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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非回教事务部长 五大宗教:非不尊重回教

(吉隆坡18日讯)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强调,建议任命一名非回教宗教事务部长的提议,并不意味着不尊重回教。  

该理事会发表声明,重申对联邦宪法相关条款的支持,包括第3(1)条款下回教作为联邦宗教的地位、马来人及沙巴与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第153条款)、国家元首与各州统治者的地位(第32及38条款),以及马来语作为国语的地位(第152条款)。  

该声明是针对巫统总秘书拿督阿斯拉夫早前批评行动党劳勿国会议员邹宇晖提议委任非回教宗教事务部长的言论,作出回应。阿斯拉夫援引联邦宪法第3条款,指邹宇晖应尊重回教的宪法地位。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指出,第3(1)条款明确规定,回教是联邦宗教,但其他宗教可在和平与和谐的环境下自由信奉。然而,阿斯拉夫并未进一步解释“回教为联邦宗教”的真正含义。  

该理事会援引1988年联邦法院Che Omar bin Che Soh v. Public Prosecutor案的裁决,指出联邦宪法第3(1)条款中的“回教”或“回教宗教”一词,仅指涉及仪式与典礼的行为,而非影响联邦法律的核心原则。  

声明补充,这项裁决在近期多宗案件中已获得确认与沿用,包括英迪拉前夫单方面为3名子女改教案,以及2020年依基布特拉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雪州回教刑事法第28条文中有关非自然性行为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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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宗教理会:侵蚀独立性 应取消首相司法委会任命权

(八打灵再也21日讯)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指出,政府必须修正2009年司法委任委员会法令,以取消首相可任命大马司法委员会(JAC)成员的权力,并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由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锡克和道教组成的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今日发文告指出,希盟曾在全国大选竞选宣言中,承诺要进行改革让司法独立,同时也承诺检、控职权分家,因此,理事会今日促请现今政府兑现承诺,赶紧实施上述法令的修正及确保司法的独立。

“目前,首相在向国家元首推荐司法委员会人选时拥有绝对权力,这可能导致忠诚者被任命的观感,这对国家的司法形象极为不利。”

文告指出,首相目前拥有司法任命委员会成员的绝对权力,不受首席大法官或司法任命委员会所作建议的约束,同时也有权拒绝首席大法官及司法任命委员会的建议。

“这意味着首相在向国家元首和统治者理会议提交司法任命名单时,拥有绝对的选择权。”

此文告由大马道教联合会会长陈和章、大马佛教总会弘法副主任传愿法师、大马基督教联合会主席廖炳坚、大马锡克庙理事会主席贾吉星、大马兴都教协会副主席加尼斯巴布拉奥联署。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强调,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应按照联邦宪法的精神彰显独立,然而,赋予首相任命司法委员会成员的绝对权力,可能侵蚀了司法的独立性,这一任命权,实际上应该属于首席大法官,就司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可向国家元首提呈建议。

该理事会对大马律师公会一名成员提出修改2009年司法委任委员会法令的建议,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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