包括沿用已久的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 (244法令)。

他指出,国盟政府从未想过及无意援引244法令限制社交媒体的个人自由,因为法令颁布时,社交媒体并不存在。

通讯部长正检讨过时法令

他说,诚如他日前召开记者会公布上任百日“成绩单”时所说,该部正检讨所有由该部监督的过时法令。

赛夫丁针对今日有关“须向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申请影片制作执照及拍摄许可证”的报道,引起疯传及热议的情况发文告说,部分报道与实情不符,造成他在国会的答复在新闻报道中呈现出不同的含义。

“我在答复中, 只是解释了现有的法律,即1981年在国会通过的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 ,沿用已久,包括国阵和希盟政府时代。

“在1981年,当时的技术根本没有社交媒体,例如Tik Tok,优管(YouTube)等。我们关注这一点,并准备改善该法令。”

他说,该部愿接受任何改善法令的建议,且不限于今早在国会辩论的244法令。

“实际上,在我们所监督下的所有法令均应符合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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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优管用户也得申请执照?” 黄书琪:国盟应修正过时法令

(布城23日讯)民主行动党居銮国会议员黄书琪认为,1981年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已过时,须尽快修正此法令。

她说,此法令已不符合用在使用社交媒体的大马人。

她指出,这项法令限于电影产业、新闻机构和商业通途,但如今生活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能摄录。

“每天社交媒体用户透过手机分别在优管、抖音、面簿和Instagram上传超过百万个视频,甚至也有些用户制作和分享视频到社交媒体平台赚取收入。”

她今日发文告,提出上述看法。

她说,假设新闻机构必须为每天拍摄的视频申请执照,无疑会增加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官员的工作负担,更何况是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夫丁阿都拉在国会提出,援引1981年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任何包括私人影视作品的制作与放映都需要获得许可。

她形容半岛电视台(Al Jazeera)发布一则题为“大马在封锁期间的扣留行动”纪录片,如打开了潘朵拉盒子。

“首相丹斯里慕尤丁领导的政府把在我国制作视频列为非法活动,对付抖音用户?优管用户必须申请执照?政府是否会要求国防部高级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进行直播记者会前申请执照?”

她表示,强制执行法令根本站不住脚,也不民主和不理性,她呼吁部长能尽快修正过时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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