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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兆福:6年至20年刑期 应修法严惩醉驾者

(芙蓉26日讯)随着醉驾致死案的接连发生,前交通部长陆兆福强调,通过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严惩涉案者,对醉驾致死的司机施予6年至20年的刑期。

他今日通过面簿贴文对日前再有一名司机疑醉驾及逆方行驶撞死人的案件作此反应;他在任期间也提议重新检讨有关法令,加重对醉驾致祸及致死的刑罚。

他在贴文作以下建议:修改法令44条文,对吸毒致幻或醉酒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者,施予6年至20年的监禁惩罚,目前的刑期为3年至10年。

(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将醉驾测酒量从每100毫升血液80毫克酒精含量,调低至50毫克。

(3)就算醉驾没有涉及车祸,却须提高对测酒量超标司机的刑罚。

(4)醉驾致死他人的司机若被判有罪,其驾照将被永久吊销。

他认为肇祸司机因醉驾而夺走他人性命,就没有资格在路上驾驶。

他还说,没有严厉及有效的执法,严峻的法治还是没甚法律效果的;执法官员必须具有更高的诚信度,要无私无畏公正执法

他表示曾与交通部总监讨论过在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率先推行有关计划,规定执法官员在执法时都必须装备“随身摄录机”,不过这一切在目前仍只是一项建议。

他强调,他们并没有否定非回教徒喝酒的权力,但是在喝酒后,你就没有权力驾驶及危及他人;醉驾的司机必须受到严惩,绝不能被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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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长:结构未验证测试 禁用违规复新轮胎

(吉隆坡12日讯)交通部长陆兆福指出,道路使用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复新轮胎,因为其结构未经验证且未进行适当测试。

他说,根据1959年交通工具规则(制造与执行)规定,只有通过强制性标准认证的复新轮胎才允许在道路上使用。

他进一步表示,涉及复新轮胎必须符合陆路交通局(JPJ)所执行的3项强制性标准,分别是马来西亚制造标准(MS224)、联合国条例R108轮胎,以及联合国条例R109轮胎标准。 

他在国会书面答复中说:“符合标准的是经过耐久和性能测试的复新轮胎,证明它们可以安全地在道路上使用。”

他是在回应国盟马莫国会议员莫哈末纳兹里提问有关商用车辆使用复新轮胎的监管机制时,如是回应。

此外,陆兆福强调,针对轮胎结构特性和测试的验证至关重要,且必须根据已实施的标准或规范进行。

“这是为了降低风险,尤其是有关交通轮胎爆裂有可能威胁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他说,陆路交通局也将通过道路执法或通过电脑验车中心定期检查,持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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