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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依沙收贿案 9控状全部罪成

(吉隆坡24日讯)高庭今日宣判,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在购置酒店案中的9项收贿逾300万令吉的控状,罪名成立。

吉隆坡高庭今早针对莫哈末依沙(71岁)被控收贿案,作出上述裁决。 

莫哈末依沙今早9时在律师陪同下,抵达吉隆坡高庭。

莫哈末依沙是在联邦投资机构(FIC)购买古晋一家酒店的交易中,被控收贿约300万令吉。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裁决时说,71岁的莫哈末依沙在自辩时只是一味否认,而且也无法在辩方举证阶段,挑起合理疑点。

“鉴于此,法庭认为控方成功排除被告所提出的合理疑点。被告在2009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下的罪名成立,以及将被治罪。”

纳兹兰说,法庭也发现,被告在抗辩中,指称有利害关系的控方第21名证人莫哈末查西(依沙前特别政治事务官)在此案中将被告“拖下水”,实为事后的想法。

“被告指第21名证人与其他证人均分200万令吉的辩词并没有理据,以及不可被接纳。”

9项控状指出,被告通过查西,收取来自Gegasan Abadi产业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局成员依旺的309万令吉贿金,以作为协助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置上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砂拉越古晋独立宫酒店及套房(Merdeka Palace Hotel & Suites)的酬劳。

他被指由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在联土局大厦49楼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依沙原本被控10项罪名,分别为1项失信和9项收贿罪。纳兹兰在今年6月19日裁决,依沙所有收贿控状的表面罪名成立,因此谕令被告出庭自辩,不过,其失信控状罪名不成立,获无罪释放。 

法官说,控方已成功提呈确凿证据,证明在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 下,收贿罪行的每一项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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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沙无罪释放 控方提出上诉

(吉隆坡7日讯)随着上诉庭宣判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300万令吉购置酒店的贪污罪控上诉得直,控方旋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总检察长拿督阿末特里鲁丁今日受询时证实,控方已针对上诉庭昨天的判决,于今日入禀上诉通知书。

以法官拿督瓦哲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昨天批准依沙的上诉,一致推翻高庭于2021年2月3日判依沙罪成监禁6年及罚款1545万令吉的裁决,宣判他无罪,当庭释放。

另两名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哥玛蒂。

依沙在2018年被控9项贪污罪名,他被指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在吉隆坡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49楼,通过其前特别政治助理莫哈末再希,向Gegasan Abadi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成员依旺再德收取309万令吉现金,作为感谢协助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私人有限公司(FICSB)以1亿6000万令吉收购酒店。

他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第24(1)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罚款至少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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