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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庭不过问 宪法允议员撤换议长

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2日讯)首相动议撤换下议院正副议长被指属行政权干预立法权和违宪的说法,受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联邦宪法允许国会议员动议撤换下议院议长,同时,有关国会特权的宪法条款已阐明,国会议会或其委员会程序的有效性,不容在任何法庭受到挑战。

前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日前指首相丹斯里慕尤丁若亲自动议撤换国会下议院正副议长,属违宪且违背三权分立的原则。

执业律师罗伟乐受询时从英国首相约翰逊寻求英女王批准暂停议会的最高法院案例,及我国上诉庭在霹雳州议会议长西华古马遭撤换案件中的判决,来看这课题。

慕尤丁议员身分动议

首先,罗伟乐指出,首相身兼两个角色,既是国会议员又是政府行政成员,慕尤丁是以议员身分动议撤换议长。

他说,联邦宪法57条款跟下议院议长和副议长有关,此条款第(2)项提到议长辞职的数个情况,(2)(a)下议院在全国大选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2)(bb)失去资格及(c)如果下议院在任何时候作出决议。

他指出,(2)(c)最贴近首相撤换议长的情况,就是由一名议员或首相以议员身分动议撤换下议院议长,然后在获得多数议员支持下通过动议。

罗伟乐:可参考英国案例

接下来,罗伟乐谈到英国首相约翰逊寻求英女王暂停议会,硬脱欧及英国最高法院裁决,他说,法院指约翰逊摆停议会运作缺乏正当理由。

他说,我国的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我国首次发生下议院议长被撤换问题,如果动议不具正当理由,有关问题可以被带上法庭争辩是否违宪。

“我个人认为,我国法庭不会受理这个案件,首先英国未有成文宪法,这点跟我们的分别很大,再者,联邦宪法63条款(1)项阐明,国会议会或其委员会程序的有效性,不容在任何法庭受到挑战。

“我国法庭又有霹雳州议会议长西华古马遭撤换的案例,上诉庭维持高庭判决,认同高庭指法庭不能过问州议会发生的事是否合法,及只要州议会跟足议会程序的宣判。”

罗伟乐说,如今慕尤丁将动议撤换议长,众人都在追问,为何在此刻这么做?如果撤换议长是为了避开对首相投不信任票的动议,是否违宪?

他指我国这次史无前例撤换议长的举动,可借助英国最高法院及我国上诉庭的案例,来看个究竟。

陈辉泉:国会“多数独裁”

撤换议长没违三权分立

执业律师陈辉泉则认为,撤换下议院议长跟撤换法官一样,需要有充分的正当理由。

他认同议员可动议撤换议长及在多数议员支持下通过动议,他指避开不信任动议,不能够跟撤换议长混为一谈。

“在多数议员支持下,议长可被撤换,即使没有正当理由,所以是国会的“多数独裁”(dictatorship of majority),为了达到主导的一意孤行行为。

“撤换议长不违宪或违背三权分立原则,后者仅是一个概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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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斯:没恶意破坏 刑事指控仅履行职责

(吉隆坡6日讯)前任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宣称,他任职时不存在恶意控告的事,无论被告的政治地位如何,他提出刑事指控时只是在履行宪法职责。

汤姆斯以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面对的数个案件为例指出,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件被定罪,及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Tanore案需答辩,显示控方证据充分,且并非出于恶意。

汤姆斯在其寻求撤换高庭司法专员罗丝玛娃审理丹斯里沙里尔沙末起诉他的官司的附加宣誓书中,这么说。

汤姆斯说,他只是行使联邦宪法145(3) 条款履行他作为总检察长/检察官的庄严宪法职责,对巫统成员或其他人提出刑事指控。

“这些指控肯定不是基于恶意,也不是沙里尔所说的要破坏巫统及其领袖。”

汤姆斯是于8月26日入禀申请撤换丝玛娃,指她错误诠释其《我的故事:荒野中的正义》回忆录中的部分段落。

撤换司法专员的申请,已定在12月9日审讯,以便沙里尔有时间回复汤姆斯的宣誓书。

身为巫统新山前国会议员的沙里尔沙末,于2023年12月4日通过“Fahri, Azzat & Co”律师事务所入禀法庭,起诉汤米汤姆斯、反贪会、反贪会前首席专员拉蒂花和政府。

起诉人是因他被控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曾收取纳吉签发的100万令吉支票一案,而起诉上述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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