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商人买到“问题”新车 车商判赔9万

(新山15日讯)商人买新车给妻子却买到一辆“问题”新车,在漫长的2年半修车期间,商人还被迫花钱租车让妻子代步,愤而向法庭提告,最终汽车经销商被判罚9万令吉赔偿金。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道,商人以Poratha Corporation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汽车经销商FA Wagen Sdn Bhd作出提告,新山地庭法官美宝茜拉审讯后,依照起诉索赔书,宣判被告必须支付原告要求的1779令吉特别亏损赔偿金,以及8万8300令吉的汽车使用损失和利益损失。

根据控状,2013年3月15日,原告以10万5000令吉购买了一辆福士伟根汽车(Volkswagen  Polo Sedan 1.6)给妻子,以方便妻子载送孩子上学。

一个月后,原告收到有关新车,惟有关新车却问题重重,包括机械缺陷和损坏,以致这辆车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都无法使用。

在车子送修期间,原告从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3月13日,被迫以每天200令吉的价格租用另一辆汽车让妻子代步,而在这期间,有关车子还在保用期,被告有责任维修车子,以便车子能恢复使用。

法官在一份长达18页的判决书中说,根据两名证人的证词及文件,有关新车拥有“明显和基本的”缺陷,而被告并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汽车。

她说,原告无可避免的遭受损失,因为在照常支付车期的同时,原告却无法使用汽车。

“根据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的隐藏保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必须具有可接受的质量,但不幸的是,从书面证据可明显看出,该汽车的变速箱(牙箱)和发动机组件皆出现损坏情况,更荒谬的是,新车的电池和轮胎在购买后即需要更换。”

法官说,还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辆轿车不能安全行驶,因为损坏的刹车器会引起轿车震动,驾驶座椅也会跟着移动,还有冷气也已损坏,但在整起事件上,却没有任何来自汽车经销商的专员来为被告展开辩护。

建议政府参考“柠檬法”

为此,法官也建议政府参考“柠檬法”(Lemon Law)为购车者和其他消费者提供保障,为屡次不符合质量和性能标准的产品索赔。

她补充,新加坡就是其中一个使用“柠檬法”的国家。

惟无论如何,FA Wagen已向高庭提出上诉。

反应

 

商法律

新车两周不到就漏黑油,能退车?/刘健辉

问:刘律师,你好。我最近去汽车展览看到一辆私家车,经过一番了解和试车,就下单购买了。

过后,首个1000公里的循例维修检查时,在该车厂我就被汽车维修员告知开不到两周的新车有漏黑油情况。目前此事已经上诉到该汽车公司的总部,这方面让我感受到非常不安和焦虑。请问现在我除了等消息还能做什么?

车子已经寄放在车厂两周了,连农历新年也没办法用自己的车,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在马来西亚,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可以在普通法(Common Laws)和立法(Legislation)中找到,这包括了合同法(Contract Law)、过失/疏忽侵权法(Tort Of Negligence)、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甚至是1957年商品销售法令(Sale of Goods Act 1957)。

根据1957年商品销售法令的第12条有清楚表明,买卖合约可以分为条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两种。在实际违约的情况下,如果违背的是“条件”,那么受损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如果违背的是“担保”,那么受损方无权解除合同。我们可以参考联邦法院在Tan Chong & Sons Motor Co (Sdn) Bhd v Alan McKnight [1983] 的这一个案件。

那么如何区分条件和担保呢?可以参考1957年商品销售法令第17条。

根据在1957年商品销售法令的第17(2) 条文有清楚规定以下几点:

i)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品质相符;ii)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将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 iii)货物不应存在任何瑕疵。

取决于严重性

问题来了,新车漏黑油是不是一件很严重的问题?以我的理解,汽车一旦出现严重的漏油,不仅仅是浪费机油,更会引起引擎因缺油导致的严重磨损,最终损坏引擎。

所以,基于你是不是可以解除合约要求全额退款,取决于你汽车漏黑油的严重性。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