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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指控不符事实 从未步入大马银行分行

(吉隆坡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强调,自己被指控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期间,从未踏足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回教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

纳吉周一在高庭出庭自辩时声称,从未在任何时间到过这家分行,这与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和SRC国际有限公司资金滥用丑闻中提及的指控内容不符。

“当指控被宣读给我时,我感到非常疑惑,不得不向我的律师询问这些指控的具体情况。”

纳吉被控25项与一马发展公司逾亿令吉资金挪用相关的滥权和洗黑钱罪名,其案件于周一在高庭进入自辩阶段,承审法官为拿督科林劳伦斯。

纳吉指出,在调查期间,控状有提到的6060万令吉金额,但并未被具体询问,他也未被告知该金额与第一项指控,即政府为登嘉楼投资局(TIA)发行的回教中期票据(IMTN)提供担保之间的关系。

“关于登嘉楼投资局被置于联邦政府管辖下、1MDB与PetroSaudi的合资企业,以及在“Murabahah融资协议”下追加的10亿令吉投资等问题,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是什么情况。”

纳吉首席代表律师沙菲依在今年8月控方结案陈词期间曾表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纳吉曾于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期间出现在大马回教银行。

他指出,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控方未能证明纳吉在该银行滥用职权。

针对纳吉的第一项指控称,他在担任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局主席期间,在大马回教银行滥用职权。沙菲依进一步指出,控方未能明确或间接证明纳吉违反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第23(2)条,即滥用公职或职权以谋取个人利益。

另一方面,纳吉在庭上也表示,在录口供期间,他记得曾被提及一系列Ambank汇款单,但未被告知这些汇款如何与滥用职权的指控相关联。

他说,当时他只是按文件上的内容大声念出,负责录口供的官员也未要求进一步解释。他补充道,在调查期间,也没有人向他询问与6060万令吉资金相关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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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有损国家利益之事 纳吉:别叫我“SRC之父”

(吉隆坡2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强调,他绝对不是“SRC国际公司之父”。

他说,成立SRC并非其意愿,他也不是提出成立SRC的人。

“请不要把我称为SRC之父。”

SRC公司向纳吉和SRC前总执行长聂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诉讼今日续审,身为答辩方证人的纳吉今日供证时说,作为在宪法下宣誓就职的首相,他在任期间绝不会做出任何有损SRC国际公司或国家利益的事情。

在被财长机构全权拥有之前,SRC是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师此前在陈词时提及,纳吉通过操纵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高达40亿令吉贷款。

纳吉在接受SRC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雅欣的代表律师拿督古迪雅欣的盘问时,同意后者所指,即SRC从一开始就背负巨债,因为从公务员退积金局贷款。

古迪雅欣询问纳吉,是否曾问过SRC董事,SRC是否需要贷款及需要多少数额?

纳吉表示,他当时是指望聂法依沙会和董事局就SRC申请贷款以及投资事项展开讨论。

他供称,在SRC的事务上,他是相信SRC管理层(聂法依沙)的,因为他本身无法对公司进行微观管理。

古迪雅欣于是纠正纳吉:“你(纳吉)当然不能对SRC进行微观管理,我说的并非你是否指望管理层或董事局,而是你是否曾询问董事会有关SRC申请贷款一事。

“你(纳吉)是否知道SRC如何使用贷款,如何用在有利于SRC的事情上?”

纳吉回应道,他本身是指望董事局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我的意思是,我必须信任别人,(否则)政府要如何运作?”

古迪雅欣指出,纳吉在此诉讼中,并没具体说明董事局做了什么事导致SRC蒙受损失。

纳吉供称,在技术层面上,董事局遵循了SRC的战略方向,但在“如何”实现方向方面,则违背了公司的最佳利益。

“当董事局实现某些国家目标时,他们仍然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

SRC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此前供称,SRC获得公务员退休基金局两笔贷款后,并未完成任何投资。

对此,纳吉今日进一步供称,董事们若不同意SRC的方向或运作方式,可以选择离职,无需完全跟随公司的决定。

“董事们也可与我进行会议,进一步讨论以及做出决策。”

在这项民事诉讼中,SRC国际公司指纳吉为自己谋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财富,并在此过程中给SRC国际公司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害和损失,且损失正在持续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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