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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律师:沙州议员集体涉贪案陷僵局 告密者清白才受保护

独家报道:廖梅芳

(八打灵再也16日讯)沙巴“州议员集体涉贪”案对外揭露的内容越来越多,然而告密者和反贪会持续为了“人身保护”议题陷入僵局,法律界人士分析,要提供告密者保护的前提还包括确认告密者清白,否则一旦查出污点,则会取消保护措施。

律师告诉《南洋商报》,我国法律的原则是不保护违法者,一旦发现告密者并非善类,同样会就相关违法行为受到对付。

也有律师认为,随着此事件更多详情曝露在公众视野,执法人员或已展开调查,无需动用告密者保护法令。

2010年告密者保护法令下的保护机制依法是在告密者举报后启动,但一旦后续调查证实告密者也有污点,所享有的保护将被撤销(Revocation)。

告密者保护法第7条文阐明,告密者在执法单位收到告密内容后将被保护,而不是在开启调查之后。

然而,第11条文也点出,执法单位将根据告密内容开案调查,如果调查后发现告密者涉及或参与违法行为、或者告密的内容毫无根据、或者告密者已知告密内容不属实等因素,执法单位必须撤销给予告密者的保护。

执业律师陈庭亿提出,执法单位是因为法令11条文,需要先确认告密者的诚信(是否清白)。

若非“善类”依法处置

他说,若调查发现告密者也非“善类”,那么相关的违法行为就由各相关的执法单位处置。

他补充,也需切记法律不会保护违法者。

陈庭亿接受《南洋商报》访问,就近期发生上述事件的告密者出于自身安危的考量,要求反贪污委员会提供全面的人身保护议题而陷入超过两周僵局的情况,讨论告密者保护法令的功能和运作。

陈庭亿是来自达日星律师事务所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律师。

多涉及刑事犯罪

污点证人不获保护

询及法令第7和第11条文是否存在冲突,陈庭亿指出,其实两者没有冲突,第7条文是在告密者举报后,就获得保护,而第11条文是经过调查发现告密者本身也不清白,保护自然将被撤销。

他说,告密者保护法令清楚阐明当告密者进行告密行为后可以享受的保护,前提为告密者确确实实清白、告密内容具有可信度等。如果告密者违反了告密者保护法令里的条文,保护自然将被撤销。

他指出,告密者受保护的层面有机密资料的保护、民事和刑事法律行动上的免责,以及不公平行为上的保护。

不获保护可诉讼追究

“告密者保护法令其实并不只是提供保护给告密者,同时提供保护给有关系或关联到告密者的任何人,但这里只提供不公平行为上的保护。

“法令提到各层面的保护,但在后续,如果告密者‘不受保护’,就应该即刻通知执法单位,要是执法单位不理不睬,就是违反法定职责。

“相关人士(告密者)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来做出追究,不过至今未出现过这类案件。”

关于第7条文的告密者保护扩展至与举报人有关或有联系的任何人,陈庭亿指出,字面上来看可以是包括告密者家属、员工、助手、上司等。

他举例,若有一名员工向执法单位举报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后,这名员工的家人也将受到保护,避免遭受到任何不公平行为对待。但是这名员工的家人只能享有不公平行为的保护,并没有享有像告密者那么全面的保护。

他说,由于至今案例没有报道过类似的争议,所以告密者保护法令延伸的保护层面未经足够的考验。

询及刑事案件中的污点证人,是否跟这项法令保护告密者有关联,陈庭亿说,刑事案件中的污点证人一般上已涉及刑事犯罪,告密者保护法令可能无法提供保护。但是如果告密者成为某刑事案件的证人,他也将受到2009年证人保护法令的保护。

告密者保护操作上是否存在弱点,陈庭亿指出,法律上说明任何人必须先向执法单位进行告密,才能享有告密者保护法令下的保护,并不是说不能提前答应保护或者在调查之后才可以享有保护。

法令有改善空间

陈庭亿认为,告密者保护法令应配合刑事法典,而告密者保护法令其实具有修改空间,如提供除外(exception)事项。

他以刑事法典203A(1)条文为例,并指出此条文说明任何人泄露其在履行职责或根据成文法行使职权时获得的任何信息或事项,将被处以不超过 100万令吉的罚款,或最高 1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如果任何公务人员在进行他的职责时,获取到贪污的情报,是否应该承担风险去进行举报?

“在这种情况下,告密者保护法令有没有推动知情者举报呢?

“所以两者的相辅相成,有助鼓励民众举报违法行为。”

陈庭亿指出,英国也有类似的保护法令,称为《公共利益披露法令》(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但该法令更专注于保护举报或告密任何有损公众利益行为的员工,保护该员工在工作上避免遭受不公平对待或者被辞退的行为。

他说,在新加坡,虽然也采取相同的态度,鼓励民众进行举报或告密任何违法活动,并且会提供保护,但是并没有特别的保护法令说明保护的层面和细节。

法令保护层面:

1. 机密资料的保护 

(a)机密资料包括告密者和被告密者的身分、工作、住家地址、工作地址或位置; 

(b)告密者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以及 

(c)投报后将对任何人造成负面影响的资料。

2. 民事和刑事法律行动上的免责 

(a)告密者在进行告密后将不会承受任何民事、刑事或者纪律的责任和后果。 

3. 不公平行为上的保护,包括: 

(a)任何造成伤害和损失的行为; 

(b)恐吓、骚扰; 

(c)插手或影响工作、生计,包括辞退、终止工作或生意以及不公平对待; 

(d)威胁进行(a)-(c)上述行为。

没提供100%保护

出庭供证会暴露身分

执业律师奈尔直指告密者保护法令是糟糕的法令,因为第11条文,告密者受保护的部分可能“荡然无存”。

他解释,要么执法单位经过调查后,发现告密者不清白,撤销保护,不然就是告密者“超清白”(super clean),但因为需出庭指证被告,而身分暴露。

所以,他认为法令没有为告密者提供100%的保护,而告密者必须是“超清白”的。

他受访时指出,其实近期的相关议题,当事人(告密者)可以直接到执法当局,不论是警方或反贪会,表明手上掌握了证据或情报,然后要求当局保证可免受被控告。

“当事人或其代表律师甚至可以直接求见总检察长,提出同样的要求,在未得到任何应许前,总检察署不能够要求律师公开或提供详情,因为存在律师和客户的保密特权。

法令现阶段已用不着

“如今已来到这个地步,警方或反贪会其实已经可以自行对有关事件展开调查,所以此刻告密者保护法令已用不着了。告密者保护法令也有其可取之处,但在保护告密者方面,因为存在11条文,就损害了原本的目的。”

告密者保护法令第8条文跟保护机密信息有关,它提到“如果任何法庭、仲裁庭或其他机构的任何民事、刑事或其他诉讼中作为证据或可检查的书籍、文件或文件包含任何举报人姓名或描述的记录,或可能导致其被发现的记录,则审理该诉讼的法庭、仲裁庭或其他机构应将所有此类段落隐藏起来或抹去,以保护举报人不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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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会促告密者速报案 若泄敏感信息不保护

(加影16日讯)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丹斯里阿占巴基敦促“告密者”尽快到反贪污委员会报案,以便根据2010年告密者保护法令启动保护程序。

他提醒,若对方擅自泄露敏感信息或本身涉及违法行为,将失去保护资格。

阿占巴基指出,截至目前,告密者尚未向反贪会正式报案。他在周六的反贪会与媒体活动中致辞时提到,尽管未具体点名案件,但事件疑似与沙巴州政府高层的涉嫌贪污案件有关。

他表示,为了尊重律师的法律专业,反贪会已派出两名官员与告密者的律师私下会面。然而,他对告密者将视频交由媒体并引发争议一事表示不作评论。

阿占巴基进一步解释,告密者保护机制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若举报人先行将未核实的信息对外公开,导致个人身分暴露后才寻求保护,这种行为并不合理。此外,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举报人本身也涉及所揭发案件的违法行为,其保护资格将被依法取消。

他强调,告密者的身份及其所提供的信息将受到严格保密,即使在司法程序中也不会被公开。举报人因揭发行为不会面临民事、刑事或纪律处分,相关法律还将保障其免受因举报而产生不利后果。

阿占巴基补充,根据2010年告密者保护法令,与告密者相关的所有人士也将受到执法机构的保护。这些措施旨在确保举报者能够安心揭露不法行为,而不必担心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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