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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卓经:若为利益 霹前大臣倒台前就跳槽

(怡保7日讯)民主行动党双溪古月州议员梁卓经表示,他选择在如今考虑退党,是因为霹州政局已稳定,若指他跳槽是为了获得利益,他早就会在霹州前任大臣倒台风波前跳槽,事实上他却没这么做。

他说,一些领袖也无需将马华看似“洪水猛兽”,不要将他或加入马华就批判为“死路一条”、“汉奸”等,马华能走到如今,也有其优势。

至于该党纪律委员会致函予他,要求解释加入马华一事,他说,他会做出回复,无论纪委会接受与否,他都会接受结果。

他表示,若他日后正式加入马华,将会正式宣布。

梁卓经今早在其律师楼由家人陪同下召开记者会指出,他目前还未呈上退党信,不过,在该党内所遇上的种种打压事件令他需要好好设想,是否是需要一个政党及平台,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

他坦言,事件曝光后,引起很多网民讨伐,甚至有人咒诅其家族,令他感不满,也认为有责任出来澄清。

他说,若跳槽能弄垮一个民选政府,那是非常错误一事,而他选择在如今考虑退党,是因为霹州政局已稳定,若指他跳槽是为了获得利益,他早就会在霹州前任大臣倒台风波前跳槽,事实上他却没有。

“我一分钱也没有收过,也没有弄倒任何民选政府,若转换跑道或换党也不行,那为何行动党在一年前就把我踢出几乎所有党的WhatsApp 群组,甚至全部会议也没有接获通知,试问,我还可以在这岗位上为民服务吗?”

询及本身是否会选择当一名独立人士议员?他回应,在政治上什么都有可能,不过他认为,在我国还未有足够成熟的条件当一名独立议员,尤其是西马,参政依然还需要一个团队、一个平台,才能真正履行当人民代仪士的责任。

他补充,就算是一名独立议员,也不能宣称本身是亲哪一个阵营,才算是真正独立。

他也说,事件传出至今,有5名中央及州党员有联系他做出挽留,包括该党中委刘天球、怡保西区国会议员古拉、金宝国会议员苏建祥、保阁亚三州议员廖泰义及巴硕勿打马州议员添仁奈都。

梁卓经:无需指我是“汉奸”

梁卓经认为,在现阶段,网民甚至是行动党,都无需指他是“汉奸”。“我如何在许多事情上出卖了华人?而谁才是真正的汉奸?”

他炮轰霹州行动党主席在很多课题上对他施加打压,包括不允许联名签署反对强制教导爪夷文、不被允许成立双溪古月支部、不能出任霹雳州对华特使等。

梁卓经说,他希望在行动党内推进民主进程,但却无法做到,就连他想成立双溪古月支部也不被党领袖允许。

他也暗喻某些党领袖,经常在座谈会上指要为人民发声,但他在获得希盟时代的前大臣委任出任霹雳州对华特使时,就算是义务性质,也遭到该党霹州委会一口拒绝。

他认为,种种的事情令他质疑在党内是否还有所谓的民主?谁才是真正为华社发声?

“人民选我们出来,难道只是当一名傀儡?或仅听党主席一个人的话?若对方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呢?”

他坦言,与该党州主席倪可敏的不和或误解,或许是由端洛州议员杨祖强涉嫌强奸一案所起,但当时他是霹州法律局主任,加上该党中央及州领袖都矢言要为杨氏辩护,不过最后他却被指为搞派系。

“我绝对不同意有心人叫倪可敏辞职,也从未指对方是幕后黑手。”

他说,许多人质疑为何他当时反对巫统与霹州行动党联盟,如今却考虑加入马华,其实若两方结盟能令行动党更加强大或让华社受益,他不会反对,他所反对的是该党霹州主席在完全没有跟议员商讨下,就擅自宣布要与巫统合作。

“当时有三名州议员也完全没被召去开会(讨论投对霹大臣不信任票),难道我们只是可去看沟渠民生、当傀儡,在重大决策上却为何被排除在外?”

感谢倪可敏倪可汉

对于倪可敏昨日在面簿上发文影射梁卓经要懂得感恩,梁氏表示,本身确实感谢倪可敏及倪可汉当初带他入该党,也给他机会,他没有想过要抹杀他们的功劳,并指倪可汉也是他的伯乐。

“只不过,对于‘没有党你什么都不是’的言论,我则不认同,因为没有党,我还是一名儿子、父亲,还有社会上的身分。”

他坦言,本身与行动党的州领袖已经渐行渐远,虽然其选区也有基层对他有意退党提出反对,不过大部分都信任他,而且认为若转换跑道会带来更好的结果,他们也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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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梁卓经:高庭当年仅司法审核 未阐释“阿拉”字眼使用权

独家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19日讯)执业律师梁卓经律师指出,近期引起关注的“阿拉”字眼课题,其实在砂拉越基督徒吉尔艾琳案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的案件中,并未直接触及“阿拉”字眼可任由非回教徒广泛使用这点。

他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解释,高庭当年的判决一大理据,乃是由于内政部和内阁的指令有出入,关税局援引内政部的该项指令,充公吉尔艾琳的光碟。

与内阁声明有冲突

“艾琳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当年高庭法官诺碧阿里芬(现为上诉庭法官)的判决,是宣告砂拉越马兰诺基督徒或国人有权出于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字眼。

“在司法审核中,法庭的责任仅仅只是审核公共机构的决定,如关税局、移民局或国民登记局、又或者市议会和县议会的行政决定有无不合理或不公道之处,或有无错误。”

他说,法官在案中裁决内政部的有关行政指令,跟内阁一项政策声明有冲突。

“换言之,高庭的判决并未对该字眼的非回教徒使用权,做出广义的诠释。”

精通联邦宪法的梁卓经,也提到跟天主教周刊《先驱报》(The Herald)有关的案件,说明此案和艾琳案件的不同之处。

艾琳案属于行政法

他说,艾琳的法律行动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先驱报》的案件与联邦宪法有关。

他说,因为是司法审核(艾琳案件),高庭法官无需考虑案中课题以外的其他事项。

“《先驱报》案件的差别,在于上诉庭禁止非回教徒对“阿拉”一词的使用,而且联邦法院也维持上诉庭的判决。

“《先驱报》所提出的审核联邦法院判决的申请,也被驳回了。”

沙林:没区分字眼在东西马用法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说,吉尔艾琳的判决没有区分“阿拉”字眼在半岛和砂拉越之间的用法,高庭的裁决中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阿拉”字眼仅限砂拉越使用。

他说,艾琳的案件源自内政部在1986年的指令,高庭已裁决指令不合法和无效。

他认为,政府不再上诉,重申了高庭关于这一点的裁决,即允许在宗教教育出版物中使用“阿拉”一词,这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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