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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污染贡河2被告 罪成最高囚终身

(八打灵再也23日讯)警方首次援引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法令如刑事法典第124K(蓄意破坏)条文,把两名涉嫌污染万挠贡河的被告控上庭。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罚可判终身监禁。

雪州刑事调查主任拿督法兹阿末高级助理总监发文告说,当局今早提控2名涉嫌污染万挠贡河的被告,这是警方自9月份以来第三次提控涉嫌污染贡河的人士。

2名被告被控6项罪名,分别是刑事法典124K、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18(1)、第19(a)、第34A(2)、第34B(1)(a)及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第 61(1)(b)条文 ,上述控状皆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 (同谋)下同读。

士拉央地庭法官玛芝雅在提控程序后同意检控官的请求,不允许2名被告保释。

两名被告被押往文冬监狱关押,案件择定明年1月8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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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雪州贡河污染案 2公司董事被控不认罪

(士拉央3日讯)两周前涉嫌污染贡河造成雪隆大制水而被捕的2名重型机械公司董事,今早被控上法庭,但他们皆否认有罪。

这2名被告分别是蔡金生(62岁)及蔡文德(31岁)(人名译音),两人也是父子关系,他们今早在士拉央地庭各面对2项控状。

第一控状指他们于2020年10月17至19日期间,在位于雪州鹅唛万挠区的FG Autoparts私人有限公司,在知晓此行为可能影响人们饮用水的水供下,蓄意共谋将维修厂有害废料排入流向贡河的水沟,抵触刑事法典第430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被治罪,以及在刑事法典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少于5年及不超过3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控状指他们在同时同地,在未持有执照的情况下,蓄意共谋排放有害废料至流向贡河的水沟,抵触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25(1)条文,可在相同法令下第25(3)条文被治罪,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在两名被告否认有罪后,法官玛兹雅允许2名被告各以40万令吉保外候审,并择定案件12月16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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